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9277 上传时间:2022-10-0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4.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docx

最新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

  【分歧意见】

  审理中,有意见认为: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故标的与价金即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电器公司对外发布的该项商业广告已明确了品名为“康佳32#液晶彩电一款”,至于是哪一款,由电器公司自主确定,郭某认可其中任一款即可,就价金该广告也明确为“2500元”。

据此,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器公司对外发布该具体、详细、明码标价的广告单,正体现了电器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电器公司向郭某发放的商业广告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郭某在电器公司活动期限内且未标明限量的情况下根据该要约内容向电器公司承诺购买十台的行为,依法应成立合同,原、电器公司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成立的合同义务。

  另有意见认为:

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系商业广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而郭某发出的函件只是向电器公司发出的要约,依法须经电器公司认可才成立合同,现电器公司未对郭某的要约进行承诺,故郭某与电器公司间的买卖合同还未成立。

  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电器公司在开业前对外发布的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确定本案电器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电器公司所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

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

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

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

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承诺的依据。

这一要件也是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之点,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全部条件。

至于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一般这要根据要约的性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

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这也就是说,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要约邀请,又称询价,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仅仅是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对发出人而言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根据以上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各自特征,笔者认为,电器公司所发出的广告宣传单的内容,在性质上已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具体理由如下:

  1.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

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但由于意图(意思)只是人的内心心理,需要而且必须借助于客观事实显现出来,如果离开了外部表征(表示)谈意图,那么意图便变得琢磨不定,似有似无。

因此评价要约也要把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结合起来评价,即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相结合。

从本案来看,如电器公司仅仅是想吸引顾客前去询价,则无需在宣传单中讲具体商品具体价格,更无需注明限购数量。

而电器公司的宣传单中明确了店内待售商品的品名、型号、价格,有的还限定了购买数量,这就表明电器公司是希望公众前去购买,而不仅仅是希望公众去询价,协商购买。

可见,电器公司的真实意图就是希望向公众发出要约,该宣传单的内容中已明确具有愿受该宣传单拘束的意思。

  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在本案中,电器公司向郭某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

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

既然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财产移归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权并支付价金的协议,因此标的与价金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本案电器公司对外发布的该项商业广告已明确了品名为“康佳32#液晶彩电一款”,至于是哪一款,由电器公司自主确定,郭某认可其中任一款即可,就价金该广告也明确为“2500元”。

因此其已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不能将之视为要约邀请。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完全可以认定电器公司的宣传单是要约。

因为普通民众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的购买最关注的便是价格,电器公司发布的宣传单正是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标明了具体价格,就此才能吸收民众购买,如仍需前去店堂询价,商谈,则失去了宣传单的意义。

  4、至于要约能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此,法律给要约设的初始性质为“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在表意人没修改这项属性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它不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但当表意人以明确而不含糊的方式表明他寄送的商业广告是要约时,我们没有理由再去干涉。

因为一个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有能力认识到这样会给他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这又往往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给表意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故笔者也赞同要约是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综上分析,可见本案中电器公司对外发出的宣传单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在电器公司对郭某所需产品未限购数量的前提下,郭某提出购买十台的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