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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汇编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正常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人事行政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和坐班制退休返聘人员。

兼职人员不在本制度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人事行政中心职责:

(一)人事行政中心可依据本制度,随时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事行政中心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下班打卡记录及考勤单据如实统计员工各月考勤情况,不得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

(三)负责月度考勤数据统计及考勤单据收集,按时编制《月度考勤汇总表》,经上级审核后按时提交财务中心作为工资编制的依据之一,中心负责人有权对考勤数据进行抽检;

(四)负责考勤单据的整理与存档,并对存疑单据进行核实,保证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五)负责考勤机及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报修

第二章出勤管理

第四条考勤统计周期:

按自然月作为月度考勤统计周期,即每月1日至月底。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不含午休1小时),上下班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即:

上班时间为每工作日08:

30——09:

00;

下班时间为每工作日17:

30——18:

00。

员工须按上班打卡时间自行确定下班时间,但必须保证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午休时间为1个小时,原则为12:

00至13:

00。

员工外出就餐的须在13:

00之前回司;如因工作需要导致就餐时间延迟的,可在告知中心(部门)负责人的前提下,外出就餐,但原则上就餐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三、各中心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工作时间以CEO确定的出勤时间为准。

四、各中心负责人可根据中心(部门)近期的工作强度决定提前下班的时间,但不得超过4小时(含),提前下班时间超过1小时(含)的须提前一个工作日报备人事行政中心及CEO审核。

五、中心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CEO申请调整所负责中心的上下班打卡时间,审批通过后交人事行政中心存档备查。

调整工作时间后,中心负责人须确保中心内员工在公司规定的有效工作时间内实现工作目标及部门间协作性事务的完成。

六、对于考勤特殊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提交授权书至CEO审批,人事行政中心按CEO审批的结果执行。

第六条考勤记录方式

一、考勤打卡方式:

公司实行指纹打卡,以记录员工每日上下班时间;

二、请假、外出、出差、未打卡等考勤异常情况均通过钉钉进行线上审批。

第七条迟到、早退、旷工的定义及管理规定

一、迟到:

1、定义:

每工作日规定的最晚上班打卡时间以后打卡的,即为迟到。

2、不属于迟到的情况:

(1)考虑到北京的交通环境,每月可允许员工有三次超出最晚上班打卡时间五分钟以内的情形,不计入迟到,自第四次开始正常计迟到;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铁故障、交通事故及极端天气等)在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不按迟到计;

(3)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同意晚于最晚上班打卡时间打卡的,但须履行相应的考勤异常申请程序;

3、管理规定:

(1)迟到在30分钟及以内的,每次扣30元;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款200元;

(2)月累计迟到次数在五次(含)以上十次以下的(不属于迟到情形的不计),除按迟到时间及次数扣款以外,另计旷工1天;

(3)连续迟到超过三天及以上的,除按迟到时间及次数扣款外,另计旷工1天;

(4)月累计迟到超过十次及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除按迟到时间及次数扣款外,另计旷工3天,同时,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5)公司实行事先请假制度,因此,人事行政中心不认可在迟到后申请年假或其他假期以冲抵迟到结果的行为;

(6)所有的迟到扣款全部计入公司爱心基金账户。

二、早退:

1、定义:

在未经正常请假审批手续且直属上级以任何形式均不知悉的情况下,员工自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提前离岗且不超过一个小时(含)的,计为早退。

超过一个小时的且未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1天计。

2、管理规定:

(1)早退次数在三次及以内的,每次扣100元;早退次数在三次至五次以内的,每次扣200元;早退次数在五次以上(含)十次以下的,除按次数每次扣款200元以外,另计旷工1天;超过一个小时的且未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1天计。

(2)连续早退超过三天及以上的,如早退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除按早退次数扣款外,另计旷工1天;如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的,另计旷工1天;

(3)月累计早退超过十次及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除按早退的时间及次数处罚外,另计旷工3天,同时,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对于未及时履行正常请假审批流程,但以微信、短信或邮件形式提前向直属上级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的,可在回司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审批手续,且须将微信、短信或邮件以截图形式附在审批手续当中。

对于超过补交时间仍未提交的,人事行政中心将按早退计;

(5)公司实行事先请假制度,因此,人事行政中心不认可在早退后申请年假或其他假期以冲抵早退结果的行为;

(6)所有的早退扣款全部计入公司爱心基金账户。

三、旷工:

(一)属于旷工的情形:

1、员工在未正常履行请假程序且未经直属上级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无故缺勤的(超过1小时及以上的),计为旷工;无故缺勤在一小时及以内的,计旷工0.5天;无故缺勤在一小时以上的,计旷工1天。

无故缺勤包括但不限于未请假、超假未续假及所有满足无故缺勤的情况;

2、员工月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在五次以上(含)十次以下的,计旷工1天;

3、连续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天及以上的,计旷工1天;

4、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十次及以上的,计旷工3天;

5、月累计未打卡记录超过十次及以上的,计旷工1天。

(二)旷工的工资计算标准:

旷工工资按实际旷工天数╳日工资的300%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天),自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涉及旷工的其他管理规定:

1、公司实行事先请假制度,因此,人事行政中心不认可在早退后申请年假或其他假期以冲抵早退结果的行为;

2、凡是当年出现旷工情形的员工,均会影响当年的单独调薪与次年年初的普遍调薪计划;

3、所有的旷工扣款全部计入公司爱心基金账户。

第八条未打卡的定义及管理规定

一、定义:

正常打卡时间内无员工打卡记录,且无其他考勤异常情况的申请记录(如请假、因公外出或出差)时,即计为未打卡;

二、造成未打卡的主要原因:

(一)员工忘记打卡,包括但不限于正常上下班忘记打卡;外出回司后忘记打卡等;

(二)员工不确认是否打上卡;

(三)员工主观原因造成未打卡;

(四)员工身体原因造成无法打卡的(如手指脱皮等)

(五)考勤系统出现故障。

三、对于未打卡的管理规定:

(一)为确认员工非无故缺勤而造成未打卡的情况出现,员工可在未打卡的任一原因出现后,于当日在钉钉上填写《未打卡记录申请》,注明申请原因、实际上下班时间等内容后,交由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及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可就员工提交的原因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员工申请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部门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可回复审批意见,人事行政中心将按审批意见计算员工考勤情况;

(二)人事行政中心在统计月度考勤时发现员工出现未打卡记录的,考勤统计人员将会以部门/中心的形式将未提交过《未打卡记录申请》的未打卡记录明细交至部门/中心负责人审核确认,人事行政中心仅以部门/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当考勤系统出现故障时,由人事行政中心统一编制考勤系统故障情况说明,标注故障时间及处理结果,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审批即可,考勤系统故障期间,须采取手工登记的形式记录上下班时间;

(四)如员工身体原因造成无法打卡的,须向人事行政中心说明情况,人事行政中心可为员工设置密码登录方式记录考勤,并在无法打卡的情形消失后,改回指纹打卡;但员工未向人事行政中心说明情况的,按未打卡记录计;

(五)除考勤系统故障以外,人事行政中心每月可对于员工三次及以内的经部门/中心负责人确认的未打卡申请结果不予以追究(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勤除外);员工当月未打卡记录在三次以上十次以下(非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勤情形的),按每次30元扣款;当月未打卡记录超过十次及以上的(非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勤情形的),按旷工1天计;当因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而造成的未打卡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所有因未打卡而产生的扣款全部划入公司的爱心基金账户。

第九条因公外出的定义及管理规定

一、定义:

因公外出分为领导安排及员工自行申请两类,但均须在钉钉上提出申请并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因公外出。

未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外出,公司不予以认可,该时间按旷工计。

二、管理规定:

(一)员工因公外出的归司时间按实际打卡时间计算,不以因公外出申请的预计归司时间计算,但员工在申请因公外出时,需合理计划外出时间。

(二)对于因公外出归司后,中心/部门负责人要跟踪外出公干的结果,以保证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十条出差

一、员工因公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并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出差;中心负责人出差的,须提交CEO审批后,方可认定为出差。

二、员工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向人事行政中心办理订票手续;

三、员工可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申请差旅费借款或进行出差期间的差旅费用报销,对于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差所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四、如实际出差归司时间晚于申请时间的,员工须再次提交《出差申请单》,以保证员工的考勤管理及出差期间差旅费的正常报销。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中心在月度考勤统计时,对于考勤异常的员工,可向中心/部门负责人提供《员工月度异常考勤情况汇总表》,并由中心/部门负责人就考勤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人事行政中心将按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的考勤情况计算工资。

第十二条全勤奖

一、公司设立全勤奖励机制,全勤奖分为月度全勤奖和年度全勤奖两类。

二、月度全勤奖:

1、新员工入职或员工离职当月未满足全勤天数的,不享受月度全勤奖;

2、当月出现未打卡、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考勤异常情况的,不享受月度全勤奖;

3、全勤奖金额为每月人民币100元,于员工当月工资中发放。

三、年度全勤奖:

1、凡在公司正式入职的员工且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未打卡及请假(年假、需部门负责人特别审批的假期除外)的,方可享受全勤奖奖励。

2、年度全勤奖奖金人民币1000元(大写:

壹仟圆整),于每年1月至3月期间发放。

3、新员工入职当年未满12个月的,不享受年度全勤奖;

4、年度全勤奖统计由人事行政中心进行统计,并于每年01月10日前向全体员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员工可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人事行政中心需配合员工进行情况查询。

公示期结束后,公司将按公示结果为员工发放全勤奖奖金。

5、年度全勤奖奖金的发放形式以财务中心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事假

一、定义:

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请假的,且无年假可以冲抵时,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最小的请假单位为0.5小时;

三、事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未向上级申请延长假期的,将按旷工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事假工资按日工资的100%请假天数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天),自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年假

一、员工自入职后即享有年假,但年假的起始标准按社保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年假起始标准

年假天数

1

社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者

7天

2

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及以上者

10天

人事行政中心在为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保后,可根据社保系统上显示的累计社保缴费年限确定员工的年假起始天数,同时,社保累计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准。

年假随工龄调整,工龄每多一年多一天,最多不超过15天。

二、新员工入职当年的年假天数=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年度应享受的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天但大于0.5的部分,按1天计。

三、年假最小请假单位为1小时,同时,年假可冲抵病、事假。

四、年假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即每年01月01日至12月31日。

原则上,员工须在自然年内休完当年年假,但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在当年休完年假的,最迟须在次年03月31日前休完上一年年假,其中:

1、人事行政中心会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中心/部门形式告知中心/部门负责人其所属员工的年假情况,中心/部门负责人应尽量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进行休假;

2、如截至次年03月31日前员工仍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完当年年假的,中心/部门负责人须填写《员工因公未休完年假的情况说明》并交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及CEO审批后,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未休年假进行现金形式的补助,员工当年剩余年假天数自动作废;

3、如截至次年03月31日前中心/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休年假,但因员工本人原因未休假的,中心/部门负责人须让员工在《员工自愿放弃年假的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后交人事行政中心存档,公司将不予以任何形式进行未休年假的补助,员工当年剩余年假天数自动作废。

五、年假连续请假天数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超出天数公司可不予以批准,如员工未就超出假期进行变更且仍继续休假的,人事行政中心将按本制度所述旷工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不得享受当年年假的情形:

(一)社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社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社保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七、兼职员工不享受年假待遇。

八、年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五条病假

一、定义:

员工因病需请假的,按病假计;

二、管理规定:

(一)公司每月为员工提供一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不予以累计,当月未休即作废,原则上带薪病假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病假最小请假单位为0.5天(含带薪病假);

(三)员工申请病假的,须在就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部门/中心负责人及人事行政中心出具病历、诊断证明或当日医院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如员工未按时提交,人事行政中心将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抄送中心/部门负责人;如员工未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则人事行政中心有权按事假计;如员工有年假的,人事行政中心有权自动用年假进行冲抵。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

(一)病假在三个工作日及以内的,按日工资的10%请假天数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天),自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病假在三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及以内的,按日工资的30%请假天数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天),自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病假在十个工作日以上的,按日工资的70%请假天数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总额/21.75天),自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员工在医疗期期间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员工医疗期的计算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超过十个工作日(含)的,中心/部门负责人需妥善安排该员工病假期间的工作安排,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必要时需办理病假期间的工作交接手续。

四、病假超过30天及以上的,中心/部门负责人为保证中心/部门工作的正常推进,可安排病休员工的工作接替人,同时,可在病休员工回司后,根据中心/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工作及岗位安排,病休员工应接受中心/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及岗位安排。

第十六条需中心/部门负责人特殊审批的假期

一、除公司型会议安排的调休以外,公司不计算延时工作时间;公司型会议安排的调休将在每次会议前以通知形式向全员公示,公司安排的会议调休计算该假期统计范围内。

二、对于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中心/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工作时间的调整,但须以邮件或微信形式告知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以便于人事行政中心统计员工考勤时作为员工打卡记录的依据。

三、员工也可根据因工延长工作的情况,在经中心/部门负责人许可的前提下,申请“需中心/部门负责人特殊审批的假期”。

四、该假期的最小请假单位为0.5小时。

五、人事行政中心须根据员工的打卡记录核准该假期的可行性,如发现员工的延长工作时间小于申请的假期时长的,须告知申请员工及中心/部门负责人更改请假申请。

六、该假期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且不影响全勤奖的发放。

第十七条婚假

一、定义:

