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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正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含税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图纸、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地址:

地址: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甲乙方在协议书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6)、招标文件补遗书及澄清答疑文件(7)、投标人投标时所作的申明、承诺、澄清及答复资料等(8)、技术规范(9)、施工图纸(10)、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方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关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甲方工作

  8.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甲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8.3甲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乙方工作 

  9.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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