复旦投毒案.docx
《复旦投毒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复旦投毒案.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复旦投毒案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
请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王伟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伟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王伟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王伟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王伟,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王伟,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硕士文化,原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户籍在上海市邯郸路220号,住上海市东安路130号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二十宿舍楼421室。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4月25日被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逮捕,现羁押于。
审判长:
被告人王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被告人王伟,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
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延华顺、杨亚强组成,由刘一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钟迅担任法庭记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史汶汧、王鸣远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的是王伟委托的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菡、唐文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
被告人王伟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
不申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人,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被告人对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王伟:
清楚。
审判长:
辩护人对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辩护人:
听清了。
一、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被告人王伟,男,1986年9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汉族,硕士文化,原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户籍在上海市邯郸路220号,住上海市东安路130号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二十宿舍楼421室。
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拘留,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王伟与被害人黄洋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二十宿舍楼421室后,王伟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
2013年3月31日14时许,王伟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王伟注入的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救治。
同年4月16日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而死亡。
同年4月11日,王伟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魏青林的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辨认笔录实物照片。
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盛磊等证人证言、黄洋在案发前购买饮水的记录、相关监控视频、侦查实验笔录、法医毒物鉴定报告等证据。
三、调取证据清单,法医毒物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关情况说明,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证明,经鉴定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饮用水以及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氨成分,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至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四、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张阳勇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经过,以及王伟的到案经过。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报告证明,王伟作案当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对本次做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六、王伟到案后对本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并对相关的犯罪现场,以及物证,书证等进行了辨认,其供述,辨认内容与证人证言的相关证据吻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合,采用投毒方法,故意伤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审判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
被告人王伟,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陈述。
王伟:
起诉书上检察院关于我采用了投毒方法,这个事实讲得很清楚,我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关于起诉书上的我与黄洋因琐事不和,竟逐渐对他怀恨在心,以及我决意杀害他,这两点,我有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询问。
公诉人:
2013年的3月31日下午,你是不是去过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拿二甲基亚硝胺?
王伟:
对。
第一次我是想去看我当时实验的这药还在不在。
第二次进入204实验室去拿了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原液瓶。
公诉人:
你将原液带回到寝室后做了什么?
王伟:
之后我就把这个原液以及注射器里面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进了这个饮水机里面,由于边上溅了几点液体,所以我就用我桌上的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把它冲了进去。
公诉人:
接下来你做了什么?
王伟:
我就有那么一个小时不知道做了什么,但是平静下来之后,我就去网上查了这个药物。
当时就是稍微浏览了下,就关掉了,大致看到了,肝损害,后来到公安机关,我们确认过了,严重者可致死亡。
公诉人:
那么你是怎么想的?
王伟:
当时主要是随便看看,对这个死亡字眼不是特别的敏感,就稍微浏览了一下,就关掉了。
公诉人;你在这个寝室饮水机内投入这个二甲基亚硝胺,你是想达到什么目的?
王伟:
其实就是想到可能他会难受,没其他目的。
公诉人:
那么你在上网查询到知道这个东西会造成肝损害,并且会造成死亡,你有没有想过要放弃。
王伟:
没有,我觉得黄洋喝下后不会造成死亡。
公诉人:
第二天早晨,也就是4月1日的早晨,你是知道他喝水的,是不是?
王伟:
对的。
公诉人:
接着你做了什么?
王伟:
我就很慌张,在网上又查了这个东西。
确定了就是二甲基亚硝胺对这个肝脏是有损害的。
公诉人:
在4月2日的17点,你为黄洋做过B超检查吗?
王伟:
对。
我给他做了胃,以及肝脏。
我说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公诉人:
你没有向他们说明黄洋发病的原因,是吗?
王伟:
没有告诉。
公诉人:
那么你知道被你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饮用水,被送到检验机构检验这件事你知道吗?
王伟:
我知道。
公诉人:
你知道了以后是怎么想的?
王伟:
我主要是想这个事情,他要知道了,所以我就没有去看望黄洋。
然后我就把这个水桶拿到盥洗室去了,我就想是不是可以挥发掉一些二甲基亚硝胺。
公诉人:
你们两人关系怎么样?
王伟:
关系…一般
公诉人:
你和黄洋存在直接的矛盾和冲突吗?
王伟:
没有。
他还是一个很聪明的人,勤奋好学,但是呢,我可能认为他有一些自以为是
公诉人:
你为什么要对黄洋实施这一次投毒行为呢?