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婚育年龄,且已领取《结婚证》的,方可申请婚假。

二、婚假天数规定:

正常婚假及再婚假为三天;晚婚假为十天。

三、其他管理规定:

(一)员工申请婚假时须上传结婚证电子版,同时,向人事行政中心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二)试用期期间员工不享受婚假,同时包括试用期间申领结婚证的,即使转正后仍不享受婚假。

三、婚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八条生育假

一、生育假类型:

序号

名称

具体政策规定

1

产假

1、正常育及二胎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3、晚育增加30天。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4、难产及多胞胎的情况以《出院诊断证明》为准。

2

流产假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至30天;

2、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

3、孕期长短及休假天数以《医院诊断证明》为准。

3

产检假

产检时间计入正常工作时间。

4

哺乳假

自婴儿出生起至婴儿满周岁止,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含路程),具体哺乳假休假方式由女职工自行决定,但须报人事行政中心备案。

5

陪产假

男职工可享受10天的陪产假,但陪产假须在其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休完;陪产期可连续休假,也可分段休,具体情况需根据中心/部门具体工作情况决定。

二、人事行政中心将根据生育假类型审核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断证明、婚育服务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

申请生育假的,员工须提供资料原件至人事行政中心。

三、生育假工资计算:

(一)产检假及哺乳假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发放,且不影响全勤奖发放;

(二)流产假及产假,仅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同时,人事行政中心会在员工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后45天内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及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四、生育假适用对象必须为已婚员工。

第十九条丧假

一、丧假时长规定:

(一)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三天。

(二)(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1天。

(三)各中心/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员工路程远近,给予员工1-3天的路程假。

二、员工须在回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事行政中心提交死亡证明、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三、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

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员工实际请假类型计算工资。

第二十条其他假期规定

一、定义:

其他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假期,其中法定节假日包括法定公众节假日及法定特殊人群节假日。

一、法定公众假日为国家现行的法定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具体法定假日的种类及休假天数以国家颁布的通知为准。

法定公众假日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

二、法定特殊人群假日:

(一)假日:

1、三八国际妇女节:

每年03月08日为公司全体女员工下午放假半天,工资正常发放;

2、六一国际儿童节:

每年06月01日为所有子女年龄在14周岁及以下的员工下午放假半天,工资正常发放;

(二)法定特殊人群假期的其他管理规定:

1、对于法定特殊人群假期如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的,该时间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范畴。

2、员工需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子女身份证复印交人事行政中心存档后,方可享受六一国际儿童节的假期。

三、员工提供的福利假期:

(一)参加子女家长会假:

员工可持经学校盖章的《家长会通知单》申请此假,该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如无学校盖章的《家长会通知单》的,不得享受此假期。

四、法定节假日及公司提供的福利假期均不影响全勤奖计算。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二十一条请假审批程序

序号

请假时长

审批权限设定人

1

三天及以内的

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

2

三天及以上假期

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CEO

3

员工续假

部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CEO

第二十二条员工请假的,需提前按审批权限交上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序号

请假时长

须提前请假天数

1

三天及以内的

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申请

2

三天以上假期

提前到少五个工作日申请

3

紧急情况的临时请假

上班时:

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至少一个小时以电话告知直接上级,经许可后,在钉钉上提交请假审批。

工作中:

直接提交钉钉审批至相关审批权限人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离司。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申请假期需提交证明材料的,须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容按时提及,如员工未按时提交证明材料,且经人事行政中心提醒后仍未提交的,人事行政中心有权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每月发生三次及以内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发生十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较坏影响,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以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当年度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公司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予以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如因员工旷工而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员工进行追偿。

对于公司决定解决劳动关系的,人事行政中心将直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公司也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等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但员工两年内不参与公司的任何调薪计划。

第二十六条负责考勤审核、统计、审批的相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超过三次及以上的,除按发现次数扣款以外,公司有权对员工采取降职或降级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决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16年07日01日起实施。

对于本制度实施前发布的与本制度相同或相似制度的,均按本制度内容处理,原制度同时作废。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制度发布前出现的各类假期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事行政中心将出具相关通知予以解决,方案解决不影响员工执行本制度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中心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布的与本制度相关的各类通知、补充规定等将作为本制度附件,与本制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各类通知、补充规定等与本制度之规定有冲突的地方,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制度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将以制度修订稿进行发布;修订稿内容与本制度具有同等的法律及管理效力,但如修订内容与本制度内容有相冲动之内容的,按修订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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