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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婚姻家庭法的导论,它概述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特征、渊源、地位;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与特征;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本学科的概况、特征有所了解,并为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本章重点与难点]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征、立法体例,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对象

一、定义

二、特点:

1、普遍性2、强制性3、伦理性

三、调整对象

1、婚姻的含义2、家庭的含义3、婚姻家庭关系的含义。

4、婚姻家庭关系性质:

人身、财产、身份关系为主。

第二节立法类型与体例

一、类型

二、体例上的发展

1、诸法合体的古代法2、附属于民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

三、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四、与其它法的关系

1、与宪法的关系2、与民法的关系

第三节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与特征

一、婚姻家庭的性质与特征

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1、含义:

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2、性质:

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

3、制度与性质的关系

4、婚姻家庭制度受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影响与制约

如:

宗教、政治、法律、道德、习俗、文学艺术等

三、婚姻之性质的各种学说

1、个人主义观及契约说

2、超个人主义观及非契约说

3、性爱结合说

4、伦理共同体

第四节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人类研究婚姻家庭史经历了几个阶段:

1、19世纪60年代前,处于蒙昧阶段

2、19世纪60年代前后,一些探险家周游地球,积累了许多资料,形成两大派别。

3、1861年巴霍芬《母权论》出版,被恩格斯认为是“家庭史研究之始。

4、摩尔根的伟大贡献(1818.11.21-1881.12.17)

5、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学说的建立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

三、结论:

1、婚姻关系的范围起初十分广泛,后越来越缩小,直至只留下成对的配偶制。

2、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除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用,还有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即逐步限制和排斥血亲婚配为表现。

3、原始杂乱的两性关系,与当时的生产力相适应,是时代的产物。

4、妇女在原始社会处于受社会高度尊重的地位,原因在于原始共产制经济。

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与立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我国是有着几千年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婚姻家庭形态。

本章在简要回顾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历程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建国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的立法概况,及2001年修订婚姻法的原因与背景。

要求学生了解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及婚姻立法的改革进程。

[本章重点与难点]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婚姻立法的改革进程,2001年婚姻法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

第一节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与立法

一、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1、包办买卖的婚姻形式2、男尊女卑3、漠视子女利益,实行家长统治

二、旧中国亲属立

第二节建国前根据地立法

一、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婚姻立法:

二、抗日、解放战争时期的立法

第三节建国后的婚姻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

二、80年婚姻法的颁布

1、原因2、80年立法的发展

三、对80年婚姻法的修订与完善

1、修订的原因2、内容上的变化

第三章亲属

[教学目的与要求]亲属为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为婚姻、血缘而发生。

亲属制度源远流长,早已形成一定的规则和原理。

亲属的概念、种类等古今有所不同。

我国古代社会界定亲属,强调的是人们思想感情的亲疏远近,以及以男性为中心的划分标准,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

现代社会亲属概念的界定、种类的划分,是以其产生的原因为依据的,即将亲属划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并依据亲属的系统、派别区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

还用亲等来确定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现行立法采用代数制来计算亲等。

不同的亲属关系的产生、消灭的原因不尽相同。

立法规范亲属的目的除了在于尊重长期以来形成的习俗以外,更是为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关系的基本原理是理解和适用婚姻家庭法的理论基础。

[本章重点与难点]亲属的概念、种类、亲等的计算方法,亲属身份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1、语源意义2、现行意义3、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二、分类:

1、古代的分类法2、现代分类法

三、范围

第二节亲系

一、概念

二、划分法

1、直系亲2、旁系亲3、卑亲属

第三节亲等

一、含义

二、亲等制

1、世数亲等制2.阶级亲等级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代数制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消灭

一、产生与消灭

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3、姻亲关系

二、法律效力

1、禁婚2、扶养3、财产权力4、亲权与监护5、一些犯罪如有亲属身份等加重处罚.

