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教育局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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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教育局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说明书

 

区教育局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说明

 

编制科室:

审批服务科

编制时间:

2012-1

 

目录:

1、编制说明………………………………………………3

2、审批事项明细…………………………………………5

(1)审批服务科全程办理事项…………………………5

(2)人事科承办事项……………………………………31

(3)招生考试科承办事项………………………………45

(4)学校管理科承办事项………………………………57

(5)教育督导室承办事项………………………………60

(6)科室联合办理事项…………………………………64

3、拟下放(含前置)审批权至各镇街的事项…………68

(1)审批权前置镇街教育局事项………………………68

(2)审批权拟下放镇街教育局事项……………………75

4、拟取消审批的事项……………………………………88

 

一、编制说明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顺发〔2011〕17号)、区委区府办《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顺办发〔2011〕3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全面清理管理职权的各类审批事项(含日常管理),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完成科室职能的重新整合,设立审批服务科并率先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审批事项窗口受理。

经过初期全面清理事项阶段(2011.10-2011.12),严格按照“一事项一流程”原则,由各科室根据职能梳理各自的审批事项,以“先列清事项、后补充流程”的方式,保证事项清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我局共计清理明确各类事项55项,其中行政许可21项,非许可类审批7项,日常管理27项。

并与全区审改工作同步推进,首批4项审批事项于2012年1月1日纳入“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系统”运行。

目前审批事项评估优化阶段,我局根据科室职能和分工的调整,拟对相关事项的审批程序作调整、优化、前置、下放处理,计划保留镇街对“民办义务教育机构筹设、开办、变更、撤销”的前置审批权;全面下放“非学历机构(学前教育、培训中心)的开办、变更、撤销及年审、招生计划的审批权”;取消“区属、镇属中小学休学、复学、转学审批权”。

本说明书的编制目的在于配合全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推进,结合我局行政审批改革以及科室调整的情况,为区局各业务科室、各镇街教育局以及区镇各级学校提供办理审批事项的指引,明确各自的权责,确保我局审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走向深入。

 

二、审批事项明细

(1)审批服务科全程办理事项表(18项)

 

09001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

区教育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照:

《教师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国教师法第十条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

四、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相应层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实习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10.近期小1寸红底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

11.在编正式教师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编在岗教师证明,社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

1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对照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根据自身情况参加高校或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教学能力测评、普通话测试等事项。

并:

1、申请人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3、现场确认,申请人带备有关资料到认定机构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认定机构审核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并组织体检;

5、公布认定结果,办理审批手续,打印书。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

30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240.0元

收费依据:

粤价函【2010】814号《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09002

教育、网校开办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开办教育(校)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教育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第5条、第7条

2、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

四、审批条件:

1、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3、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4、开办教育网校的机构,应该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与所办教育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组织。

5、教育网校的负责人必须具备:

1).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长资格。

五、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

2.开办教育和网校的书面申请;

3.申办机构概况;

4.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申请表所涉及人员的复印件;

8.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和网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9.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区教育局审核

3、合格则登记后由申请人送省教育厅审核

4、省教育厅审批合格则登记后发批准通知书和《开办教育(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合格则将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进行第二次开办教育和网校登记申请。

6、第二次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2年不得再申请开办教育和网校。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无。

 

09004

普通高中、初中毕业证书验证、验印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省义务教育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之四十三、四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

1、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市初中生综合表现评定》C级标准(含C级)以上,经学校认定为“毕业”的,可办理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署“毕业”;

2、如未达到C级标准的,则认定为“结业”,可办理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署“结业”;

普通高中阶段:

1、接受完普通高中三年教育,所修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44分以上(含144分),德育评定“合格”以上,经学校认定为“毕业”的,可办理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学分低于144分,或德育评定“不合格”的,可办理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五、申请材料:

1.义务教育证书验印登记、普通高中毕业学生名册

 

六、审批程序:

1、初中证书验发:

每年6月中下旬,各初中学校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镇(街道)教育局审核汇总上报区教育局,经我局审批服务科审核后,由学校管理科验发省义务教育证书。

2、高中毕业证书验发:

每年6月中旬,各普通高中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我局审批服务科审核后,由学校管理科验发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每年的6月下旬,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09006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照:

《教师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国教师法》第十条;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

四、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相应层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实习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10.近期小1寸红底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

11.在编正式教师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编在岗教师证明,社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

1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对照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根据自身情况参加高校或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教学能力测评、普通话测试等事项。

并:

1、申请人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3、现场确认,申请人带备有关资料到认定机构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认定机构审核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并组织体检;

5、公布认定结果,办理审批手续,打印书。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

30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240.0元

收费依据:

粤价函【2010】814号《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09009

中小学年度招生计划(权限)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照:

《关于下达区**年度中小学招生计划的通知》

三、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四、申请材料:

区中小学招生计划调查表(填报)

五、审批程序:

1、以镇(街道)、区属学校为单位每年11月上报下一学年中小学招生计划

2、由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对照规划进行调研

3、审核确定我区年度招生计划

4、发文公布。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09011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毕业证书验证、验印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总站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四、审批条件:

达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毕业要求。

五、申请材料:

1.毕业生名册、招生名册、学生学籍异动记录表

六、审批程序:

1、统一由学校提出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根据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验。

3、经查验无误后,验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毕业证书印制费8.0元(教育厅粤教职[2002]36号文)

