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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特别行动

关于印发《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民生特别行动”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民生特别行动”方案》的要求,市局制定了《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民生特别行动”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民生特别行动”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精神,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民生特别行动”方案》及省局隆昌会议的要求,结合自贡实际,现就全市工商系统集中开展以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为主要内容的“民生特别行动”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任务

大力宣传学习贯彻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精神,坚决执行《国务院第503号令》,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落实食品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

进一步健全“四制两查两书一承诺”、“五有三管一指导”长效监管制度,全面落实食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集中监测一批重点食品,大力查处一批大要案件,迅速捣毁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窝点;努力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三化”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对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仓储和食品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等经营主体证照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坚决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

(二)全面督促指导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加大宣传、告诫力度,及时查处不履行国务院“第503号令”的各类食品经营主体。

今年年底实现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的目标。

(三)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

到今年年底,全市完成监测商品300个批次;特别行动期间,每台快速检测仪每月检测食品至少40个批次。

(四)当地政府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检查发现及12315等机构受理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处理率达10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把粮食、蔬菜、水果及其制品、畜(禽)产品,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脂、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桶装水、冷冻饮品、配制白酒、香辣酱、豆花蘸水、茶叶、啤酒、干杂制品、食盐等20种食品和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作为重中之重。

(二)重点对象:

农贸市场、食品经销商场、超市、小食品经营店,以及受到过处罚、信用分类监管等级为C级及其以下的食品经营者。

(三)重点区域:

农村、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制假售假问题突出和无照经营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四、时间步骤

“民生特别行动”为期四个多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组织阶段(8月下旬至8月31日)。

各区县局要认真传达学习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局的部署上来。

要从组织领导、学习动员、责任落实、方案制定、力量调配、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充分准备。

(二)执法检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市局从“民生特别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7个检查组,由7名市局领导带队,分赴各区(县)局,对全系统“民生特别行动”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打一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攻坚战。

各区县局领导要按照行动方案指挥,带队开展执法检查。

按“一个一个企业、一个一个产品、一个一个区域地进行整治,整治一个巩固一个”的要求,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搞拉网式检查,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对象,使广大经营者普遍受到震动和教育,使经营行为普遍规范,使违法严重的经营者,特别是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

各检查组每周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工商局要对照市局的方案,全面自查、检查行动开展情况并逐级进行验收。

对未办结的案件要抓紧办理,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

五、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全面检查食品生产、销售、仓储等经营者的证照。

对无任何证照、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前置许可证、取得前置许可证而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主体,要严格依照国务院《第503号令》予以查处取缔。

(二)集中监测检查一批重点食品品种。

各区县除要将省局确定的工业用油冒充食用油等重点食品纳入特别行动重点监测检查外,还要针对辖区问题突出的食品,进行重点监测检查。

1.严厉查处假冒伪劣食用油。

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开展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川工商明电〔2007〕12号)的相关要求,继续开展工业用油冒充食用油的监测检查,重点监测检查批发、仓储等经营者销售的食用油,同时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企业、食用油零售店的检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工业用油冒充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制售违法食用油的窝点和销售掺杂使假食用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严厉查处注水肉、病害肉。

各区县局要按照国家七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7〕162号)等要求,严厉打击游村串乡收购、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的不法行为。

要加强市场巡查,凡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一旦发现注水肉、病害肉要迅速查清来源、销售去向。

违法销售注水肉、病害肉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3.严厉查处掺杂鲜牛奶及劣质奶制品。

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奶及奶制品的检查,严防严打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特别是劣质婴幼儿奶粉的违法行为。

要对辖区内鲜牛奶收购站点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鲜牛奶收购站点掺杂使假行为,规范生鲜牛奶收购站点的经营行为。

4.严格规范监管散装白酒市场。

依照《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以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严格规范散装白酒市场。

重点加强对散装白酒批发商的监管,对销售不合格,特别是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散装白酒,要立即追根溯源,查明违法经营者,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严厉查处“含苏丹红”辣椒制品。

