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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仁爱医院好的奖惩办法

珠海仁爱医院奖惩办法

第1章奖励项目

第一条精神文明奖、科研成果奖、论文成果奖、业务竞赛奖和各种先进。

医院按院外颁奖单位发放双倍份额的奖金予以奖励。

第二条出版有利于医院建设的文章(学术论文)、新闻报导奖。

文章、新闻报导等稿件投稿前须经医院有关职能部门登记、院主管领导审批。

医院按杂志、报纸发放同等份额的稿费奖励作者。

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在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稿件,版面费医院给予全部报销,审稿费自理,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个案报道和摘要奖励100元。

学术论文、综述每篇奖励300元,个案报道和摘要每篇奖励50元。

第三条院内理论、操作竞赛奖

经院部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院内理论、操作竞赛,奖金在300元/项/人。

获奖情况由组织比赛部门报院办审批。

第四条委屈奖

在工作当中没有过错而受到病人或家属谩骂、攻击所致躯体受到伤害或者精神方面的损害,经发生事件科室向主管部门提出并经院办公室核实,奖励30~300元。

第五条揭发、阻止坏人坏事,见义勇为、维护医院声誉,奖励500元。

 

第二章惩罚项目

第七条精神文明、医德医风方面:

1、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扣当事人20元。

被病人或家属投诉,确有不当者,扣当事人20~50元。

2、有意刁难病人、家属、外来办事人员,扣当事人50元。

在现场不规劝者扣10元;参与谩骂者扣当事人30元。

体罚病人,扣当事人100元。

3、利用职权在工作或医疗服务过程中,吃回扣、搭车开药、收受红包等,经核实按所值金额3倍处罚当事人;索要红包、物品按所值金额5倍处罚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罚款50~100元。

4、职工打架,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扣当事人100元。

谩骂他人或互相谩骂,扣当事人30元。

5、因黄、赌、毒受治安部门处罚的,扣当事人200元;为黄、赌、毒提供场所的,扣当事人200元;因违法违纪受司法部门行政拘留及更重处罚者,扣当事人500元。

租房者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部门处罚,扣房东200元(房东负有连带责任)。

6、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扣当事50元。

受医院行政警告或党纪处分及更重处罚者扣当事人300~500元。

7、偷盗、偷电、偷水、私分、侵占医院物品,扣当事人100元并罚款3倍。

8、损坏花草树木、庭院设施或者乱砍树木者(或家属造成的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当事人5~50元。

9、未按规定完成临时分配区域卫生任务的,或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扣科室班组负责人10元。

 

第八条劳动纪律、考勤方面

1、旷工半天扣当事人20元,超过半天的按每半天20元累计。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上班脱岗、串岗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3、外出开会、学习不按规定时间返回,以旷工论处。

4、外出进修未经医院批准中途退学者,进修的各种费用自己负责。

按旷工3天处理。

5、违反规定上班睡觉或做私活,扣当事人10元。

6、各种会议(含学术会议)无正当理由迟到者扣10元。

无故不参加会议按旷工处理。

7、上班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当事人50元,扣科室负责人20元。

8、不经科领导同意擅自换班者扣当事人2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行处理。

 

第九条职责制度方面

1、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扣当事人50元。

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当事人100元,并扣科室负责人30元。

2、由于科室及部门或个人之间工作中不配合,工作推诿、拖延而严重影响工作的,经查确有不当者,每次扣当事人50~100元。

3、主管部门收到有关科室的书面请示报告,须在10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如不按时答复,每延迟一天,扣主管部门负责人10元。

4、违反防火安全有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防火隐患,经指出后仍不进行整改的,扣责任人30元。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扣当事人50元。

5、装修房屋未按规定经院部审批而擅自拆墙、改变房屋结构者,罚500元,并在限期内修正,未在限定时间内修复的,每延迟一天罚50元,直到恢复原样为止。

6、由于个人过错,被新闻传媒曝光,扣当事人300元;被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扣当事人200元;并扣所在科室负责人100元。

7、在由院内、外组织的工作检查中,凡发现一处违反职责制度的问题者,扣当事人10元。

8、各种报表或上报的数据资料未据实填写,按差错处理,一次扣当事人10元。

规定上报的资料不按时完成,扣科室负责人10元。

9、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时,扣当事人500元,所造成损失另行处理;扣科室班组负责人300元、扣主管部门负责人200元(涉及精神文明、医德医风方面的,扣有关方面负责人200元)、扣分管院领导100元。