 

09015

扶贫助学申请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印发关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

2、《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

3、《关于印发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劳社〔2008〕146号)

4、关于印发《关于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财教[2011]67号

四、审批条件:

1、具有户籍,在我区普通中小学或区外普通中小学就读,领取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区低保证》(有效期为一年)的在册在保的低保家庭子女;

2、具有市户籍,在我区中职、中专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或具有区户籍,在市外中职、中专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

3、具有户籍,在市经所在区教育局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需满3周岁);

4、当年考入高等大专院校就读一年级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

五、申请材料:

a、就读普通中小学、中职、中专学校及市幼儿园的户籍低保家庭子女

1、《区低保证》(当年有效)

2、户口簿

3、农商银行活期存折

b、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四个区户籍就读区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

1、《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户口簿

3、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2011年在册在保的证明

4、农商银行活期存折

c、当年考入高等大专院校就读大学一年级的低保家庭子女

1、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

2、《区低保证》(当年有效)

3、户口簿

4、农商银行活期存折

六、审批程序:

a、就读我区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

1、持《区低保证》原件(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四个区户籍就读我区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对象持有效低保证并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2011年在册在保的证明),到就读学校、幼儿园办理申请(就读幼儿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

2、学校(幼儿园)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各学校将相关信息录入“市教育经费保障管理系统”;

3、镇街、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市教育经费保障管理系统”审核。

b、就读区外普通中小学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就读市外中职、中专学校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以及在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等四个区幼儿园就读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

1、持《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户口簿、就读学校(幼儿园)证明(幼儿就读证明材料需加具在读幼儿园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到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就读幼儿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汇总,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区教育局审批。

c、就读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等四个区中职、中专学校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到就读学校申请助学(不在我区申请)。

d、当年年考入高等大专院校大学一年级的低保家庭子女原就读我区高中学校的

1、凭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低保证、户口簿到原毕业学校申请;

2、学校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将名册送镇(街道)教育局审验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原就读区外高中学校的,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4、村(居)委会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汇总,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区教育局审批。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无。

09020

公办学校(中小学)的开办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关于同意开办***学校的批复》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2、《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2、办学条件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设置要求;

3、办学经费、师资纳入所辖财政供给。

五、申请材料:

1、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2、学校开办的专项申请书;

3、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开办意见书(或在专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提交“学校开办”的专项书面申请;

2、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办的书面批复。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无。

 

09018

公办学校(中小学)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关于同意***学校变更***的批复》

三、审批设定依据:

《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要求;

2、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五、申请材料:

1、学校变更的专项申请书;

2、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变更的意见书(或在专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提交“学校变更”的专项书面申请;

2、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变更的书面批复。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无。

 

09019

公办学校(中小学)的撤并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关于同意撤销***学校的批复》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2、《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要求,纳入集约办学、调整、迁移、撤并等规划;

2、办学条件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设置要求;

3、无法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或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必须整体拆除。

五、申请材料:

1、学校撤并的专项申请书;

2、镇政府(街道办)同意撤并的意见书(或在专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提交“学校撤并”的专项书面申请;

2、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或不同意)撤并的书面批复。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无。

 

0902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人发【2008】129号文件

2、佛人字【2008】82号文件

3、顺人字【2009】号文件

四、审批条件:

1、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

五、申请材料:

1、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书(由申请供养人写);

3、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供养人户口不在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证明材料;

6、死者父母申请供养的,提交有几个子女证明材料

7、死者父母申请供养的,提高父母收入证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1、由申请供养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所属镇街教育局加具意见后,送区教育局审核;

3、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加具同意意见,加盖公章送区委组织部工资福利科审核和发放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无。

09031

免费义务教育学生补助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城市免费教育的通知》

2、《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免收书本费工作的通知》

3、《关于我市实行义务教育免收书本费的通知》

4、《印发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5、《市区政策性借读生实施办法》

6、《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市户籍且就读市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包括就近入学和跨区、跨镇(街道)、跨村(社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市户籍且就读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3、具有市户籍且就读市外国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4、复读的学生或不具有市户籍的学生(包括政策性借读生和非政策性借读生)不属免费对象。

五、申请材料:

市就读免费对象

1、学生本人的市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学生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学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和学生本人出生证);

市外国就读免费对象

1、学生本人的市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学生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学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和学生本人出生证);

2、监护人原件和复印件;

3、学生就读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原件;

六、审批程序:

1、登记造册

(1)学校登记造册,上报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

(2)镇(街道)汇总造册,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对市外国就读免费对象造册后,与学校上报的市就读免费对象的名册汇总,分区就读、跨区就读、市外就读等情况分类造册。

2、申报

(1)市就读的拟申请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由学校审查资料分类造册上报所属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

(2)市外国就读的拟申请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由监护人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申请

3、公示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在规定上报时限前,将免费对象在辖区相关学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榜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审核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公示后的免费对象名册加签审核意见,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免费对象名册予以核实审批,并填写《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和《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加盖公章,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无。

 

09032

民办学校(含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

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

《省收费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关于批转《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规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本审批申请适用于我区围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类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五、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收费审批提交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需附收费制定或调整方案、法规政策依据、调价的现实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2、申请单位有关成本的财务报表原件;

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原件;

4、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5、纳入《省价格听证目录》和《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还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区物价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相应的教师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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