王伟:
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是一个巧合。
当时就是30号,29号,我同学约上我去给他实验送对象,然后30号晚上我的同学黄洋就在我的几个同学那边玩游戏的时候,他就在那里说愚人节到了,他要整人,而且在那边说还拍我的同学付令元的肩膀,我当时看到他的样子很得意,我当时就想,那我也来整你一下了。
那么刚好第二天去我实验过的地方,再加上以前听到另外一位同学讲过的以前其它地方有同学拿过这个毒药整同学的这个事情,所以阴差阳错的就做了这么一个事情。
公诉人:
那么你为什么把这个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这个饮水机里,不直接投入黄洋的饮水杯呢?
王伟:
30号晚上,我有了这个念头之后,我看到刚好饮水机里面没水了,因为黄洋的水杯我是知道的,他的水杯是白色的,所以当时就有了这么一因为这个液体是黄色的,放进去的话会很显眼。
公诉人:
你没有向他人提起过黄洋的真正病因,也没有提出过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是不是?
王伟:
没有提起过。
公诉人:
你为什么在知道他病情这么恶化下,不说出他病发的真实原因?
为什么不尽力挽救弥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王伟:
我认为可能几方面原因吧。
第一就是,我知道他喝下去了很少量,另外我实验中大部分老鼠是不死的,所以我就一直认为这可能是一个病程,他熬过去就好了。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其他公诉人是否要向公诉人发问?
其他:
不需要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
需要
辩护人:
刚才仔细听取了公诉机关询问的问题,下面就围绕指控事实的相关问题我有如下发问,请你如实回答好吗?
王伟:
好
辩护人:
你与周围人的相处关系如何?
王伟:
应该算是不错的。
辩护人:
听说你和对面413寝室的盛磊、付令元关系很好,还经常一起玩、吃饭这些,对吧
王伟:
***
辩护人:
你和他们出现事情观点不同是会怎么办
王伟:
我们会分别讲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没发生过不开心或者矛盾
辩护人:
你和你们科室的老师关系怎样
辩护人:
你进出宿舍楼会给楼栋管理员打招呼吗
王伟:
会,几乎每次都会
辩护人:
这么说来,你不管是和周围的朋友,老师,还是楼栋管理员的关系都还是很不错的是吗
王伟:
是的
辩护人:
那你和黄洋发生过什么直接的冲突矛盾吗
王伟:
没有
辩护人:
2013年3月30号星期六那天晚上你与你寝室对面的413寝室的学友相处时发生过什么事啊?
王伟:
就是受害人黄洋在过来跟我们聊天说,愚人节要到了,他有一个整人想法,然后边说就边拍付元令的肩膀说:
“我整你怎么样”之类的话,当时我坐在旁边在玩电脑。
辩护人:
那么根据你刚才的叙述是黄洋先开了一个玩笑是不是?
王伟:
是的。
辩护人:
那么请问你黄洋当时的上述语言触发你什么想法?
王伟:
就触发我想整他的一个想法。
辩护人:
你在本案中投放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出于什么追求目的啊?
王伟:
主要就是想让他难受,仅此而已。
辩护人:
就是叫身体不舒服,对吗?
辩护人:
你所投放的化合物有什么特征
王伟:
一种有色及带特异性刺激嗅觉的液体
辩护人:
所以你判断一般人能够辨别出它与普通纯净水的区别是吗
王伟:
是的
辩护人:
好,你对实验用的化合物,也就是说本案中涉及的二甲基亚硝胺,有过毒理研究分析过吗?
王伟:
没有。
辩护人:
你对当时投放的剂量多少有什么概念吗?
王伟:
其实是没有概念的。
辩护人:
被害人黄洋最终被导致死亡的结果你想到过没有?
王伟:
没有。
辩护人:
你为什么认为不会死?
王伟:
主要就是他喝进去的量很少,然后我实验中大部分大鼠是没有死的,而且越到后面那个越生龙活虎,因为它越到后面基本上都修复的差不多。
辩护人:
也就是通过一个阶段的持续的观察,有很多是可能会按照自行修复的是不是?
王伟:
是这样的。
辩护人:
看到黄洋喝水之后产生的一系列反应,你是否有后悔过?
是否觉得自己的整人方式太过了?
王伟:
辩护人:
你曾多次获得校级和国家级奖学金是吗
王伟:
是的
辩护人:
事发以前你是否已经被录取了从事医生职业的工作单位?
王伟:
是的
辩护人:
也就是说,你对自己以前所获的成绩,以及以后的工作都是很满意的,是吗
王伟:
是的
辩护人:
谢谢,审判长,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员(左,男):
被告人王伟。
你从204实验室取的注射器里面是原液吗?
