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综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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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综合规范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

(一)备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案件,经备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备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依照案件实际状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告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结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与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与否受理。

决定受理,应当制作《案件受理告知书》。

备案审查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拟定合议庭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告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告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办法;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用强制办法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与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告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告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告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示。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此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她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以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关于问题进行合议,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分担如下:

(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相应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重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证据作必要阐明。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有举证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证据复印件、照片。

(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告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关于辩护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准许调查书》,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证人收集与本案关于材料。

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不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

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告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提供相应证据线索;

(2)辩护律师经申请未获得《准许调查书》,或在依《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时被回绝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关于证据材料。

4、关于核心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如下人员出庭作证:

(1)可以证明案件重要事实或者重要情节核心证人;

(2)就同一事实出具互相矛盾证据材料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3)法庭以为应当出庭作证其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

如有合法理由不能出庭作证,应当向法庭阐明,经法庭允许后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否则,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提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照。

(四)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保证刑事审判公正、公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控告方证据材料向被告人开示,以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充分、有效行使。

1、开示证据范畴:

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重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人提供证据也可以开示。

2、法庭依照案件实际状况拟定证据开示方式:

(1)有辩护人,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阐明;

(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个予以辨认、核对;

(3)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3、证据未经开示法律后果:

控方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予以被告方必要质证准备时间。

但被告人批准当庭质证除外。

(五)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也一并告知。

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进行。

证据开示庭普通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

证据开示状况应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视笔录并签字。

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1、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

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2、公诉证据开示。

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由主持人)逐个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个阐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个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

法庭以为需要,也可以批示出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

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3、其她证据材料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应逐个出示和阐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证据材料,并作出阐明。

4、庭审归纳小结。

(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状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事实进行分类;

(2)控辩双方对证据争议状况,对有争议和无争议证据进行分类。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到庭状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身份等状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待传唤。

(3)公开开庭,应当检查参加旁听人员与否适合,与否有现场采访记者。

如发既有未成年人(经批准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人以及其她不适当旁听人旁听开庭,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既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与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

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照相;但应当容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

当前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详细内容以《法庭规则》关于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状况。

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

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如下庭审前准备工作状况:

(1)出庭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状况;

(2)出庭其她诉讼参加人状况;

(3)到庭旁听采访新闻单位及记者状况;

(4)其她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状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基本上,审判长简朴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

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状况。

审判长宣布:

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行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状况:

(一)基自身份状况;

(二)受到法律处分状况;(三)被采用强制办法状况;(四)起诉书副本收悉状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

……人民法院当前开庭!

宣布案名:

本庭现审理是: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布案件由来:

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还应当阐明。

宣布审理方式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应予以宣布并阐明理由。

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应予以宣布并阐明根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规定。

6、简介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布: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

然后详细简介合议庭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阐明其基本职务状况。

审判长宣布:

本案公诉人是……。

然后详细简介公诉人,并阐明其基本职务状况。

如有翻译人员,也一并简介和阐明。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审判长在逐个询问当事人与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确认当事人与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开庭前未告知,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

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个询问各方当事人:

与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规定其阐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如有翻译人员,一并征询当事人与否申请回避意见。

8、宣布庭审阶段。

审判长宣布:

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普通由审判长主持。

依照庭审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她合议庭成员主持某些庭审活动。

但当庭予以阐明。

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

当前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顺序作出阐明。

法庭调查普通顺序:

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

一方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随后批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主持人宣布: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随后批示被告人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阐明祈求及所根据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依照《关于合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

(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主持人宣布:

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主持人宣布:

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经法庭准许,由法庭批示被告人答问。

(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她当事人发问。

控辩一方向其她当事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批示当事人答问。

法庭以为控辩双方讯问、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方式不当,应当制止。

控辩双方以为对方讯问或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有权提出异议。

法庭应当判明状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法庭如果需要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其她当事人,也可以讯问和发问。

4、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基本上,法庭应当进行庭审归纳小结。

一方面,归纳案件事实争议状况。

审判长宣布:

依照控辩双方陈述和当事人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争议状况归纳如下:

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有……(列明无争议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事实不能直接予以认定,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应证据后,再行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有……(列明有争议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控辩双方争议事实往往是法庭进一步调查重点;但法庭调查重点不以此为限。

另一方面,拟定法庭进一步调查重点。

审判长宣布:

本庭依照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结合案件详细状况,现拟定法庭进一步调查重点如下:

……(列明法庭调查重点)。

5、当庭举证。

庭审归纳小结后,法庭对全案事实逐个、有序地展开调查。

主持人宣布:

当前,法庭调查……。

并批示公诉人及其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

不同种类证据,其举证详细规定各不同: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阐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

不能出示原物,应当阐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阐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

不能出示原件,应当阐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走私罪。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阐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

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应当阐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阐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

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证言、陈述,法庭应当规定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所有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阐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

如果该被告人提供过内容不同口供,法庭应当规定公诉人提交该被告人所有口供笔录。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阐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等。

同步应当阐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因素。

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法庭应当规定公诉人提交所有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控方证据材料应当于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

