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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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全监察司
建建[2006]35 号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
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 3 号令)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
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 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行车事故,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
令第 3 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
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
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
制定。
第六条对造成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行车事
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
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对设
计单位在季度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对发生铁路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
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3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 级。
对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
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
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
(三)对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
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
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四)当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对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
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
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五)当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第八条对发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不含行车事故)的责任企业
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
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
对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
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对发生质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
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
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当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四)当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对应
相应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予以处理。
(一)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一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
故。
(二)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对应二级建设工程安全重
大事故。
(三)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旅客列车行车大事故,对
应三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四)发生货物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四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
事故。
(五)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险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根据事故情节,取消 1~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险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负主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季度内发生三次行车一般事故时,自第三起事故认定责
任之日起,对应上述第(六)项处理。
各建设单位要把对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内容纳入
承发包合同,由铁路局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对承担事故责任的企业进
行处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险性事
故及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
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书时,
必须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进行查验。
严禁被暂扣、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铁路工程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
级的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视其情节轻重
延长限制投标期限;以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三条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行车事故的
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
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等同处理。
第十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通报;铁路部安全监察司每季度对由于建设工程
质量事故或施工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建设管理司根
据通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
钩办法》(建建[2003]83 号)、《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 号)同时废止。
附:
行车事故分类及构成条件。
二 00 六年六月五日
行车事故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特别重大事故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
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50 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
A、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3 小时、双线行
车中断满 2 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 2 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2 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4 小时、双线行
车中断满 3 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 2 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2 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6 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 2 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2 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B、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
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 3
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 6 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6 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 8 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行车中断满 8 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 10 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C、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
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行车中
断满 3 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6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4 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 8 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三、大事故
A、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2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1 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 1 辆。
⑶机车中破 1 台。
⑷客车中破 1 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3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2 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 1 辆。
⑶机车中破 1 台。
⑷客车中破 1 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4 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 1 辆。
⑶机车中破 1 台。
⑷客车中破 1 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及以上。
B、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3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2 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 3 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4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3 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 4 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行车中断满 6 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 4 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及以上。
C、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
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3 小时、双线中断满
2 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中断满 3
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 6 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以上。
四、险性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旅客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五、一般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行事故条件的
事故为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 A 类、B 类。
A 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
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 一般类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⑴车辆燃轴。
⑵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⑴信号设备。
⑵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⑴牵引供电设备。
⑵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