王伟:
应该是原液。
审判员(左,男):
这个原液是你们当时实验的时候直接用注射器从瓶里面直接吸的,是吧?
王伟:
应该是。
审判员(左,男):
那么按照你之前在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提问的时候讲:
你在黄洋他平时所用的饮水桶里注入毒水给他开个玩笑,你主要达到的目的是使他感觉到难受,对吧?
王伟:
对。
审判员(左,男):
那么4月1号早上,你听到他喝水以后发出这种干呕,那么事实上他已经觉得难受了,你为什么不把原因告诉他?
王伟:
我可能表达有点失误,不是干呕,就是说我们像呛到鱼骨头,想把它抠出来的感觉。
审判员(左,男):
他是想要把东西抠出来的感觉?
王伟:
对。
审判员(左,男):
那么你觉得这是难受吗?
王伟:
我当时不认为这是难受。
审判员(左,男):
你当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难受了,所以你还是没有把原因告诉他?
是吗?
王伟:
对。
审判员(右,男):
被告人王伟,你是何时知道黄洋发病的?
王伟:
4月1号的下午。
审判员(右,男):
你是否知道这种病能够好转?
王伟:
实验的话有这么一种推论,因为我实验中大部分老鼠是不死的,所以我就一直认为这可能是一个病程,他熬过去就好了。
审判员(右,男):
有这种推论?
王伟:
对。
审判员(右,男):
但实验做出来过没有?
王伟:
没有。
审判员(右,男):
呃,在这个稀释二甲基亚硝胺的时候是否要采取防护措施?
王伟:
当时因为稀释不是我稀释的,我们自己做实验的时候主要是防老鼠的咬,所以这个带帆布手套,主要是为了防大鼠咬伤。
审判长:
被告人王伟,你们在对这个大鼠进行二甲基亚硝胺这个实验的时候是否要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你说带手套是为了防止大鼠咬伤?
其他有没有带口罩之类的?
王伟:
没有带口罩。
审判长:
就是带手套防大鼠咬伤?
王伟:
对。
审判长:
4月1号早上八点钟左右,你说你听到黄洋喝水的这个声音,后来就是他吐出来的这个声音,这个时候,当时寝室里有几个人?
王伟:
就我跟黄洋。
审判长:
之外,你知道黄洋的体重是多少?
王伟:
不知道。
审判长:
大概是多少?
因为你和他是室友,他的身高体重大致是多少?
王伟:
大致,应该就60公斤。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参与庭审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结束)
二、法庭调查——举证与质证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将本案证据分成三部分向法庭举证。
第一部分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伟利用二甲基亚硝胺实施了投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黄洋死亡的结果。
第一组,证实被告人王伟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获取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并丢弃相关物品经过的证据,共分两小组向法庭举证。
第一小组:
证实被告人王伟获取二甲基亚硝胺共有3项证据。
第1项:
影像医学实验室勘验检查笔录,附有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一张两项,扣押文件物品清单一张两项。
该份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伟获取存放于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的现场环境以及具体位置。
第2项,被告人王伟于2013年4月12日所做的现场辨认笔录证实,到案首日即4月12日
被告人王伟指认了获取二甲基亚硝胺的地点:
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204实验室,及其暂时存放毒物的地点:
中山医院1号楼1楼7号B超室。
第3项,为了使法庭对黄洋的死亡过程有更为详实的了解,公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请法庭予以准许。
审判长:
法庭准许,请法警传证人到庭。
审判长:
你的姓名?
证人:
李娜。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
证人:
1986年1月21号。
审判长:
职业。
证人:
学生。
审判长:
人你与本案是什么关系?
证人:
我是本案的证人。
审判长:
证人,本院审理被告人王伟故意杀人一案,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地向法庭说明。
如有意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
清楚。
审判长:
你现在应该阅看保证书,若无疑义,应在保证书上签名。
书记员,请将保证书交证人阅看。
(书记员起身将保证书交证人,证人阅看约一分钟后签名,并交回书记员带回,并交审判长阅看后转交其右手侧的法官)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
请你针对公诉人提出的以下问题进行解答,是否可以?
证人:
可以。
公诉人:
2013年3月31号下午两点,你是否和被告在一起?
证人:
是的,王伟和我约好2013年3月31号那天下午两点钟到我这里来做核磁共振志愿者。
公诉人:
实验室的钥匙在你这里还是被告那里?
证人:
钥匙是由我来保管的。
公诉人:
那被告是怎么拿到钥匙的?