第四章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性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为保障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作了六项禁止性的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章重点与难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概念及贯彻,重婚的概念、构成、法律后果;家庭暴力的概念、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第一节婚姻自由

一、概念:

1、定义2、内容

二、产生

三、我国婚姻自由实行的状况:

1、自由婚2、包办婚3、自主婚

四、贯彻婚姻自由须反对的行为

1、禁止包办、买卖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五、划清的界限:

1、包办婚与买卖婚2、买卖婚与借婚索财

3、借婚索财与赠予4、包办婚与介绍婚

第二节一夫一妻

一、含义:

忠实义务之理解

二、实行此原则的依据

三、禁止重婚:

1、含义2、种类3、重婚与重婚罪的区别

4、理解重婚应注意的问题5、重婚的法律后果

四、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1、理解2、特征3、法律后果

五、其它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

1、姘居2、通奸:

第三节男女平等

一、含义

二、在婚姻立法中的体现

三、早期立法的局限性

四、现行立法中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

第四节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的必要性2、妇女法的基本原则

3、内容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2、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3、内容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2、老人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3、老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4、法律责任

四、禁止家庭暴力的问题

1、含义2、范围3、形式

4、与虐待之关系5、对策及措施

第五节计划生育

一、含义二、必要性三、法律、政策的要求四、生育立法的问题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教学目的与要求]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方式从古至今经历了多种形态,有些风俗习惯一直沿用到现代。

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婚姻的成立,是婚姻家庭法中极其重要的内容。

基于维护社会公益或保护个人私益的理由,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疾病,履行结婚登记程序之后,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取得配偶的身份,并具有夫妻间的身份。

否则,即使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婚姻关系仍将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且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章重点与难点]婚姻成立、有效的条件;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程序,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后果的演变。

第一节概述

一、含义

二、广义、狭义之分

三、效力

四、结婚方式的沿革

1、古代的方式:

2、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形式;

3、我国古代特殊的嫁娶方式:

五、结婚形式的几种立法主义:

1、事实婚主义

2、形式婚主义

3、发展趋势

第二节婚约

一、含义

二、我国古代有关婚约的规定:

1、定婚的当事人为男女双方尊亲属。

2、要式行为,以婚书、聘财为成立的法定要件。

3、定婚与嫁娶为一体。

4、除法定原因外,不可仅悔,如悔盟,除受处罚外,令其履约。

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1、订婚非必经程序;

2、婚约依当事人自愿订立,法律不平予;

3、不可强迫,以男女自愿为原则;

4、没有法律约束力,依一方自愿而解除,不拘于形式;

5、军人婚约的处理;

6、财产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结婚条件

一、概念

二、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

2、须达法定婚龄

三、禁止条件:

1、有一定的血亲关系者不可结婚

2、患有一定疾病者禁止结婚

3、我国古代禁止结婚的规定

4、外国立法的规定

四、结婚程序

1、现行常见的形式

2、婚姻登记的意义

第四节婚姻无效、撤销

一、婚姻无效

1、定义2、原因3、后果

二、婚姻撤销

1、定义2、原因3、后果

三、我国立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

1、原因2、申请宣告无效的权利主体3、适用程序;诉讼程序,不适用行政程序。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的无效婚姻的处理

四、婚姻撤销制度

1、原因2、权利人3、适用程序4、时效

五、无效、撤销婚姻的效力

1、对婚姻关系而言2、措施3、财产归宿

六、事实婚姻

1、概念:

广义;狭义之分。

2、立法态度的演变:

89年的解释。

3、修订后的立法及解释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婚姻关系属于法律调整的两性关系的范畴,因此,婚姻关系一经确立,便对男女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亦即婚姻的效力,双方取得配偶的身份并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婚后享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后住所决定权及平等的生育权,互相忠实、扶助的权利、义务等;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管理模式的确立,我国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共同财产制为补充的财产制,夫妻可自愿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有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本章重点与难点]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内容;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

第一节概述

一、含义

二、立法主义

1、一体主义2、共同体制3、别体主义

三、夫妻人身关系:

(外国立法之规定)“婚姻的效力”

1、冠姓义务2、同居义务及住所决定权

3、忠实义务4、协助义务5、家事代理权

四、外国立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一)约定财产制:

1、选择或财产契约2、独创式3、特殊的

(二)法定财产制

1、吸收财产制2、统一财产制

3、联合财产制4、共同财产5、分别财产制

6、共同、分别财产折衷制7、妆奁制(罗马法称嫁资制)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姓名权二、行动自由权

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四、家事代理权的问题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约定财产制

