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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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安全监察司

建建[2006]35 号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

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 3 号令)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

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 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行车事故,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

令第 3 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

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

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

制定。

第六条对造成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行车事

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

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对设

计单位在季度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对发生铁路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

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3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 级。

对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

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

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

(三)对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

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

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四)当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对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

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

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五)当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第八条对发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不含行车事故)的责任企业

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当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

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

对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

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当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负有重要

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对发生质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

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

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当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

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四)当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对应

相应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予以处理。

(一)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一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

故。

(二)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对应二级建设工程安全重

大事故。

(三)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旅客列车行车大事故,对

应三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四)发生货物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四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

事故。

(五)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险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根据事故情节,取消 1~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险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负主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季度内发生三次行车一般事故时,自第三起事故认定责

任之日起,对应上述第(六)项处理。

各建设单位要把对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内容纳入

承发包合同,由铁路局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对承担事故责任的企业进

行处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险性事

故及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

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书时,

必须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进行查验。

严禁被暂扣、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铁路工程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

级的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视其情节轻重

延长限制投标期限;以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三条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行车事故的

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

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等同处理。

第十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通报;铁路部安全监察司每季度对由于建设工程

质量事故或施工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建设管理司根

据通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

钩办法》(建建[2003]83 号)、《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 号)同时废止。

附:

行车事故分类及构成条件。

二 00 六年六月五日

行车事故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特别重大事故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

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50 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

A、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为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3 小时、双线行

车中断满 2 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 2 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2 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4 小时、双线行

车中断满 3 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 2 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2 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6 小时。

⑶客车中途摘车 2 辆。

⑷机车大破一台。

⑸客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2 辆。

⑹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B、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

重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 3

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 6 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6 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 8 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⑵行车中断满 8 小时。

⑶机车、车辆脱轨 10 辆(台)及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C、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

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5 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行车中

断满 3 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6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4 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 8 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及以上。

三、大事故

A、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2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1 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 1 辆。

⑶机车中破 1 台。

⑷客车中破 1 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3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2 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 1 辆。

⑶机车中破 1 台。

⑷客车中破 1 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4 小时。

⑵客车中途摘车 1 辆。

⑶机车中破 1 台。

⑷客车中破 1 台。

⑸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及以上。

B、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的为大事故。

1、繁忙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3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2 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 3 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及以上。

2、干线

⑴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4 小时、双线行车

中断满 3 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 4 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以上。

3、其他线路

⑴行车中断满 6 小时。

⑵机车车辆脱轨 4 辆(台)。

⑶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及以上。

C、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

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3 小时、双线中断满

2 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中断满 3

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 6 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以上。

四、险性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旅客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五、一般事故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行事故条件的

事故为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 A 类、B 类。

A 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

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 一般类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⑴车辆燃轴。

⑵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⑴信号设备。

⑵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⑴牵引供电设备。

⑵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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