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馆施工招标文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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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馆施工招标文件定稿
GXTC
招标文件
登记编号:
SG20071102
招标编号:
GXTC-0717020
项目名称:
山东省档案馆新馆建筑安装
工程施工总承包
山东省档案局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一月二○○八年一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山东省档案馆新馆建设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济南市燕山立交桥以东2公里处,经十东路以北,原银座圣洋物流场地。
3
1.1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约45000m2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包括精装修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室外工程)
7
2.2
工期要求
暂定2008年3月1日开工,2009年2月28日竣工;
总工期365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1
13.1
工程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竞报费率和人工单价
12
15.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项
号
条款
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3
16.1
投标保证金
金额
人民币:
80万元(捌拾万元),采用支票、汇票或电汇方式
14
5.1
踏勘现场
招标人统一组织踏勘现场。
集合时间:
2008年1月12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集合地点:
济南市燕山立交桥以东2公里处,经十东路以北,原银座圣洋物流东南角。
15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件2份(光盘形式)
16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时间、截止时间
收件人: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点:
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时间:
2008年1月30日上午8:
00~9:
00时
截止时间:
2008年1月30日上午9:
00时
17
25.1
开标
开标时间:
2008年1月30日上午9:
00时
开标地点:
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18
31.4
评标方法
及标准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详见第九章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济南东部新城区,燕山立交以东2公里,原银座圣洋物流中心处。
区域内规划为“三横三纵”,分别由旅游路、经十路、轻骑路作为“三横”,由二环东路、贤文路、刘志远路作为“三纵”,交通十分便利。
经十路(东西向)为通过项目场址的快速路,北侧有解放东路(东西向)为城市主干道,构成了与市区联系的主要道路。
场址东侧规划有40米宽的道路,北侧规划24米宽的香港路和三条南北向道路,可以快速连接到经十路和解放东路。
档案馆布置于省博物馆东侧偏南位置,紧靠经十路,与省博物馆以及其他场馆组成围合构型,沿经十路形成围合式广场,形成东部新区的文化中心。
其中档案馆规划总用地4.8公顷,可规划用地2.86公顷。
用地范围内地势较平坦,但地势比经十东路地势低5~8米不等。
本建筑充分利用地形,南北99米,东西99米,地下1层,地上8层,总建筑面积约45000平方米。
采用钢筋砼框架结构,檐高约34.5米,基础型式:
桩基。
2、招标范围工期及质量
2.1本工程招标范围:
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中标后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调整。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
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2.3质量标准:
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集合,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于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自备车辆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
5.3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5.4投标人未踏勘现场,而仅根据自己的理解、推论,估计现场有关条件、数据的,对由此给投标结果造成影响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五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七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八章资格审查申请书
第九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章图纸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应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否则视为对该澄清文件无异议,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根据情况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唱标单(单独密封,开标时唱标用);
11.3.2投标报价说明;
11.3.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资料管理和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表;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3.4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概述;
(2)施工部署;
(3)主要施工方案;
(4)主要技术措施:
包括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工期保证、冬雨季施工等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
(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和进场计划;
(6)劳动力安排计划;
(7)材料供应计划;
(8)施工进度网络图;
(9)施工平面布置图;
(10)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11.5.1资格审查申请书;
11.5.2资格证明资料附表:
(1)投标人一般情况;
(2)近三年类似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3)近三年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提供三个有代表性的合同);
(4)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5)近三年类似工程经验;
(6)现场条件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7)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和预、结算均执行鲁建标字[2003]3号文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2号文《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竞报各类取费费率(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措施费率、总包服务费费率)和人工工资单价(所报人工单价不得违反济建标字[2006]4号文的规定,否则此项报价得分为0分)。
13.3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结算时按规定计取。
13.4施工机械无论租赁与否,台班消耗量均执行定额;台班单价执行施工同期价目表机械台班单价;定额未包括部分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台班费,按招标人审定的施工方案和价格计取。
13.5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只计取一次。
13.6材料供应及价格
13.6.1本工程水泥、混凝土、钢材、电缆、管材、阀门及设备由招标人(合同实施阶段为发包人)直供或指供。
13.6.2招标人直供材料送至施工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交给投标人(合同实施阶段为承包人),投标人按有关规定计取保管费。
13.6.3招标人直供材料送至施工现场,需卸车时,由投标人负责免费卸车。
设备卸车费现场签证。
13.6.4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的材料(甲指供材料)由投标人按指定价格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组织实施,投标人按有关规定计取采保费。
13.6.5除甲供、甲指供材料外的其它材料由投标人负责采购、供应。
材料价格参照济南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信息价自主报价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发布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期山东省价目表或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经招标人批准后执行。
13.7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的专业独立分包工程,其总包服务费的计取由投标人竞报取费率。
13.8施工用水、电,招标人在开工前3天内接至施工现场,投标人装表计量。
招标人每月按仪表产生的数字和济南市即期价格在当月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13.9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概况等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认真仔细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中标后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10各项中标费率和人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材料价格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而改变。
13.11中标人在接到施工图纸二个月内编制施工图预算,报招标人审核。
计算程序执行鲁建标字[2006]2号文中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的计取执行本须知13.1~13.10条的有关规定。
13.12措施费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和中标的费率计算,一次包死(建筑结构重大变更、建筑标准提高、工期延长六个月以上的除外)。
13.13现场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引起价款的增减,计算一律执行投标时承诺的费率和人工单价。
13.14结算时材料价格调整按同期济南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和甲供、甲指供材料价进行调整。
将调整后的材料价格代入预算重新取费,形成建安工程结算价。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6.2.1投标保证金方式
(1)支票,
(2)汇票,(3)电汇;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及帐号:
开户名称:
济南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济南市商业银行朝山街支行
银行帐户:
000000742003800005452
16.2.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窗口或汇入招标文件中的指定账号,并在开标时携带收据以备查验。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
16.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
16.5.2投标人拒不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本工程不接受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分别装订。
19.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以及“资格审查证明资料”可同册装订,“技术部分”单独装订。
两册文件应分别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封包上明确标明“投标函及商务标”、“技术标”等字样。
外层包封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在2008年1月30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封”等字样。
19.3封包密封后须在封口处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19.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准备“唱标单”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唱标单”字样,密封方式同投标文件。
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若唱标单中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不一致,则以唱标单中价格为准。
19.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19.2、19.3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a)逾期送达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3开标程序:
25.3.1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和公证处的公证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25.3.2开标会上,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公证处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及本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等原件进行查验,不携带者视为自动放弃。
企业基本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进济备案证明等)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已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核验,并将“合格投标人备案表”交济南市招标办备案,开标会上不再审核。
25.3.3开标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公证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5.3.4公证人将当众宣布证件及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核查结果。
25.3.5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宣读唱标单。
25.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后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5.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6本项目开标由山东省发改委重点项目处、济南市建委招标办等部门监督,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
26.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从济南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少于2/3。
26.2开标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
26.3评标纪律及规定
(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维护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评标活动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4)根据评标回避制度,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与投标人无任何利害关系,否则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6)评委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评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8)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9)评标期间,评委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10)评委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11)评标结束后,各评委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12)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得进入详细评标:
27.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7.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7.1.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7.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没有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