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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合行可持续发展,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本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贷款对象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借款人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2、更新改造贷款是指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

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以及环境污染等。

3、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为支持借款人从事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其范围包括:

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及土地开发等。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为支持借款人除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1、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经营利润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用于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请更新改造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购置或更新的单项生产设备必须技术性能先进,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2、用于厂房翻新或改造的,不得在异地进行和新征用土地.

3、用于小型技术改造的,只能用于借款人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及贷款项目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合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综合授信,借款人如属集团客户成员,同时纳入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资料核查。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前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包括:

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资质及采取的方法和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环保、土地使用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项目投产后所需原材料供应是否有保证,产成品市场发展趋势及价格走势;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目前国家和本行关于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如下:

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7、经国务院批准的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

(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

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

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贷款条件落实.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

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六条 贷款支付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经办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并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单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书面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经办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支付凭证主要包括:

(一)土建工程类:

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

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

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七条 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调减项目贷款,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导致总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

对不能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追加项目贷款。

如出现减少项目资本金,非经营性项目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经办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

项目建设竣工后,经办行应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应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投产后监督。

项目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项目监督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

第十九条 贷款展期。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台帐管理.经办行应逐项目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台帐,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支付凭证并及时记录贷款的使用情况,同时将支付凭证附台帐后备查。

柜面经办人员须凭有权人签署同意意见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手续办理贷款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简称配套流动资金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指为满足项目投产第1年内营运资金需求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还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应纳入借款人融资授信总额度进行管理。

(二)应在项目投产前单独报批。

项目在1年内可投产或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必须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发放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可与固定资产贷款同时报批。

(三)贷款额度应按照项目评估测算的流动资金、资本金比例确定,并根据项目达产率、项目产品市场状况、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等合理调整。

(四)应根据项目实际投产进度发放贷款。

发放前,经办行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度或完成情况、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技术及市场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实际情况偏离且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得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五)对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改建类项目或不需投入营运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类项目,不得发放配套流资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贷后体系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经办行两级信贷部门构成。

经办行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全面贷后检查制度,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监督落实贷后检查制度,必要时可直接参与贷后检查(贷后检查的方式方法参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本行信贷政策为指引,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临时调剂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按贷款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1、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或经常性占用;2、用于季节性备料或组织大宗订单生产;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权明晰、资格合法;

(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等政策法规要求;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住所,生产经营有效益、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有良好还款的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

临时调剂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或本次订单生产经营周期;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或一个生产经营周期;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含).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本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额度。

1、不超过借款人一个生产经营周期或一个会计年度内所需营运资金减自有及自筹资金;

2、不超过临时性营运资金需求总额;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综合授信,借款人如属集团客户成员,同时纳入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

流动资金贷款严格执行客户面谈、实地调查、第三方佐证制度。

并根据情况进行内部客户等级评定或由我行认可的评级机构进行客户等级评定。

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评估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申请真实性。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面谈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真实,资料是否完整;

(二)用途合法性。

调查借款用途是否真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贷款管理规定;

(三)需求合理性。

调查申请人生产经营规模与申请贷款的额度、期限是否相匹配;

(四)经营效益性.调查其资产负债、经营效益、市场份额、资金回笼、市场占有率及发展趋势等;

(五)担保有效性。

非信用贷款方式的,调查核实抵(质)押品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六)贷款风险性.通过审阅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及第三方的凭证,核查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并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三条 用信审查。

按权限逐级审查、审批同意后的贷款,发放前应进行用信审查。

审查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提款条件审查:

1、有权人的审批意见是否得到有效落实;2、风险提示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贷款支付管理.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书面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本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含)以下的(未评级企业视同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台帐管理。

贷款实行受托支付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支付凭证并及时记录贷款的使用情况,同时将支付凭证附台帐后备查。

柜面经办人员须凭有权人签署同意意见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手续办理贷款转账支付。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借款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一)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特殊情况,产品未能及时交付,影响资金回笼,但展期后能按时归还贷款的;

(二)由于合作方特殊情况、造成资金未能及时回笼,但展期后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原定期限过短,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未达到,但展期后能按期归还的;

(四)其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

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十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按季进行定期检查。

(一)首次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二)日常检查于首次跟踪检查后的每三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主要检查:

(1)贷款用途检查。

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是否被挪用或变相挪用,是否套用贷款或私自高息对外拆借贷款;

(2)借款人及担保人经营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检查其还款能力或还款资金是否落实;

(3)抵押物、质押物检查,主要检查抵(质)物存放、保管完整性,预测市场变化对其变现能力的影响;

(4)对外投资、借出资金检查。

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未经主办行论证对外股本投资或直接投资,对其它企业、个人融出资金,防范业主道德风险;

(5)个人消费和对外担保检查。

主要检查业主个人及家庭消费是否合理,有无对外担保情况;

经检查发现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因素时,经办行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按要求进行风险预警。

第十八条 贷款处置。

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次月10日前支行向授信审批部报送逾期贷款清单、逾期形成原因分析及收回的时间、方法、措施。

通过催收、诉讼仍不能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问责追究。

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逐级审批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本市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二)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且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良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在贷款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用途、利率、方式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正当、合理的消费资金需求。

具体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它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向从事非“涉农”行业且具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非农户发放的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贷款期限和利率根据我行各业务品种规定合理确定.

第九条贷款方式。

本行个人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条个人贷款的受理与调查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包括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拟提供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要素.

(二)受理个人贷款业务时,经办行客户经理必须先进行内部及征信系统信息的查询,掌握申请人的贷款及信用情况,不得向尚有不良贷款或不良担保的个人发放贷款。

(三)贷款调查应按照与借款人面谈、实地调查、外围调查等程序进行。

新客户首笔贷款、本办法执行后的老客户第一次续贷以及轮岗交流后客户经理新维护的客户必须执行面谈制度。

与借款申请人面谈时必须填写《兴化农合行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统一、规范保管(每个个人客户档案中必须至少有一份面谈记录)。

(四)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申请人贷与不贷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查与审批.

(一)贷款审查应对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二)经办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对个人贷款进行审查、审批。

超过经办行权限的,报经总行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借款人、担保人应三方到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

(二)保证贷款方式的,经办行应同时由两名客户经理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三)抵押贷款方式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抵押人同时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

(四)质押贷款方式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质押物的权属进行核实,并移交我行保管。

第十三条支付管理。

(一)个人贷款的支付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书面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下列个人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其余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个人住房贷款;

2、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且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

3、借款人交易对象可以事先确定、具备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且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台帐管理。

贷款实行受托支付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支付凭证并及时记录贷款的使用情况,同时将支付凭证附台帐后备查。

柜面经办人员须凭有权人签署同意意见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手续办理贷款转账支付。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个人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

个人贷款发放后,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应按《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做好贷后检查,对出现不利于贷款安全的因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应按《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质量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规定进行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根据《江苏兴化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人贷款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按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问责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行发放的下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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