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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

间。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

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

戏水池等。

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

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

(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活动室,寝室净高最低2.8M

音体活动室净高最低3.6M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1/5

寝室,医医务保健室1/6

其他房间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

间。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

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

戏水池等。

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

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

(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活动室,寝室净高最低2.8M

音体活动室净高最低3.6M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1/5

寝室,医医务保健室1/6

其他房间1/8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分隔设置。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距地面1.30m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房间组成及面积确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房间组成

托、幼建筑的房间组成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分类、规模、标准及地区的差异与条件,主办托儿所、幼儿园单位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设置下列用房:

(1)幼儿生活用房。

是托、幼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

分乳儿单元(由乳儿室、喂奶室、配乳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托儿单元(由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藏室等组成);幼儿活动单元(由活动室、卧室、贮藏室等组成)。

(2)服务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管理工作用房。

一般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个制作兼列室、传达、值班及职工厕所等房间。

(3)供应用房是托儿所、幼儿园必不可少的辅助用房。

一般由幼儿厨房、主、副食库房、炊事员休息室、卫生间、开水、消毒室及洗衣房等组成。

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智力,进一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已倍受重视,幼儿园可设置电教室、计算机室、音乐教室、美工室及图书室等专用房间。

4.1.2主要房间的面积确定

房间面积大小的确定,一般应根据房间的容纳人数及活动情况、家具及其布置、设备占用面积、交通面积等主要因素决定。

此外,还与各个时期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及经济条件等因素有关。

(1)建设部、国家教委1987年部颁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JGJ39-87)规定,幼儿园主要房间面积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2)1988年7月,国家教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见表4-2。

·寄宿制幼儿园在表4-2中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定额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见表4-3。

·乳儿班主要房间的设置及其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的规定。

          幼儿园主要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4-1

房间名称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幼儿生活用房  

  

50

50

15

9

150

50

50

15

9

120

50

50

15

9

90

服务用房

12

2×8

15

12

8

12

10

8

10

供应用房

幼儿

用厨房

主副食加工

主食库

副食库

冷藏室

配餐室

45

15

15

8

18

36

10

10

6

15

30

15

4

10

消毒间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8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卧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各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厨房面积包括主、副食加工间、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室、配餐间等,各部分最小使用面积,见表4-1;

4.幼儿生活用房部分,除音体活动室为全园共用面积外,其它房间面积均为每班最小使用面积。

5.本表根据《托儿所、幼儿园规》(JGJ39-87)编制。

                                 城市幼儿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表4-2

房间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m2)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m2)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m2)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m2)

一、幼儿生活用房

合计面积

804

1166  

1528  

活动室

卫生室

衣帽教具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

90

15

9

6

6

6

1

540

90

54

120

9

9

9

1

810

135

81

140

12

12

12

1

1080

180

180

180

二、服务用房

合计面积

209

265  

313  

办公室

资料兼会议室

教具制作兼列室

保健室

晨检、接待室

值班室

贮藏室

传达室

教工厕所

  

1

1

1

1

1

3

1

75

20

12

14

18

12

36

10

12

1

1

1

1

1

4

1

112

25

15

16

21

12

42

10

12

1

1

1

1

1

4

1

139

30

20

18

24

12

48

10

12

三、供应用房

合计面积

98

118

142

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含配餐)

主副食库

烧火间

  

  

54

15

8

  

61

20

9

  

67

30

10

开水、消毒间

炊事员休息室

  

  

8

13

  

10

18

  

12

23

使用面积总计

每生使用面积

  

  

1111

6.17

  

1549

5.74

  

1983

5.51

 

平面系数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活动室(楼房)

K=0.61

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晨检接待、传达室和生活用房(平房)

K=0.81

126/158

119/186

176/220

建筑面积合计(m2)

  

1773

2481

3182

每处建筑面积(m2/生)  

  

9.9

9.2

8.8

注:

1.幼儿园的规模与表中所列规模不同时,其使用面积可用插入法取值;

2.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面积定额适当增加;

3.托儿所分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的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同幼儿班生活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增加或扩大用房面积(m2)表4-3

房间名称  

增加或扩大面积  

备注  

6班  

9班  

12班  

卧室  

54  

54  

54  

每班增加一间54m2卧室,相应减少表4-2中分班活动室面积36  

隔离室  

10  

13  

16  

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集中浴室  

20  

30  

40  

供全园幼儿分批进行热水洗浴及更衣用  

洗衣烘干房  

15  

24  

30  

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扩大保健室  

4  

4  

4  

指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  

扩大教工厕所  

6  

6  

6  

各种规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积  

厨房扩大部分

主、副食加工 

6  

6  

6  

指各种规模均增加的使用面积  

烧火间  

2  

2  

2  

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m2及2.5m2  

注:

本表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

乳儿班主要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4-4

序号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1  

乳儿室  

50  

2  

喂奶室  

15  

3  

配乳室  

8  

4  

卫生间  

10  

5  

贮藏室  

6  

注:

本表引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JGJ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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