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 制约创新阻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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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 制约创新阻力.docx

通化市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制约创新阻力

通化市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取得

新成效制约创新阻力因素亟待解决

近年来,为有效破解农村信贷难题,通化市涉农金融机构在深入调查了解“三农”需求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风险,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新成效。

但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阻力因素,有待研究解决。

为此,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在辖区范围内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查,调查显示:

农村信贷产品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激励机制欠缺以及风险分散体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辖内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基本情况

近年来,通化市涉农金融机构结合通化辖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推动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工作,不断提升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

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一些新的信贷产品得到推广应用,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目前通化市涉农及融机构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及村镇银行五家。

截至2011年8月末,辖区金融机构开发的创新支农信贷品种达21项,共有79家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办理,利率浮动区间为30%-130%,为“三农”提供信贷资金达99967万元,累计有4075户农户及104户农村企业受益,通过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和金融机构增效的“双赢”。

二、农村金融创新取得成效

一是降低了涉农贷款的信贷风险,极大增强了涉农金融机构的放贷信心。

通过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和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有效缓解了农村种养殖大户缺乏抵押担保的难题。

如辉南县党员创业“3+1”贷款的投入,由于有三级组织层层把关,并对党员创业项目进行帮扶,督促党员及时归还贷款,使金融机构降低了贷款风险,从2009年开办至今未发生一笔不良贷款。

二是满足了农民的创业愿望,促进农民增收。

如专门针对柳河县的烤烟产业创新的“烟农乐”专项贷款品种,截至2011年8月末,共累计为4230户农户发放烤烟贷款“烟农乐”4,582万元,实现利息收入366万元。

累计种植面积10.6万亩,达到亩均产值2,948元,实现税收6,444万元,使农民增加收入9,296万元,受惠农户达到6000户,获得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是拉动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了企业产业壮大和银行发展的“多赢”局面的出现。

近两年集安市金融机构通过“集参贷”、“参发展”等农村金融产品方式创新对人参产业大力支持,共培育国家级人参产业龙头企业1个;省级人参产业龙头企业3个;通化市级人参产业龙头企业6个,集安市级人参产业龙头企业36个。

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4500个,增加农民收入约1200万元。

拉动了人参种植业的发展,人参种植面积增加5000亩。

同时为金融机构注入了活力,拓展了业务空间。

人参产业的成功,有效降低了银行对产业链上农户和中小企业的放贷风险,实现了银行、企业、农户“三赢”的大好局面,为集安市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是提高了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户因抵押资产不足、贷款审批时间过长等原因造成的贷款难问题。

如辉南县农村信用社推出的“农户+村委会+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方法,切实增强了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可操作性,改良了以往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的发放形式,对申请人增加了一道还款约束,提升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性的同时,拓宽了农户申贷的渠道,缩短了贷款的过程、节省了农民贷款耗费的大量时间。

五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

柳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柳稻乡”信贷品种的创新,为柳河稻米产业园区内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稻米加工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满足了各层次客户的信贷需求,因为有了“柳稻香”专项贷款做后盾,柳河县的稻米产业前景光明,产业化生产水平得到了进一步优化提高,促进了柳河县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三、制约创新因素

(一)农业保险缺失,涉农创新贷款风险增加

涉农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其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相对较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较弱,在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当前通化地区农业保险自承保以来,只在种植业方面(玉米、水稻、大豆)开办了具体业务,而对于葡萄、烟叶、人参等经济作物保险仍处于空白,与现行推广的诸如“烟农乐”、“参发展”等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贷款不能形成互补互惠,使风险直接或间接转嫁为信贷风险,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较难保证。

以通化市农行为例,该行近三年来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就有202万元形成不良,其很大一部分原因为农业保险不健全所致。

(二)创新农村信贷产品结构单一,难以满足“三农”多元化的需求

随着通化市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在农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大型养殖业、种植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迅速发展,而我市农村信用社在农村贷款投入和市场占有率上虽然居于前列,但其信贷结构、信贷产品的品种与种类单一,主要是针对农民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和质押、抵押农户贷款,对于大型龙头企业,以及住房信贷与消费性贷款投放较少,难以满足“三农”多元化的需求。

(三)创新产品利率偏高,超出了“三农”的承受能力

调查发现:

一方面,农村信贷优惠利率难以执行,金融支农成本普遍偏高。

目前通化市涉农金融机构由于涉农贷款风险大,贷款发放和收贷收息成本高,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只好大幅上浮利率,向农户转嫁成本,目前除农户财政直补贷款与惠农小额贷款利率(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等几项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利率较低以外,大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以上,最高上浮130%,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支农的效果,给农户带来了沉重的利息负担。

