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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发票使用常见热点问题解析

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

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

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

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明费用列支的真实性。

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如果该笔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

3、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支付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都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4、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

【案例分析】03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11年3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8.1吨,以不开票价格1.2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72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一废钢”9.72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

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72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有可能会漏查)。

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吨废钢,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

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分析:

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漏缴增值税2830元(9.72÷1.03%×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由于财务人员已将废钢9.72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并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显然违犯了该规定,所以,9.72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

对此,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涉嫌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2.43万元(9.72x25%)论处。

4,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1]、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2]、没有交易或劳务合同的行为;

3]、不在纳税地点所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5、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应注意:

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上海地区税控发票背面有提示“此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6、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以上规定可知,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

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

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

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何为合法的凭证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

一是税务发票;

二是财政收据;

三是境外收据;

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

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

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

境外收据主要用于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

这类收据从境外取得,一般是各类手写或业务凭证。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在发生某些交易事项时还要使用自制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己制作的用以证明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明。

比如,向员工提取工资使用的工资提取发放表、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使用的折旧计算表等。

这些情况难以穷举,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存在差异。

根据财政部发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的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军队票据列支的问题

财政部、总后印发《军队票据管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新《规定》明确,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管。

(六)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

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法规索引】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

(1)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必须注意以下三种票款不一致的三种情形:

【案例分析】04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分公司C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于是B公司让分公司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请分析三方存在的涉税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C没有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而销售方B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对A公司来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如果C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专用发票,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是真实的,但税务机关会以A公司应该知道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证明A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从而定性为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即使不这样定性,对A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规避税收风险的做法:

是由销售方B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A公司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其中,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从2009年1月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B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依然按小规模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代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可以按3%进行抵扣。

因为只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才按17%的税率征税,取得方一般纳税人企业方可按17%抵扣进项税,因此,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A公司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B公司的定价是否合算来决定是否在B公司购买此设备,但不能以虚开发票三方受处罚作为代价取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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