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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费核算问题解答doc.docx

通用电费核算问题解答doc

附件1:

电费核算问题解答

【说明】《电费核算问题解答》主要针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国家相关文件为依据,以问答的形式编写而成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好、执行好国家电价政策,准确核算电费,达到规范经营的目的。

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基本电费方面的问题

1、如何选择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中关于“基本电费的计算”的规定,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2、对具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的规定,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者,应以受电变压器铭碑额定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而直接接入电网的高压电动机的铭牌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的总和作为基本电费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3、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暂拆与复用如何计收当月基本电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的规定,对新装、停止、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的用户其开始或停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用日计算,每日为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

增减容量、暂停与复用均应以经核实的书面报告为依据。

申请暂拆的用户,暂拆期间按照暂停的标准收取基本电费。

4、用户计划限电期间是否可以减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关于“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的规定,用户计划限电期间的基本电费照常收取,不得减免。

5、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大工业用户申请暂停后,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24条规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所以,对有多台变压器的用户,部分变压器暂停后,在运行的变压器容量不足大工业电价界限的,仍按大工业电价计算电费。

对只有一台或一组变压器的用户,虽生产用电全部停止,只有少量检修和照明用电,但变压器未退出运行的,均不可办理暂停。

6、备用变压器是否计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7、特殊用途的变压器,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计算问题的批复》((82)水电财字第99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85条的有关规定:

①整流变压器:

铭牌上只标额定容量(千伏安)一个数值,则以此为计费容量;铭牌上标有高低压容量(千伏安)两个数值,以高压容量为计费容量;铭牌有几种不同开关档数的额定容量,以最大容量档为计算依据;容量不易确定时,应改按最大需量计费办法。

②有电抗器的电弧炼钢变压器:

只按变压器铭牌额定容量计费。

电抗器容量不计入基本电费容量。

③三线圈变压器:

应以和电力系统相连接的一组线圈的额定容量作为计费容量。

④专为调整力率用的设备及其配套的变压器不计基本电费。

⑤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收基本电费。

8、有多个受电点的工业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关于“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的规定,一个工业用户有多个受电点的,以每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凡变压器总容量达到315kVA的受电点,执行大工业电价,按该点的变压器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变压器总容量达不到315kVA的受电点,执行普通工业电价,不计基本电费。

9、有对外转供任务的用户,如何计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4条的规定,经供电部门同意有对外转供任务的,按其实际转供容量或按电量比例扣减基本电费容量。

10、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变压器损失功率,是否计收基本电费?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用户计收变压器铜、铁损问题的通知》((85)水电财字第13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规定,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如果最大需量表装在受电变压器低压侧者,计算最大需量时要加计变压器损失功率。

11、大工业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存在混合用电的,基本电费如何计收?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71条规定,大工业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存在混合用电的,按变压器铭牌容量或按生产用电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再按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量,分别计收电度电费。

二、关于电度电费方面的问题

12、商业用户中的动力设备执行何种电价?

答:

根据《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的规定,商业用电适用于“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电力”。

因此,商业用户中的用电,不分动力或照明,只要是为满足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的,一律执行商业电价。

13、有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用电的用户如何计收电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1条,一个用户有两种以上不同电价类别的,应分别装表计量;未能分表计量的,应根据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用电量,确定不同的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按相应的电价计算电费。

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

14、农业排灌电价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关于新电价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物价〔1993〕1761号)的规定,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农田(地)的排涝、灌溉用电。

凡农田(地)作物不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畜牧饲料作物等的排灌用电,包括农场、林场、苗圃、菜园、果园的排灌用电均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但鱼塘的抽水、灌水和城乡人畜饮用抽水用电不能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15、大中型门面的汽车修理(电焊、加气、加水)、铝合金加工(电锯、电钻)、车床用电等电价如何执行?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中关于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电价的相关规定,大中型门面的汽车修理、铝合金加工、车床用电属于工业用电,根据其变压器容量大小,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普通工业电价。

16、农村小作坊、养殖场(水产、禽、畜等)、果园场、蔬菜种植场用电执行何种电价?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因此,养殖场(水产、禽、畜等)、果园场、蔬菜种植场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农村小作坊根据其产品类别和用电容量执行相应电价。

各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通信业务的机站用电执行何种电价?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计价格〔1994〕1538号)中关于非工业电价和商业电价应用范围的规定,通信业务的机站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但电信、移动、联通的营业场所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18、居民小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用电、保安设施电价如何执行?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的规定,居民小区环境路灯、绿化部分照明用电、保安设施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电梯、水泵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

19、高速公路的照明用电执行何种电价?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的规定,高速公路的路灯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收费站和广告牌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20、广播电视运营用电执行何种电价?

