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热点问题解答.docx
《营改增发票热点问题解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改增发票热点问题解答.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营改增发票热点问题解答.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26/a5f0f204-1f92-48cd-90b5-3c9a320209b3/a5f0f204-1f92-48cd-90b5-3c9a320209b31.gif)
营改增发票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发票热点问题解答
2016-05-26
1.餐饮企业外卖业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单独核算的外卖业务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如何开发票计税?
答:
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
4.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
如何申报?
答:
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5.23号公告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是否是指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那么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是否适用?
答:
应征税收入开具专用发票,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旅游服务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6.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
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
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
答:
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7.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
租赁服务预收款应在收到当期一次性申报,但若分摊后低于月销售额3万,可以享受小微。
问题是:
收到租赁的预收款时既然应确定纳税义务,如何申报?
如果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并开具,是否应缴纳税款?
答:
分摊以后享受小微优惠政策;代开专用发票,全额征税;代开普通发票(仅限于个人),按照合同金额和期限判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8.规定:
“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如何答复?
答:
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9.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和旅行社,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方法
答:
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
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0.营改增之前,有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区在办理营业税项目时开具收据即可,但是营改增之后,这些部门都需要发票,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答:
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1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于临时性业务收入可以代开发票,临时性业务如何进行界定,是否有次数和频率的规定。
如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一年几次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答:
无规定
12.有临时用工给单位提供劳务,如保洁、家政等,在用工单位给临时工支付报酬时,需要临时工提供发票,营改增之前,这部分发票都是在地税局代开,现营改增之后可否由国税局代开?
这部分业务有的是偶然发生的,有的是经常性的,可否代开?
如果可以代开,对于经常性的业务一年是否有次数的限制,比如一年几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3.对于代理进口企业,原来按照代垫货款和代理费全额开具发票,并注明合同编号和代理进口产品,且只就代理费部分缴纳税款。
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未包括该行业。
答:
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并开具代理费发票。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及如何解决申报时出现的发票与申报不符的问题,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
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
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申报时,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15.哪些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请明确
答:
销售、出租不动产,房地产预收和结算发票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16.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
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1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专票?
比如: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承包收入100万元,分包部分40万元,是否按照100万元/(1+3%)*3%计算增值税额代开专票?
答: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包方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40)/(1+3%)*3%。
18.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如5月1日收取物业费,开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企业没开具发票,也是全额缴纳增值税吗?
还是可以分期进收入?
答:
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1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11%的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
比如:
某房地产企业老项目,收到预收款开具普票时,征收率栏是否选择5%,预缴税款时再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税款?
答:
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
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20.房地产企业公建对外出租,约定如下:
租期为三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万,该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第一年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年底支付租金的当天;第一年不确认收入。
21.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答:
不属于。
22.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之后又从相关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那么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怎么计算?
企业取得土地时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是否允许计算扣除?
答:
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不允许计算扣除。
23.保险公司发生车险理赔时,先由客户垫付维修费,理赔手续办完后,将修车费打给客户,4S店将修车发票开给保险公司,造成票和资金流不一致,企业询问营改增后如何开票和处理?
答:
若票和资金流不一致,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4.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费是否可以采取原地税方法由各保险公司汇总代扣代缴,在哪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发票如何开具
答:
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汇总,按月或按季代扣代缴并由保险公司集中开具发票,代理人清单留存。
25.银行保险业在提供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时,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洗车卡、加油卡等业务,是否视同销售或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不视同销售,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6.财险公司自有出险车辆,在自家公司保险,如何处理?
如何开票?
答:
不视同销售,不开具发票。
27.金融企业为客户办信用卡,并和部份商家签订协议,当客户持卡消费时,给予打折优惠。
折扣的部分实际上是由金融企业来负担,并和商家定期进行结算,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的项目餐费、电影票根据36号文进项不可抵扣,那么修车、洗车及其它生活服务业的专项票是否可抵扣?
答:
银行未接受对应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8.保险公司的非货币性企划奖励,是指因保险代理员的销售业绩突出而给予的非货币性奖励。
主要包括通过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并以此奖励保险代理员,营改增后,旅游服务可开具专票,保险公司若取得专票,是否可抵扣进项?
