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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合同范本最新版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二〇一七年一月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园林绿化项目的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

1.养护范围。

2.养护内容(以打√为准):

□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浇灌排水□土壤施肥

□中耕除草□花坛花境布置□地被覆盖

□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

□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标牌、驳岸等园林设施的保洁维修

□绿地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运

□水体保洁□水体清淤□治安巡逻

□其它养护内容:

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

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3.养护工作量的确认:

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

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计量前5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进场后5天内,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4.对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

第三条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

1.养护质量

(1)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要求。

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2)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下列两种方式约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a.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b.双方指定的相关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养护考核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3)检查和考核的时间、标准、奖惩措施,双方约定如下:

/。

(4)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补种修复。

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乙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代表

(1)甲方指定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除甲方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权。

(3)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5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5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甲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甲方可更换甲方代表。

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甲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2.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乙方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养护工作。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如需要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

(5)乙方代表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代表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称职人员替代。

3.甲方工作

(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提供养护范围内的园林景观设计图纸、以及养护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提供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购买及安装计量表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养护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景观水体养护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乙方进场后,甲方在养护现场提供的养护管理用房、工间休息室和材料、工具存放间为:

三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车辆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存放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5)组织召开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

(6)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养护范围内的游客)的关系。

(7)在养护期间,若主管单位通知停电、停水,甲方应及时将停电、停水通知送交乙方,乙方应自行采取停电、停水期间的养护措施。

甲方收悉停电、停水通知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除此之外的停电、停水或其它异常事件,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确定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8)按照本合同约定,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

(9)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10)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4.乙方工作

(1)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作为实施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方案后,应于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2)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

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审批备案。

(3)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4)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

(5)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处理好养护工作与游客的关系。

绿化垃圾须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

(6)养护期间,做好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但甲方须在乙方进场前,将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向乙方进行交底。

(7)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

(9)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

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养护方案及调整

1.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甲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

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该项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

第七条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一般要求

(1)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范

(1)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提请甲方予以修理或更换。

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乙方应提请甲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

(3)乙方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

乙方喷洒药物之前,须将喷洒时间、药物种类提前报甲方批准,按甲方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喷洒。

瓜果类植物在挂果期间不得喷洒药剂,以防发生意外。

残留药剂和容器,乙方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

乙方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环境保护

(1)养护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

养护范围内的垃圾应按规定清理、外运。

污水、废水未处理达标前,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其它公共设施,以免造成污染。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

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

(3)养护期间,在枯水季节,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水体淤泥,挖出的淤泥应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

(4)养护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修整水体堤岸,防止坍塌;但不能擅自挖掘堤岸以扩大水面,亦不能擅自改变堤岸形状、走向。

4.事故处理

(1)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八条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养护项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大写:

人民币)(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双方确认的计算合同价款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可作为合同附件。

(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养护变更或者养护补救措施,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养护款的支付与养护质量挂钩。

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养护质量标准时,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核减合同价款:

3.按照本合同第8.2条款确定的增减合同价款,应与养护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第九条养护施工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乙方自行准备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乙方配置的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清单如下:

/。

(2)乙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

乙方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送达养护场地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

乙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须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在乙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

(4)甲方发现乙方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

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增加的合同价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减少的合同价款须从合同总价中核减。

2.甲方提供的养护用材料、设备

(1)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下列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

a.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名录:

/。

b.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时间:

/。

(2)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在所供材料、设备送达养护场地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

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的,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或损坏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养护款,应每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天后,乙方可停止养护工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及养护所需用水、电的接驳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

(3)因甲方原因,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养护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在三年养护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苗木死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在三年养护期内,若甲方需要增加工程量,甲方需提供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供乙方进行采购,最终决算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濮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三份。

 

发包方:

(公章)承包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附件

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以及检查验收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树冠

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2花蕾期

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叶芽

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花芽

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5不定芽

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6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7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8古树名木

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9地被植物

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3.10分枝点

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3.11主干

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的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3.12主枝

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3.13侧枝

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3.14小侧枝

自侧枝上生出的较小枝条。

3.15春梢

初春至夏初萌发的枝条。

3.16园林植物养护管理

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3.17整形修剪

用剪、锯、疏、捆、绑、扎等手段,使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3.18冬季修剪

自秋冬至早春植物休眠期内进行的修剪。

3.19夏季修剪

在夏季植物生长季节进行的修剪。

3.20伤流

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

3.21短截

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3.22回缩

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3.23疏枝

将贴近着生部或地面的树木枝条剪除的修剪方法。

3.24摘心、剪梢

将树木枝条剪去顶尖幼嫩部分的修剪方法。

3.25施肥

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肥料的施用措施。

3.26基肥

植物种植或栽植前,施入土壤或坑穴中以作为底肥的肥料,多为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3.27追肥

植物种植或栽植后,为弥补植物所需各种营养元素的不足而追加施用的肥料。

3.28病虫害防治

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3.29人工防治病虫害

针对不同病虫害所采取的人工防治方法。

主要包括饵料诱杀、灯光诱杀、潜所诱杀、热处理、截止上树、人工捕捉、挖蛹、摘除卵块虫包、刷除虫卵、刺杀蛀干害虫以及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摘除病叶病梢、刮除病斑等措施。

3.30除草

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3.31灌溉

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3.32排涝

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

3.33返青水

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3.34冻水

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3.35冠下缘线

由同一道路中每株行道树树冠底部缘线形成的线条。

3.36黄土不露天

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3.37分级养护管理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由高到低分为:

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个等级。

a)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1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园林植物

4.1.2.1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

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

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在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

草坪绿色期:

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4.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4.1.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2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4.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4.2.2园林植物

4.2.2.1生长正常。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2.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

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

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2.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4.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4.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

草坪绿色期:

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4.2.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

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

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重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2.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4.2.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4.2.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4.3.1绿化养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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