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的规定,广播电视站无限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关于功率因素电费的问题

21、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用户功率因数应如何计算?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关于“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和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规定。

对高供低计的用户,按当月表计的实际有功、无功电量,加上当月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电量计算。

22、有分表的用户,功率因数应如何计算?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71条的规定,有分表的用户,分表户也应安装有功、无功表,功率因数按总有功、无功表分别扣除分表的有功、无功电量后计算。

如分表未装无功表的,则按总表的有功、无功电量计算(综合的功率因数)。

2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29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只以当月的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为基数,其他附加均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24、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如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29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应以基本电费和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目录电费为基数,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25、对于多电源供电大用户,每条线路用电,计算力率调整电费时,是分别计算还是汇总计算?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的规定,对于多电源供电大用户,以每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26、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收取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的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站、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应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四、关于变损和线损电费的问题

27、为什么要加收变损和线损?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应将上述损耗电量按各类用电比例分摊。

28、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与电价有何关系?

答:

根据国家批复的目录电价表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高供低量的用户加收变压器损耗电量以后,其电度电费应按高压侧电压等级的电价计算。

低压供电的用户,都不应加计变压器损耗电量,其电度电费按低压电价计算。

29、变压器损耗电量按什么电价收费?

答: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高压供电的用户变压器损耗电量,应按变压器负荷中各类电量比例分摊成相应的损耗电量,然后分别按各类电价(高压侧电压等级电价)计算电费。

附件2:

关于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子公司:

目前,各省执行的电价分类说明仍是延用原水利电力部在1975年颁布的《电、热价格》。

尽管国家在1975年后又颁布了一些补充说明或解释,但和日新月异的行业结构相比仍显滞后,操作性不强,而且各种规定和解释分布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给基层单位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为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电费核算和电价执行工作,保障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尽快制订新的电价分类说明十分必要。

考虑到国家审批周期较长,手续复杂,而且各省情况有所不同,为提高此项工作的效率和灵活性,请各子公司向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电价分类说明。

为此,公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电价分类说明建议》,供各单位在开展报批工作时参考。

电价分类说明建议

【说明】《电价分类说明建议》在原水利电力部文件(75)水电财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中“电价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补充说明和解释,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并做了适当修改,力求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供各子公司在开展电价分类说明报批工作时参考。

一、居民生活电价

1、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和职工集体宿舍。

2、高校(指大专、大学和研究生教育)学生公寓、集体宿舍生活用电和食堂、澡堂用电。

3、城乡中小学校(指小学、初中、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的教学用电(包括宿舍、食堂等用电)。

二、商业电价

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不分照明和动力)。

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销售业:

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

2、物资供销、仓储业。

3、宾馆、饮食、服务业:

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等;

4、文化娱乐场所:

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网吧、健身房、体育运动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等;

5、公路收费站,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对外营业的停车场用电;

6、金融企业、邮政、通信营业大厅,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旅游服务的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房地产经营场所;

7、其他服务业:

洗染店、彩扩、摄影店等。

8、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三、非居民照明电价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

包括但不限于: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除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照明、办公设备、医疗器械、试验仪器、教学仪器、空调等用电。

2、生产、经营企业行政管理机关的照明、办公设备、空调等用电。

3、路灯用电:

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等照明用电;标准钟、报时电笛、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用电;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4、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5、非工业性质的动力用电,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四、非工业电价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

包括但不限于: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非用作营业场所)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5、影视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6、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7、广播电视站无限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用电。

8、发电厂受网电量。

五、普通工业电价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的用电。

六、大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超过315千伏安的用电,包括但不限于: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千瓦时)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功率因数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五)其他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用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

2、大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且各路进线分别安装最大需量表的用户,如因电网业务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时,其增大部分可在当月计费时给予合理扣除。

4、对国家批准的优待电价,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1)电解铝、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解铝、电石的用电,不包括其他产品,如铝制品、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2)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

(3)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电解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采用离子膜法进行氯碱生产的用电,执行国家专项电价。

(4)中小化肥电价:

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

但化肥企业生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非化肥中间产品)用电除外。

七、农业生产电价

农村、农场或农业生产基地的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人畜饮水用电、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

八、农业排灌电价

农村、农场或农业生产基地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农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九、趸售电价

县以上独立的电力经营者从省电网以批发方式购入并由其向最终用户供应的大量用电电力。

十、省级电网间互供电价

省级电网间互供电量应执行国家批复价或双方协议价。

 

附件3:

电费核算方法

【说明】《电费核算方法》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变损电费、峰谷分时电价、差别电价的计费方法、自备电厂收费办法等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同时为了便于工作人员理解,还以大工业用户为例对几种典型情况下的电费计算方法进行了演示,供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各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网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二、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网企业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的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以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拟订办法,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三、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四、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五、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六、对高供低计的用户,在计算功率因数时需加上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和无功电量。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对照表

无功/有功比值

功率因数

调整电费%

tgφ

cosφ

0.90

0.85

0.80

0.0000

~

0.1003

1.00

0.75

1.10

1.30

0.1004

~

0.1751

0.99

0.75

1.10

1.30

0.1752

~

0.2279

0.98

0.75

1.10

1.30

0.2280

~

0.2717

0.97

0.75

1.10

1.30

0.2718

~

0.3105

0.96

0.75

1.10

1.30

0.3106

~

0.3461

0.95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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