非货币性企划奖励中的物质奖励主要指发给保险代理员的米、面、油等商品,如果取得专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
若不是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29.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何开票?
答:
⑴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按照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⑵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①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②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③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0.物业公司向客户收取水电费,能否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
答:
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31.买房赠车位的情况,车位和房写在一张发票上,是否按照买一赠一分配金额,还是视同销售对车位部分另行缴税?
答:
既不分摊,也不视同销售。
32.为企业培训提供会议室(不组织培训)、住宿、餐饮等所有服务,按参加培训的人员的人头收取每人一定额度的固定费用,是否可以全部开培训费?
应该怎样开具发票?
如果全开培训费,对方取得后,餐饮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
不得全开培训费,要分开核算。
其中会议费、住宿费可以开专票;餐饮费不得抵扣。
33.商用房屋出租,免租期是按照视同销售还是买一赠一?
答:
免租期内不开发票,则不征税。
34.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税款,但是由于质量问题退房,经过修缮后将再次出售,由于目前地税退税困难,能否用已缴地税税款抵扣国税税款?
答:
不可以。
35.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已经开具预缴发票,尚未换成国税的大发票,现企业预缴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
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36.保本理财怎样理解?
正常通过网银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保本字样,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答:
征税。
37.差额征税,使用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全额数据。
答:
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项目开出的专票为全额数据;差额开票、差额征税的项目开两张票。
38.房地产开发企业就4月30日之前的出售房产按预收款开具了地税的发票或收据,并缴纳了营业税,营改增后涉及到部分尾款和结算款发票如何开具?
答:
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3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月份先后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并分别开具了预收款发票和结算发票,纳税人是否仍应就预收款部分预缴增值税?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个月内收取了预收款和结算款,预收款是否可以不开具发票,不用预缴?
答:
不必预缴。
40.房地产企业以甲供工程形式将工程包给建筑公司,并给建筑公司开材料费的发票,建筑公司再给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时候,这部分材料款如何开具发票?
作为货物单独开17%的票?
还是纳入建筑服务开11%的票?
答:
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按11%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1.建筑公司抵债房,未办理产权登记,在销售时按二手房交易处理吗?
答:
房地产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建筑公司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
42.施工超过180天的建安企业,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税控设备?
还可以代开吗?
答: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43.集团企业以各异地经营的项目在银行开设账户,但项目的材料采购不能开给项目部,开票只能开给总公司,如果所有的资金都由总公司来支付,总公司资金流动压力过大;如果资金由各项目部支付,票流与资金流不符?
答:
发票、货物流与资金流必须一致。
44.企业同时有地税未用完的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地税发票可以用么?
答:
不可以。
45.房地产企业开具预售款发票、结算发票,是否是六联专票、五联普票
答:
六联专票,三联普票。
46.自然人将自家住房房盖出租给移动通信建信号塔,属于出租不动产?
答:
出租不动产。
47.财税(2016)36号、(2016)18号公告中的“预收款方式销售”是指全额预收吗?
答:
结算前收到的款项都属于预收款。
48.营改增36号文过渡文件中规定了一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涉及所得税前扣除,应(取得)开具什么票据?
答:
按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执行。
49.(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问题:
许多企业合同中往往明确要在“甲方(对方)确认”后才能结算付款,但确认时间不一定多长,怎样把握?
答:
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
50.建筑安装企业在异地预缴税款,但是需要自开票,如何确保纳税人在施工地预缴?
答:
未在施工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51.23号公告: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那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是全额一次开票还是分期开?
答:
可全额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52.关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如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同金额1亿元,合同注明“甲供材”,注明建筑服务费用是5000万,那么建筑企业收入确认是1亿还是5000万?
答:
分别核算的,分别纳税。
53.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答:
符合。
54.在地税存在欠税,停供发票,国税应如何控制其发票?
答:
由地税负责清缴欠税。
55.二手房买卖差额代开,成本应该按照合同价格还是核定价格入账?
答:
14号公告:
个人转让住房差额征税—适用于北上广深的个人转让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
大连不适用该差额征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