1、约定应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约定的范围

3、形式4、告之第三人的义务

二、法定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三、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新司法解释12条。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的财产:

赠予人明确只给一方的除外。

5、其它合法财产

四、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得的医疗费、残废人的生活补助费。

3、遗嘱、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如约定为个人的财产等)。

6、军人的伤无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婚前父母为双方结婚所购之房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五、现行财产制不足

1、缺乏非常情形下的财产所有制:

如分居时的财产应如何确定。

2、仅涉及的所有权中的财产归属,但如何运作欠缺明确规定。

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父母子女间存在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也是家庭最主要的成员,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调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赋予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有关内容。

[本章重点与难点]不同种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法律后果,父母子女间抚养的程度、期限。

第一节概述

一、含义及分类

1、古代的分类2、现代的分类

二、法律地位的演变

1、家本位2、亲本位3、子本位

三、亲权

1、含义2、内容3、亲权的丧失及恢复4、消灭

四、监护

1、含义2、与亲权的区别3、监护制度之发展

第二节婚生子女

一、含义

二、婚生推定

1、父母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

2、子女为夫之子女。

若受胎为夫以外之男子,则非婚和子女。

3、须子女为妻所生。

4、婚前受胎,婚生出生者为婚生。

5、婚姻中受胎,解除婚姻后出生者,仍为婚生子女。

三、受胎期

四、婚生子女之否认

1、否认之诉须父本人提起2、相对人为子女

3、原因4、否认之诉的期限5、此权性质

第三节非婚生子女

一、信受歧视的古代立法:

二、罗马法

三、现代立法的变化

四、准正

1、定义2、要件

五、认领

1、含义2、种类

第四节继子女

一、继子女含义二、法律地位三、立法展望

第五节养子女

一、收养的历史沿革

1、收养之目的2、我国古代之收养3、国民党时期

二、收养的含义与特点

1、含义2、特征3、几个区别

三、收养法的原则

1、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3、收养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违反法律、政策。

四、收养条件

1、被收养人2、送养人3、收养人

五、程序

1、向具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路门登记,取消多轨制,当事人愿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协议。

2、弃婴、弃儿之收养公告、制度。

六、效力

1、与生父母。

2、与养父母及其亲属、姓氏问题。

3、保守秘密之义务。

七、收养解除

1、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解除的原因

3、解除的方式4、解除的后果

第六节人工生育之子女

一、何为人工生育方式

形式:

1、人工授精;2、体外受精。

二、适用范围

三、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1、抚养权的归属。

2、供精者的认领问题。

四、代孕问题。

五、克隆人的问题。

第八章婚姻的终止

[教学目的与要求]合法的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男女双方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离婚制度经历了仅允许男方单方离婚的专权离婚,到赋予男女双方平等的离婚权利的演变过程。

我国现行立法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可采取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诉讼离婚中以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时,将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生活困难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经济帮助。

如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单独承担家庭责任或支持对方工作,还可以要求对方经济补偿。

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的,对方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同时还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本章重点与难点]婚姻终止的原因、法律后果,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的区别。

第一节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含义及原因

1、概念2、原因

二、离婚的特征分析

1、主体须合法夫妻身份。

2、时间上看:

生存期间。

3、内容上看:

解除夫妻关系。

4、程序上看:

须合法形式。

三、离婚与无效、撤销婚姻之区别

1、原因不同2、请求权不同。

3、时间效力不同4、程序不同5、后果不同

四、离婚与别居之区别

1、别居的含义2、别居制度的沿革3、别居的形式

4、别居的理由、原因5、别居的效力6、消灭

五、离婚制度的沿革

1、禁止离婚主义

2、许可离婚

3、自由离婚

六、离婚法定条件的演变

1、具体规定的变化

2、准予离婚之立法目的

3、积极破绽主义与消极破绽主义

第二节离婚程序

一、协议离婚

1、形式2、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条件3、应注意的问题

二、诉讼离婚

1、程序中内、外调解之区别2、特别程序

第三节离婚法定条件

一、“感情破裂”规定之不足

二、“感情破裂”规定之理解

三、“感情破裂”之判断

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身份关系的消灭

二、财产变更

1、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2、具体分割3、债务的偿还

三、经济帮助问题

1、性质2、提出的时间3、份额4、生活困难的理解

四、财产补偿问题

1、婚姻法40条的理2、财产补偿的立法依据3、财产补偿的立法意义

五、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1、权利主体:

为无过错方

2、提起的时间:

离婚诉讼中。

3、范围:

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

财产利益的计算,有财产权及财产期待权之区别。

4、原因

5、赔偿数额问

6、功能

六、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子女抚养归属2、抚养费的负担3、抚养的变更4、探视权问题

6、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如何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7、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有和不同。

8、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

9、探望权的概念是什么,它有什么特征。

第九章继承法的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制度是民法中财产法律制度和人身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是民事权利发展中的最后一道权利区域,继承制度是民事权利制度的重要内容。

继承是一种行为,是生者从死者那里承受财产的行为;继承是一种制度,是因继承这种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制度群;继承法律规范总和起来就构成了继承法,继承法所要调整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继承权。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继承、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构成本章的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我国继承法的基本法则,遗产范围的界定

第一节继承制度

一、概念与特征

二、继承制度的本质

三、继承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继承法的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二、继承法的调整对象

三、继承法的地位及体例

1、以民法的特别法单列出来

2、列入民法中

四、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五、我国继承制度的改革与立法进程

第三节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1、立法依据2、有关保护性规定3、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问题

二、男女平等

1、我国继承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2、继承人的确定以身份为准,不以性别区分

3、女性无论初婚、再婚均有继承权

4、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现实生活中排斥女性继承权的表现形式

三、养老育幼原则

1、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2、道德化色彩的原则

四、互助互让、团结和睦

1、立法中该原则的体现2、关于权利义务一致的问题

五、限定继承

1、限定继承的含义2、限定继承的适用3、国外有关限定继承的适用

第四节继承权的客体

一、概念

关于继承权客体的几种学说

1、遗产说2、遗产和债务说

2、法律地位说

二遗产

1、概念2、特征:

三、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财产所有权2、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4、无形财产

第十章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与要求]法定继承虽然在效力上是最低的,但在适用范围上却是最广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之中没有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在内。

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据的主要是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对继承顺序的规定则依据这种关系的远近而定。

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没有远近之分,因而在遗产分割时一般以均等原则确定。

在根据血缘关系确定的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如果继承人虽在被继承人之后但却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则可能发生转继承问题。

学习本章旨在了解法定继概念、继承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

[本章重点与难点]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的依据;遗产分配原则,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节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含义、特征

1、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依顺序继承遗产

2、受遗嘱继承的限制

二、适用情况

三、历史沿革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具体规定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二、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1、法律地位

2、种类

3、份额

第三节继承顺序

一、概念

二、各国立法关于继承顺序的比较

1、相同点

2、区别

第四节法定应继份

一、种类

二、配偶的应继份

第五节代位继承

一、概念

二、我国代位继承的特点

1、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

2、不受代数限制

3、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绝对排斥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1、固有权利说

2、代表权利说

四、转继承

1、概念

2、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第十一章遗嘱继承与遗赠

[教学目的与要求]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在有效遗嘱的存在的情况下,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当遗嘱中的承受遗产的人是法定继承人时,按照遗嘱进行的遗产分配就是遗嘱继承;当遗嘱中承受遗产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时,则遗产的分配就不是继承,而是赠与,但这种赠与却又与继承有关,因而称为遗赠;当遗嘱中承受的遗产需要以“生养死葬”义务的承担为条件时,这种遗嘱就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当然,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本身就负有法定的抚养或扶养义务,因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就不可能是法定继承人。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的具体适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本章与难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遗嘱的有效条件;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形式,遗嘱能力。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二、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同

2、发生的依据不同

3、对死者意志表达的形式不同

4、顺序不同

三、遗嘱的法律特征

1、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2、须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不可代理

3、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4、须要式行为

四、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1、实行遗嘱自由的意义

2、遗嘱自由的限制

五、共同遗嘱

1、概念

2、特征

3、我国立法对共同遗嘱的态度

第二节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二、立遗嘱人须有能力

1、未成年人的遗嘱能力问题

2、禁治产人的遗嘱能力问题

三、遗嘱内容

1、指定继承人

2、指定应继份

四、遗嘱不能取消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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