证人:
他检查结束后,王伟向我要了一个塑料袋,我就给了他一个黄色的医疗用废弃袋,随后,他就离开了检查室,他离开之前和我说,还要回11号楼204室拿东西,因为我当时在忙,可能他还跟我说过,要跟我借钥匙。
公诉人:
他是独自一人去的实验室204室吗?
证人:
是的,10分钟左右以后,王伟又返回了核磁共振检查室。
公诉人:
他回来的时候有没有拿着什么东西?
证人:
因为当时我在忙,他一个人离开检查室去204室时带着黄色医用废弃物袋,回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什么,我没有注意。
公诉人:
李娜该份证言证实:
2013年3月31日下午王伟向张丽昕借用中山医院11号楼影像医学院204实验室的钥匙以及单独去204室提取物品的经过。
提请法庭将该组证据予以质证。
审判长:
被告人王伟,你对证人李娜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李娜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提问?
辩护人:
有。
请问证人李娜,你认为王伟的平时为人怎么样?
证人:
王伟平时为人随和,对大家挺好的,学习刻苦。
辩护人:
你认为王伟和黄洋平时的关系怎样?
证人:
不错,他俩平时也在一起学习谈论人生,俩人都挺阳光的。
辩护人:
其他就没了。
审判长:
证人,今天你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言,本庭已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所做证言部分,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以提出补以或者改正,并在笔录上签名,证人,你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证人现在可以退庭。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我们向法庭宣读第二小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伟,在412寝室向饮水机内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并丢弃相关物品经过的证据。
第1项,勘验检查笔录显示在上海市东安路130号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12室以及该宿舍楼1楼103室,本案现场提取了涉案饮水机和空饮水桶。
第2项,被告人王伟的三份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伟投毒的地点和投毒后将作案工具盒装二甲亚硝胺的瓶子丢弃的地点。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提请法庭将上述2项证据予以质证。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第3项,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分析对公安机关勘查案发学生宿舍时提取的物证痕迹进行了毒化检验,结果为,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号楼412室西南组合床下方写字台上的饮水机和编号为15号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的棉签擦拭物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第4项,两份侦查实验笔录
第一份,为投毒经过的侦查实验笔录,公安人员根据王伟演示的试剂瓶内的试剂量估算,其与案发当日投入饮水机内的二甲基亚硝胺约为50毫升。
第二份,丢弃相关物品行径路线的侦查实验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7月2日15时公安机关选择了与被告人王伟身高相仿的民警汤勇,在复旦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吴桂干的见证下,按王伟2013年3月31日行径的路线。
审判长:
被告人对这一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王伟: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这一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
有两个问题想向法庭声明一下:
第一个问题,关于具体物证上面的毒物鉴定报告问题,我们请法庭注意到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等物品在公安介入前,已经先行有同学送去做毒化鉴定的情况,希望法庭高度重视鉴证过程的完整性证据认定标准。
第二个关于实验的问题,根据刚才所讲是公诉人自己确定好像是50毫升左右,那么对这点问题,根据当初对化学物品的来源情况,因为它是高度挥发性的化学物品,而且是存储了非常大的时间情况下去购买过来的,那么本身对这个100毫升的原液瓶,购买时就已经挥发掉不少,这一情景,这一细节希望法庭能够注意到。
审判长:
公诉人对此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公诉人:
公诉人尊重辩护人刚才所提出的意见,也请法庭能够认真的予以甄别。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第一部分的第二组证据,证实了被害人黄洋因饮入被被告人王伟注入的二甲基亚硝胺饮用水而死亡的证据,
第1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以及《关于检验报告中化学试剂“二甲基亚硝胺”品名的说明》证实:
2013年4月4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黄洋的尿液、饮用水进行二甲基亚硝胺成份分析,其结果为,在饮用水中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成份,第111号检验报告书中提到的N二甲基亚硝就是二甲基亚硝胺。
第2项,被告人王伟于2013年9月29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经被告人王伟辨认,指认出侦察员向其展示的饮水杯,与黄洋日常饮用的饮水杯材质相同、款式相同、内壁颜色相同。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提请法庭将上述3项证据先予质证。
审判长:
被告人对这一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王伟:
没有。
审判长:
辩护~~~?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述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
第3项,《调取证据清单》,黄洋的体检、病历资料以及相关情况说明,证实:
黄洋在案发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饮下注入二甲基亚硝胺饮用水后,身体不适,在中山医院接受治疗直至死亡的过程。
第4项,上海市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
结论为:
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提请法庭对上述两项证据先予质证。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
王伟: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
经辨认,证人王欢指出,侦察员向其展示实物的美的新裕牌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