(四)农村担保抵押体系建设不完善,林权、农户宅基地等抵押物流转处置难

制约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最大瓶颈是缺少抵押物,仅有的几项抵押物如:

宅基地、林权又缺少评估单位,在处置时受到层层阻力。

如:

林权抵押贷款在发生违约处置时需经林业部门批准,而每年林业又有采伐指标,金融机构处置不了时需雇人看管,增加了信贷成本,加之林木价值较难确定,银行和借款人难以达成共识,既使诉讼到法院也很难处理。

又如在办理农户宅基地抵押贷款中农户发生违约情况后,受到乡情意识浓厚因素制约,本村村民不会购买同村人的宅基地,外村人因在当地无土地,无生活来源也不会来购买,由此导致宅基地抵押贷款实际上就是信用贷款,出现风险很难化解。

此外,《物权法》规定: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商业银行出于风险防范考虑不敢大面积推广。

(五)农村信贷利息成本和管理成本偏高,税收、财政

补偿措施不到位

在农村金融信贷创新过程中,由于涉及对现有政策及业务的突破,关系到很多部门,导致创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因此需要强化金融管理部门与财政、税务、工商、农林、城乡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金融机构信贷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但当前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工作,由于运作成本高、风险大,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和完善,发展障碍较多。

(六)信贷管理体制与稳健货币政策影响下,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信贷投放规模缩减

目前金融信贷创新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于人民银行及政府各部门的外部推动,基层银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

一是大型商业银行执行严格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无权自主开办信贷业务品种,导致县域信贷资金大量外流,如通化市辖区邮政储蓄银行自2007年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总行和省分行的要求,只开办了个人小额信贷业务,信贷业务品种少且规模发展缓慢,截止2011年8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为798,675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13,808万元,贷存比例仅为14.2%;二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受宏观调控影响,存款大幅度下降,信贷资金来源不足,信贷投放同比减少幅度较大。

截止2011年8月末全辖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为1,138,364万元,同比下降241,666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067,924万元,同比下降1,0906万元,大大削减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投放规模。

(七)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激励机制尚待完善。

调查中通化市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紧紧围绕经营利润和市场份额,缺乏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加之部分创新产品的收益低和风险较大,银行普遍缺乏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从外部政策层面看,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励;从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机制看,缺乏完善的与员工利益紧密挂钩的考核机制,创新的内在动力不强,严厉的责任追究限制了创新的积极性。

四、政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创新服务水平

一是实行财政专项补贴。

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应集中部分资金设立专户,为农村金融部门发放的政策性农业贷款提供贴息和弥补其呆账损失。

二是给予必要的优惠税收政策。

对农村金融机构投放于县域经济的信贷资金给予税收优惠。

三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保障机制。

引导农村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解决经营中的风险问题和农民投保的承受力问题。

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对农业信贷提供信贷保险和风险补偿。

四是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对获得银行机构新增人民币农业贷款支持的农业企业或农户给予贴息,为参保农业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补贴,降低企业和农户的成本支出。

(二)完善农村担保组织、健全农业保险机构

根据当地农村特点,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帮助农民融资。

如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培育农户联保体系、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担保基金等。

要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业,鼓励保险机构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方式进入农村市场,并将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农业、农民等与之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到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改善信贷管理体制,建立农村金融创新激励机制

一是政府部门要建立考核激励和政策扶持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考核奖励办法,设立创新专项奖励基金,对优秀创新成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其次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创新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和贴息制度;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成绩突出、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执行低的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

同时要完善货币信贷政策支持机制,适当降低支农创新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改革支农贷款利率形成机制等。

二是各金融机构应不断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改善信贷管理体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鼓励农村基层机构开展涉农信贷产品的研发。

建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内部考核机制,将金融产品创新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成绩与工资奖金分配、授予贷款权限挂钩,充分调动基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四)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涉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要根据各自特点,确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发挥各自优势,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应明确其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社会责任,有效发挥其在农村的资金、网络、专业等优势,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业务开拓步伐,依托邮政网络,确立服务城乡大众,支持“三农”的零售银行定位。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支持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重特色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五)加强政策引导,扩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

宏观调控政策适度向涉农贷款倾斜,保持涉农信贷资金的持续供应能力。

适度放宽县域涉农贷款规模限制,要求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规模80%比例用于涉农信贷资金投入。

(六)细分服务对象,创新信贷产品,实行差别化服务方式

农村贷款的主体可以分为企业和农户,企业有大中小,农户有大户、一般户和贫困户。

应当根据他们自身的特点,设计不同的金融创新方式。

以农户为例,现有的农户小额贷款可以解决一般户、贫困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信贷需求,对于产业大户,可根据生产规模、个人能力、自有资金、市场价格、抵质押物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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