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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省、市、县关于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2劳动合同制度是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是采用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制度。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依法确定企业与职工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3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1.4凡与我矿建立劳动关系者(包括企业干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均签订劳动合同。

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XX总队在我矿工作的事业编制在册职工不在此制度管理范围内。

1.5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

2.1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一般具备以下条款

2.1.1违约的责任

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违约或随意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1.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1.3以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1.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1.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2.1.6因赔偿引起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2.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原享受福利待遇的处理规定

2.2.1职工合同期满终止全员劳动合同到社会待业,或者因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4)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2.2.2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

(1)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辞退的;

(2)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经企业同意,属正常工作调动的;

(4)自动离职的;

(5)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2.3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医疗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疾病的情况和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的三个月以上标准工资金额的医疗补助费。

2.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2.3.1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不满十年者的,原则上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三至五年。

2.3.2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者,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3.2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按国家规定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计算)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3.3使用一个月以上临时性、季节性工人,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

以一项工作任务实际完成为期限的,给予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3.4新招、录用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试用期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2.4劳动合同的订立

2.4.1矿招职工的劳动合同与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签订。

2.4.2停薪留职人员、租赁、承包人员、带薪离职读书以及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4.3矿招职工在培训期结束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因职工本人的原因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2.4.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在治疗期内的可缓签劳动合同。

2.4.5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者缓签订或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2.4.6停薪留职及租赁承包人员不按规定交纳渎职金或租赁承包费,超过半年的,限期交清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限期满仍不交清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2.4.7因职工本人的原因,造成短款或私拉货款(公款)者,必须按企业规定交付赔款数额交清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交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2.4.8劳动合同以陕西省劳动和人事保障厅印制的《陕西省劳动合同书》为正式样本,约定事项经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双方签字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送县人事劳动局签证。

2.4.9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特点或需要确定,合同期限的长短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

2.5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

2.5.1招用长期合同制职工的合同期限为一般三至五年;

2.5.2招用短期农民合同工、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5.3招用临时性、季节性工人的合同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以内,也可以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配套有关文件精神、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灵活掌握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劳动合同期限;

2.6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送县劳动局一份;

2.7劳动合同期满,经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按规定续订劳动合同,如果任意一方提出终止执行,必须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1.1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3.1.2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已协商一致的;

3.1.3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3.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2.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2.5被送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6因吸毒而被强制戒毒或戒吸后又复吸的;

3.2.7停薪留职人员及租赁承包人员,不按规定缴纳赎职金或租赁承包费超过六个月的;

3.2.8不服从工作安排,没有工作责任心,经常参与赌博、酗酒成性而影响工作的。

3.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3.3.1按有关规定、条例予以辞退的;

3.3.2经企业同意考入各类学校离职读书的;

3.3.3劳动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

3.3.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3.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3.6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双方认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况。

3.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4.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未明显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规定的;

3.4.2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鉴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4.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4.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4.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年龄不足5年的;

3.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3.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5.1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部门或生产单位);

3.5.2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5.3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5.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5.5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而长期得不到改善的;

3.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

应征入伍、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辞去公职的等;

3.5.7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6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判刑的,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7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3.8职工达到离退休条件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企业方提前三十日通知本人,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4、工资、工龄、保险、福利待遇

4.1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或者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保证标准;

4.2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津贴、补贴等待遇按《西北有色地质二里河铅锌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西北有色地质二里河铅锌矿薪酬管理制度》和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3劳动合同期内,我矿职工的工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及独生子女待遇等,按国家及我矿的有关规定执行;

4.4实施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的原工龄给予连续计算,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等保险金;

4.5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病休工资和医疗待遇按《陕西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第十条之规定执行;

4.6职工离退休条件及离、退休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4.7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企业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5、劳动争议及处理

劳动争议及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6、附则

6.1劳动合同期间,如果企业法人代表调整,职工与企业原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可不再重新签订。

6.2本实施方案未尽事项按国家,各级政府和本企业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6.3本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生效。

我矿人事教育科负责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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