各区县局要继续加强对辣椒制品的监管检查,充分利用“含苏丹红检测盒”等手段,重点检测辣椒面、辣椒油等辣椒制品,防止销售含苏丹红食品违法行为反弹。

6.严厉查处劣质桶装饮用水。

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地桶装饮用水的市场流通、消费情况,集中对桶装饮用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防劣质桶装饮用水流入市场,保障饮用水消费的健康安全。

(三)集中组织查办一批大要案件。

要根据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和有关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排查一批大要案件,认真细致做好调查暗访工作,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集中力量和时间,彻查一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

(四)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热毯、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是否有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以及“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加大对重点产品的监测力度,主要检测安全性能、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项目。

加大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切实保障流通环节产品市场消费安全。

(五)开展药品医疗广告整治。

要依据《广告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药监、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广告,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各区县局要依托信用分类监管、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等办法,及时建立和启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要把那些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予以公布。

“黑名单”中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在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等集中经营场所的,要通知相关市场开办者和企业,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限期清退出市场。

各地在登记注册时,发现申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属于“黑名单”在册的,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其实施近距离重点监管。

(七)实施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商品召回制度。

要依据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九条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尽快建立和启动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商品召回制度。

采取鼓励经营者主动召回,责令经营者召回,召回商品重作等办法,召回不合格特别是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商品。

对应当履行而拒绝履行召回义务的经营者,要依照国务院《第503号令》的规定严厉查处。

(八)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和突破口,依法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第50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食品经营者、食品市场开办企业、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严格遵守国务院《第503号令》的规定,切实建立并执行有关制度;切实履行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不履行国务院《第503号令》规定义务的经营者及时查处;促使经营者转变观念,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六、工作要求

此次以“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民生特别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做到行动快,声势大,力度强,成效明显。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市局成立“民生特别行动”领导小组暨“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梁明祥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余忠、蹇厚德、纪检组长段建富、机关党委书记宋杰武为副组长,成员单位有:

消保科、市场科、公交科(含整规办)、企业科、个体科、经检支队、商广科、法制科、办公室、行财科、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消委会秘书科、个私协办。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消保科(王超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督查、情况收集、上报等日常工作。

市局要求各区县工商局和直属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齐抓共管,有专门机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办和牵头工作;“特别行动”期间要实行领导值班制,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强化职能机构责任。

行动期间,原则上暂停安排外出学习考察;股、所长以上负责人手机应保持24时开机,其他干部职工也必须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受命出勤;要加强各机构的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又分工不分家,加强协作。

对工作中遇到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书面转交相关部门;对其他部门转交来的属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指定专人查处。

各区县局在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要按照重心下移,靠前指挥的原则,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和职责,尤其要加强对工商所的领导和督查,及时解决人员力量、工作条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工商所的主观能动性,全力以赴,优质高效地完成好特别行动执法任务。

(三)强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全市工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和实施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布制度,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和信息发布制度。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势、举措、成效的正面宣传,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弘扬法制正气,树立必胜信心。

(四)公布申诉举报电话。

市局12315和“十一”假期值班电话8100467为对外举报电话;各区县局举报电话和“十一”假期值班电话要同时对外公布并报市局备案。

值守举报电话的人员不得擅自脱岗,要认真做好申诉举报记录并及时交由协调组织机构处理。

市局将随机抽查各地举报电话的值守情况。

(五)强化信息沟通。

特别行动期间,各区县局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特别行动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遇重大情况要按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

1.2007年8月31日至12月7日每周星期五16:

00前,报送国家工商总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情况统计表》(表一)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表二)。

2.9月、10月、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当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清理规范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表三)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表四)。

3.12月15日前,报送情况总结和汇总报表。

报表、简报、总结等材料,要以电子邮件(OA系统)和书面材料方式同时报送市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情况统计表(表一);

  2、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表二);

  3、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清理规范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表三);

4、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食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表四)。

5、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组及

成员名单

6、检查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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