如果控方证据材料未经开示即当庭出示,法庭应当征询被告方与否质证意见。

如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并批准当庭质证,可以交由被告方质证。

如被告方提出异议,且法庭以为没有出示之必要,即不予采纳;如法庭以为确有出示必要,被告方有权规定获得必要质证准备时间。

法庭应当予以被告方必要质证准备时间,时间期满后再行开庭组织质证。

6、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普通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方式进行。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阐明完毕后,主持人宣布:

由被告人质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

质证程序普通为:

(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证据作出与否承认意思表达。

如承认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质证活动结束;如不承认,应阐明详细辩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辩驳理由基本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

即主持人宣布:

请……(举证方)阐明。

举证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阐明之后,主持人宣布:

请……(质证方)辩驳。

质辩至少进行一种轮回;法庭以为有必要进行多轮质辩,可以组织多轮质辩。

(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辩驳证据,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控告方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方也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

7、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向法庭提出。

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

传证人…到庭。

证人到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

请证人报告本人基本状况,并阐明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在确认其懂得作证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普通顺序:

(1)依照法庭所提示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理解状况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方发问,法庭批示证人答问;

(3)质证方发问,法庭批示证人答问。

法庭依照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

异议与否成立,由法庭评议拟定。

证人作证结束后,主持人宣布:

请证人退庭。

批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视笔录和签名,如需要证人再次出庭再行传唤出庭。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主持人一方面宣布:

请…(举证方)阐明。

举证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阐明之后,主持人宣布:

请…(质证方)质证。

并可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详细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举办。

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与否申请回避。

8、当庭认证。

普通状况下,法庭不对当庭质证证据当庭作出认证。

但是,有些案件证据或者个别证据可以当庭评议,如果法庭经评议可以当庭作出认证结论或者可以作出某些认证结论,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表述重要有如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照。

完整认证结论涉及两某些内容:

一是确认证据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认证结论,可以作出某些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详细事实依照,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与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照(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理由涉及:

(1)证据缺少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照;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她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照。

9、其她事项调查。

法庭结束前,主持人应征询公诉人和当事人:

与否尚有其她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她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调查其她事实,经法庭评议允许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

如果法庭经评议以为无调查必要,可以驳回申请。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出示其她证据,应当阐明理由和证明对象。

经法庭评议允许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

如果法庭经评议以为无调查必要,可以驳回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证据提供和其她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

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

当前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拟定法庭辩论范畴:

控辩双方应当重要环绕法律详细合用问题展开辩论。

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证据有效性质辩,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属于法庭调查范畴,普通不作为法庭辩论内容。

法庭调查中已经认定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控辩双方辩论依照。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

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允许;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有违背规则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可以将法庭辩论分段进行:

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

一方面进行对等辩论。

随后批示公诉人、被告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有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参加对等辩论。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以依照实际状况决定与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应当强调辩论发言内容不适当重复。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

当前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

公诉人和当事人规定辩论发言,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

经法庭允许,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公诉人和当事人未经允许而进行自由、无序辩论发言或者发言内容重复,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回转。

在辩论中发既关于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关于证据进行审查,应当宣布:

中断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

恢复法庭辩论。

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断时辩论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

法庭辩论结束。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

当前,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随后批示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普通不适当打断其发言。

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内容简朴重复多次,或者陈述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法庭以恰当方式予以制止。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

当前休庭。

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复庭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应当告知宣判时间或者交待:

宣判时间另行告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应于休庭后及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与否的确、充分以及合用法律等刊登意见,审判长最后刊登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由审判长最后刊登意见。

对案件裁判成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刊登意见。

审判长应当依照评议状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回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批准与否简朴表态。

批准她人意见,也应当提出事实依照和法律根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

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

当前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成果。

原定当庭宣判,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审判长应予阐明,后宣布休庭。

原定当庭宣判,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并可以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

通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现予宣布……。

宣判内容涉及

(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认证结论除外);

(2)裁判理由;(3)裁判成果等三某些。

当事人基本状况、案由、控辩双方陈述等内容,不必在当庭宣判时宣布。

在审判长宣布裁判成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

全体人员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当事人:

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公诉人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批示书记员:

请将公诉人和当事人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

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抗诉状或者上诉状,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阐明:

除判决成果外,本判决其她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

庭审结束。

当前宣布--闭庭!

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

散庭。

公诉人、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8、审视笔录阐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加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时间和地点。

可以当庭阅读庭审笔录,请诉讼参加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加人以为笔录有误,可以规定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批准更改,诉讼参加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阐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视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附则

1、备案审查内容和解决方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简称“解释”)第116条规定,刑事审判庭备案审查详细内容涉及十个方面内容。

经审查,人民法院依照案件不同状况分别作出解决:

(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卷《决定书》或《函》;

(2)决定告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发送《补充材料函》;(3)决定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终结审理,作出终结审理《裁定书》;(5)决定受理案件,制作《案件受理告知书》。

2、《案件受理告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受理告知书》,并分别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以保证被告人及其她当事人知情权。

此外,为了保证当事人切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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