10、乱开各种证明,扣当事人50~100元,情节严重者按规定处罚。

11、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乱搭、乱盖、乱种、乱养殖、乱放物品、乱倒垃圾者(家属),扣当事人(职工)10元。

并限期改正,否则另行处理。

12、不能放纵宠物在公共场所造成粪便污染和扰乱公共秩序,违者扣当事人20元/次。

13、聘用没有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人员为临时工,每发现一次扣主管部门负责人100元。

14、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查房、检查或指导工作,扣当事人20元。

15、各种物品的采购须注重质量,如发现重大或批量物品质量问题,扣当事人100元。

所造成的损失另行处理。

16、已发生的差错、事故及不轨行为,当事人或管理人员知情不报,扣50~100元;已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在10天内不处理,扣部门负责人50~100元。

 

第十条医疗护理方面

1、发生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四级医疗事故,扣当事人100元;负责人扣50元;三级扣200元;二级扣300元;一级扣400元。

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科室负责人按事故级别的50%扣。

发生严重差错扣当事人30元;一般差错扣当事人5元。

2、重症、危急症、疑难症应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会诊而未请示或会诊,影响治疗的,扣当事人10元/例,扣科主任5元/例。

无正当理由临床科室请会诊或检查无故拖延时间或不到的扣当事人10元。

3、采取的医疗措施按规定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而未签字的,每次扣责任人5元。

因此造成的医疗纠纷,另行处理。

4、主治医生、科主任或副主任医生未履行查房职责,一次扣5元;病人入院三天后,病历中无科主任(或科负责人)审查签名,扣科室负责人5元/份。

新入院病人,24小时内未完成病历,扣当事人20元/份。

新入院病人及已处理的门诊病人缺门诊记录,扣当事人10元/次。

阶段小结及病程记录不按时完成扣5元/次。

5、临床科室按医院有关规定分类收治病人,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得到批准,否则,每发现1例扣科室负责人100元并按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6、检查治疗无适应症或检查治疗与病情不符,扣当事人10元。

病历有检查化验医嘱已收费,但无报告单,除赔偿损失以外,扣当事人5元。

放射科丢失检查片子,每张50元。

医技科室发错报告或拖延报告者,扣当事人10元/次。

为此造成病人治疗不当,加重病情者,另行处理。

7、处方书写不合格,扣当事人2元/张;药剂人员把关不严,扣当事人2元/张;诊断与治疗用药不符,扣当事人5元/张。

发错药,扣当事人10元/张;造成较大损失或事故的,另行处理。

8、药剂科要保证常用药品及卫生材料供应,如短缺时应在1天内恢复供应,每延迟1天,扣责任人10元/天。

9、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传染病例及各种按规定需上报的病种,扣责任人20元/例。

因漏报造成不良后果,另行处理。

10、科室感控监测不合格,扣责任人5元/次/项。

违反无菌技术操作原则进行操作者,扣责任人10元/次。

穿工作服到会议室、食堂或外出购物、劳动,或用工作服擦拭物品,扣当事人5元/次。

11、不按要求准备病房应备置的急救物品,扣责任人10元/次。

造成不良后果另行处理。

12、医疗护理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不达标者,每次扣当事人10元。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扣当事人20元。

进修考试成绩中,每一门不及格扣100元。

 

第十一条病案图书管理方面

1、病历书写不达标者,扣责任人50元/份,扣科主任30元;错、漏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每处扣当事人2元。

2、病历不按时归档,图书室借书不按时归还,每拖延一日扣当事人2元/份;如有拆散、损坏的,扣当事人30元/份;遗失病历,扣当事人100元/份,并由当事人写明情况存病案室备查。

遗失图书,照原价赔偿并按原价双倍罚款。

3、不审查病历或对不合格病历装订归档,扣当事人10元/份。

审查不认真,已归档病历有明显差错的,每处扣当事人5元。

4、不按规定办理病历、图书借出和病历复印手续,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元。

5、医疗信息统计报表不按时上报,每拖延一日扣当事人5元。

6、医保、病案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或备份记录不全,机房设施维护保养不好,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造成严重后果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后勤方面

1、营养食堂提供的食物有霉变、异味或因卫生问题而无法食用的,一次扣责任人30元。

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扣责任人300元,扣负责人200元,构成事故的依法处置。

