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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2

2、监控中心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4

3、监控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6

4、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8

5、监控中心通讯、信息化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6、监控中心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5

7、监控中心安全仪器监测工(井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8、监控中心井下电修工(安全监测)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9、监控中心井下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4

10、监控中心安全仪器监测工(地面)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11、监控中心井下电话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7

12、监控中心考勤员岗位责任制。

30

13、监控中心网络运行及安全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31

14、监控中心家电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32

 

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主任是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监控专业相关知识,并具备创新意识及能力。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矿党政的领导下,主持监控中心全面工作。

第2条定期召开监控专业办公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研究、部署、检查、总结监控中心工作。

第3条负责全矿监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队内部开展工作,监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运行。

第4条负责全矿监控专业各制度的制定、执行、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制度对下属各班组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第5条负责监控系统队伍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对本专业职工进行业务素质培训。

第6条负责监控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严格把关,杜绝资金浪费。

第7条定期做好对我矿监控系统建设的规划与总结,做到监控系统建设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有效果、有总结。

第8条负责监控中心绩效考核工作,做到考核公正、公平。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监控专业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控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组织制定监控中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责领导责任。

第12条对监控技术内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成效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上述职责若不能尽职尽责,给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济三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济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条例细则》及上级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监控中心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和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程、制度,协助主任抓好日常的区队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党员大会;制定、讨论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决议,负责起草工作总结和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第3条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安排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时向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4条搞好支部班子的建设,经常与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搞好团结。

按时主持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5条作为本单位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坚持对职工进行安全、质量意识教育,支持主任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在急、难、险关键工作中以身作则,带头实干,影响和带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第6条监督本支部安全生产、材料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责任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8条组织本单位班子成员、党员和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监控专业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控中心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组织制定监控中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监控中心书记负责领导责任。

第12条不能够经常深入基层,发生重大纠纷、集体上访事故及由此造成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监控中心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13条对上述职责若不能尽职尽责,给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济三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济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条例细则》及上级相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监控中心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副主任应协助监控中心主任在分工范围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监控中心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煤流计量系统、煤仓煤位监测的全面维护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安全监测维护班组、监控值班组、人员定位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职工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3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及相关文件要求,定期进行井上下标准质量化检查。

第4条积极组织班组职工参加监控中心的安全活动、安全例会等。

第5条督促职工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及时消除隐患;

第6条认真组织班组成员开好班前、班后会工作。

第7条抓好班组职工的技术学习,抓好仪器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工作,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加强职工自我保安意识,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8条负责所管辖人员的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9条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矿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监控中心副主任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监测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在运行中的监控设备,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监控中心副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进行现场安全监测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监控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控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监控中心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测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是监控中心安全监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监测技术管理工作。

监测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技术要求及技术措施;

第2条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及扩展系统(考勤系统、验卡系统、井上下显示系统、人员管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3条协助副主任做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煤流计量系统、煤仓煤位监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负责安排确定安全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分站设置,传感器安装位置、种类、数量,以及技术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5条负责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设计、升级改造工作。

第6条指导监督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对监控设备、仪器进行调校测试工作。

第7条定期查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各种记录、台帐、图表,建立健全设备技术资料,参加安全监测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8条及时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的更新。

第9条负责对安全仪器监测工、监控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搞好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

第10条负责编制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矿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监控中心安全监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4条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对监控中心的安全监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监控中心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编制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有关规程、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发现或得知监控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9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监控中心安全监测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控中心通讯、信息化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通讯、信息化技术主管是在分管领导和监控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通讯、信息化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并监督本部人员开展通讯、信息化安全检查及设备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是通讯、信息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监控中心通讯、信息化技术主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设备的专业维护知识。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

遵照分管领导和监控中心主任的指示,具体组织和落实通讯、信息化各项工作。

第2条负责通讯和信息化设备(设施)的技术工作。

引导员工认真执行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3条贯彻执行有关通讯和信息化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4条负责编制和落实设备的测试、检修和维护作业计划,确保设备完好,并平衡分解各项考核指标。

第5条负责定期检查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采取具体改进措施,保证各项指标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6条组织质量检查考评,定期开展质量分析活动,不断提高设备运行质量和技术维护水平,完善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工艺标准。

第7条发生设备严重障碍时,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尽快恢复运行,并组织人员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8条深入工作现场,组织专业人员检查设备使用运行状况,对重大事故、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总结并制定防范措施,集中排除。

编制障碍处理流程图和紧急调度方案。

第9条结合矿井发展规划和设备运行的需要,组织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并组织重大新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基础工作。

第10条负责技术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并及时申报科研计划,主持实施基础工作。

第11条负责各项技术文件、资料的档案建立与管理,抓好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第12条审查、绘制工程图纸,组织编制各类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二:

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矿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未及时组织进行通讯、信息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五)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六)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在编制有关规程措施中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或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监控中心通讯、信息化技术主管对通讯、信息化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监控中心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主管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相关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明显错误的,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制定措施和落实处理的,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业务部门或施工人员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2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3条通讯、信息化设备安全保护不健全或不灵敏可靠,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保护试验的,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监控中心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安全监测维护班组长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班组在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监控中心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机电队班组长必须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负责协调好班组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

第4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5条带领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8条对本班组人员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制止纠正。

第9条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10条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班组长应立即组织本班组人员及时处理。

第11条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2条带领本班组人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条负责本班班组成员的内部市场化考核。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没有按照施工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控中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监控中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监控中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设备维修后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控中心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机电设备的检查不认真,监控中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机电设备及设施的安全隐患,监控中心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控中心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机电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监控中心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监控中心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队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控中心安全仪器监测工(井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安全仪器监测工必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监控中心安全仪器监测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仪器监测工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和回收,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确保矿井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3条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传感器,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第4条每天巡检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吊挂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比较,并将记录结果报监测值班人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依据,采取安全技措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5条实行24小时值班,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处理故障完毕后,把故障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及施工单位。

第6条安装、维修、调校、回收工作期间,必须按监测监控质量标准要求施工。

第7条井下处理故障设备不具备条件时,要及时升井更换故障设备。

第8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同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监控中心安全仪器监测工对分工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运行及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设备及设施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监控中心井下电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监控中心井下电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控中心井下电修工(安全监测)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井下电修工必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监控中心井下电修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安全监测、人员定位、煤流计量、煤仓煤位系统的设备的巡查、检修和保养。

负责包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第2条负责工具、器具的检修和保养,以及备品备件的校验和库存。

第3条负责检修场地的清扫和工具清点,达到卫生区达标工作。

第4条熟知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会维修、保养、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5条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6条 执行《设备检修制度》、《设备停送电管理规定》等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填写检修记录、报表。

第7条 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人员定位系统等规定的时间、周期巡查和检修,并对检修的项目、检修周期内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8条 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设备的安装、维修、撤除等工作,并执行相应的作业规程。

第9条 完成队安排的临时任务,并对其他班组负有协作责任。

第10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同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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