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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forCompilingRegulatoryPlanning

 

2004-02-06发布2004-03-01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forCompilingRegulatory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04年03月01日

 

2004哈尔滨

前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

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

范晓磊邵强

目次

 

1总则

1.0.1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

1.0.4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具体分为: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

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

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

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

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2.0.26总图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2.0.27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

2.0.28分图图册

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2.0.29用地细分类

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

如居住用地:

RX2-61——托幼用地

RX2-62——小学用地

RX2-63——初中用地

RX2-64——高中用地

RX2-65——九年制学校

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

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

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

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

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

3编制的主要内容

3.0.1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3.0.8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3.0.9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

4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4.1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4.1.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

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

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

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

应以自然界线(如:

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

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

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序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1

R

R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2C61

托幼用地

R12C62

小学用地

R12C63

初中用地

R12C64

高中用地

R12C65

九年制学校

R12C66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级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C61

托幼用地

R22C62

小学用地

R22C63

初中用地

R22C64

高中用地

R12C65

九年制学校

R12C66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25

商住综合用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2C61

托幼用地

R32C62

小学用地

R32C63

初中用地

R32C64

高中用地

R12C65

九年制学校

R12C66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35

商住综合用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CR

综合用地

CR1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

农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CR2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

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CR3

办公楼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地

续表

序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CR4

旅馆业综合用地

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CR5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

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

3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5

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U12

供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设施用地

U14

供热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U22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9

D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10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水域

E2

耕地

E21

菜地

E22

水田

E23

其他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他用地

7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

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2;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0.05~1hm2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

8用地面积计算:

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9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为功能相对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00hm²以内。

若超过100hm²以上时,宜分成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4.1.2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应提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和要求。

4.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2.1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

2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和提高环境质量。

3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开发目标的实施。

4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和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控制指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可参照表4.2.1-4规定。

表4.2.1-4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类别

旧区

新区

中心区

一般地区

建筑

容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密度

R低层住宅

30%~35%

0.6~1.0

25%~32%

0.5~0.8

25%~30%

0.5~0.7

R多层住宅

25%~28%

1.2~1.7

25%~28%

1.0~1.6

25%~28%

1.0~1.5

C多层办公

30%~35%

1.5~2.5

25%~32%

1.2~2.2

25%~30%

1.2~2.0

C多层商业

35%~40%

1.5~2.5

25%~35%

1.2~2.2

25%~30%

1.2~2.0

CR多层商住

25%~35%

1.5~2.5

25%~30%

1.5~2.0

20%~30%

1.2~1.8

注:

大城市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100%;

新区宜取下限数值。

5应考虑地块周围道路系统状况及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4.2.2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

1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抗灾要求。

2符合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符合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4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讯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5坡度较大地区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

4.2.3地块的绿地率控制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条件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4.2.3规定:

表4.2.3绿地率控制指标

类别

新区

老城区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住宅

>32%

>40%

>30%

>35%

商服中心

>25%

>30%

>20%

>25%

医疗卫生

>35%

>40%

>35%

>40%

大专院校

>35%

>40%

>35%

>40%

其他

>30%

>35%

>25%

>30%

工业

一类工业

>25%

>30%

>20%

>25%

二类、三类工业

>30%

>35%

>30%

>35%

仓库

>20%

>25%

>20%

>25%

其它

>20%

>25%

>15%

>20%

注:

中小城市和山区城镇在此基础上可上浮3%~5%。

4.3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4.3.1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居住人口的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3.2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等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4.4.1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并根据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具体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规模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确定。

4.4.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布局结构。

4.4.3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建配套;旧城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建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建配套。

4.4.4边境口岸城市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

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相应设施。

4.4.5在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应对规划范围内一些非盈利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的土地征用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非盈利公共设施与其它建设同步进行。

4.4.6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要求配建人防地下室。

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4.5道路系统

4.5.1应根据地形条件、气候条件以及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交通情况制定合理的道路系统,完善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

4.5.2道路系统应有利于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4.5.3道路网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道路分级至小区级道路。

4.5.4道路网的定位控制应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减少工程量,利于雨水排除。

4.5.5应综合考虑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通顺,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

4.5.6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确保行动不便者方便、安全地使用城市道路。

4.5.7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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