2、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病人吃饭时间延误的,扣责任人30元。

工作人员不按饮食卫生规定操作(在开餐时不戴口罩、用手抓熟食、生熟食品混放等),一次扣10元。

3、人为过错造成医院车辆损坏,扣当事人30元,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受处罚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车辆在外地行驶过程中,因不熟悉行驶路线而受处罚等费用不按本条款处理)。

4、有关泥工、木工、水电维修等申请发出后(派工单或电话通知后),借故推诿或拖延者,扣当事人10元。

5、花工负责医院花木养护工作,应保持无大面积枯萎、虫害,每发现一处,扣当事人10元。

6、锅炉工无故不按时供汽,影响正常开饭时间或影响医疗器械、医用物品消毒的,每次扣责任人30元。

7、洗衣班不按规定更换卫生装备,或不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清洗衣物,或洗涤的物品不干净、送到科室的物品有破损影响使用者,扣当事人5元/次。

8、医院内发生盗窃案件(乱停乱放除外),500元以内扣当班执勤人员20元,500~1000元的扣50元,1000元以上扣100元。

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

9、利用医院设施、场地、器械、工具等搞不正当的交易,牟取非法收入者,按所值金额3倍处罚当事人,并扣当事人20元。

10、班组、个人保管使用的设备、物资损坏或丢失,确有过失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扣当事人20元。

因责任不明或无人负责的,从该科室(班组)的劳务费中扣除赔偿,并扣负责人50元。

 

第十三条财经、物价管理方面

1、在诊疗过程中私自收取费用的,按私自收费所得5倍罚款。

2、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和物资管理规定,扣当事人30元。

扣科室负责人15元,造成严重损失另行处理。

3、在收费、算账、划价过程中出现差错者,一次扣5元;并按差错的金额全额赔偿;如追回损失的,可退回上述赔偿。

多收病人费用,查实后如数退还病人。

4、违反物价政策,如擅自提价、分解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扣当事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5、招标药品或招标材料未执行招标价,扣责任人每次50元/项。

6、违反《医院收费管理办法》,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7、违反医院物资设备采购制度,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8、药库调价不及时,扣责任人20元;物价员对医疗服务价格变动不及时,扣责任人20元,扣科室负责人10元。

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方面

1、各种公函密件未按规定传送、传阅、登记,每次扣责任人20元;造成文件泄密的,每次扣责任人50元;丢失密件每次扣责任人100元。

2、门卫收发人员错发或漏发书刊、杂志,每次扣责任人5元。

造成书刊丢失的照价赔偿。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造成失密、材料丢失和损坏等,扣责任人5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4、科室档案专(兼)职人员及档案网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交综合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逾期不移交,扣责任人20元。

5、医院购回贵重或大型设备,在开箱验收时,设备采购部门要通知医院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员参加,如不通知,造成设备资料丢失的,扣有关责任人50元。

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经济损失方面

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包括赔偿、补偿、损坏、被盗、被罚款、贪污、浪费、决策失误等事宜,当事人确有过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在科室按所受损失的5%进行赔偿,当事人按所受损失的5%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奖惩的监督执行程序

1、医院党政领导成员根据工作的分工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各职能部门、科室、班组负责人根据工作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2、各科室、个人有符合医院《奖惩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科室报告,然后由本科室签署意见提交主管部门或院办公室。

有关知情人员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直接向主管部门或院办公室投诉。

3、主管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属实的按医院《奖惩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奖惩。

4、被投诉的部门或个人,有义务向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有陈述、辩护的权利。

5、如有超出《奖惩办法》以外的奖惩事项,经院办公室提出议案,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院办公室执行。

有关奖惩的情况,院办公室应及时向各主管职能部门反馈。

6、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在5天内向工会委员会申诉,工会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其它未规定事项的处理

《奖惩办法》各项中未提及的其它事项,由相关部门认定事实,院办公室审核后参照相关条款处理或提出议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责任的认定

经调查责任明确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当事人责任不明确者,由所在科室承担主要责任;科室之间责任不明确者,由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主管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确者,由分管院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院领导之间责任不明确者,由院长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附则

1、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仅反映了质量管理的一个方面,并不取代其它方面的管理要求,比如,旷工半天,按人事管理要求,还应扣罚半天的工资。

2、某人某事的情况符合本《办法》中的数条规定,按金额最高的条款进行奖励或惩罚,同时经济损失方面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医院发展实际需要,经院办公会讨论,可作部分临时修改或补充。

4、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较大争议,需重大修改时,由院办公室提出,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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