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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附件8:

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与立交桥、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所称广场,包括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末站、以及公共设施的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治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镇八好”和“农村四好”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庭院)三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达州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城市;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庭院)。

2.城市

2.1清洁化标准

2.1.1地面

(一)商业繁华地区、主要道路、各类广场、各级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处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和浮土、垃圾、渣土、积水,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

(二)次要道路和支路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8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8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

(三)背街小巷地面、边沟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6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X4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6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6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

2.1.2附属设施

(一)商业繁华地区、主要道路、各类广场、各级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处,附设的路灯、护栏、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附属设施不得有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

(二)次要道路和支路,每100米道路范围内,有积尘或污泥的附属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

(三)背街小巷,每100米道路范围内,有积尘、污泥的附属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四)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上不得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或修建花台、洗衣台、阶梯、炉灶、水池等构筑物;不得横街悬挂布幅标语、占道摆设揽客广告牌或宣传标牌。

(每件次按一处计算)

2.2秩序化标准

2.2.1地面

(一)新建道路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设置有人行道和车行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

(二)新建道路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原则上快速通道宽度保持35-45米,主干道路宽度保持35-55米,次干道路宽度保持30-50米,支路宽度保持15-30米。

(三)新建道路坡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原则上最大道路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1.5-2.0%。

新建广场坡度最大不得大于3%,最小不小于0.2%,地形困难时,应建成阶梯式广场。

(四)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m2。

(五)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横过车行道须按交通信号指示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走人行横道或地道、天桥;不得乱穿车行道。

(按人次计算)

(六)城镇机动车须按交通信号指示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规定车道内限速行驶,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行人通行,不得违规超车、超速、乱掉头、乱鸣喇叭;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须在停车场或划定的临时停放点标线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按车次计算)

(七)城市商贸经营活动一律进入市场、商场、门市内,不得越门经营(以门柱为界)、伸杆搭蓬,不得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或绿地拉场卖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不得在城区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游动叫卖、看相算命,不得在门厅外摆设垃圾器具、晾晒衣物、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烹煮食物、喝茶用餐或半裸纳凉。

(每件次类别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一处算)

(八)城市临街(巷)店铺不得经营各类水产品或鲜活禽、畜,宰杀猪、牛、羊等大型牲畜一律进入专业屠宰场,宰杀鸡、鸭、鹅、兔、鱼等一律进入定点宰杀点。

2.2.2附属设施

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

其中:

(一)路灯:

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的灯具。

其中主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次干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8X,支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6X,景观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2X。

(二)护栏:

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立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m的路段,应设置护栏等;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空花护栏以竖向分隔为主,分隔间距一般不大于15公分。

(三)人行道:

设置人行道的新建道路,其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小于3-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采用平整、抗滑、耐磨的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

(四)树池:

新建道路设置树池时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m,并采用空花盖板或绿化地被等方式进行覆盖。

(五)盲道:

盲道宽度按0.3-0.6米设置,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及树木等障碍物,并在交叉路口等处设置缘石坡道。

(六)无障碍通道:

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及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应按照宽度不低于2米的要求设置安全坡道,坡度以3%-5%为宜。

(七)道路指示牌: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发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8~2.5m。

2.3优美化标准

2.3.1地面

(一)商业繁华地区、主要道路、各类广场、当各级地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处的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道路地面材质均匀,广场地面图案美观大方。

(二)次要道路和支路的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6%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背街小巷的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2.3.2附属设施

(一)商业繁华地区、主要道路、各类广场、各级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处的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范围内,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一个灯杆作一处计算)。

(二)次要道路和支路等处的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同一条道路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

(三)背街小巷上的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同一条背街小巷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等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灯具(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亮灯率不得低于98%。

(四)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的路灯(含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照明灯具)、护栏、人行道地面、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应进行统一设计,确保同一道路或广场上述设施外形美观、一致并与所在环境保持协调。

(五)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布置的井盖、雨水口、道牙、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规格、外形统一、布局整齐。

(六)城市临街路建筑不得安装外置防护栏、花架(台)、遮雨阳蓬或堆放、吊挂等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临街路安装空调外机其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米、空调冷凝水不得向街(路)敞排、滴漏。

(每件按1处计算)

2.4制度化标准

2.4.1建立专职保洁队伍,落实相关经费与人员。

2.4.2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工作规程,或制定地方道路广场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完善各类机制建设。

2.4.3加强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的管护,建立分段(分片)的责任追究制度。

3.乡镇

3.1清洁化标准

3.1.1地面

(一)主要道路与各类广场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雨水口不得有污物;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25平方米(50cmX5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砖头石块类杂物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

(二)次要道路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明显污物;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25平方米(50cmX5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

(三)背街小巷地面、边沟和雨水口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约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25平方米(50cmx5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5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

3.1.2附属设施

(一)主要道路附属设施(道牙、路灯、护栏、井盖、雨水口、树池盖板和道路指示牌等)基本保持清洁。

每100米道路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

(二)每100米次要道路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2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3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

3.2秩序化标准

3.2.1地面

(一)新建道路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设置有人行道和车行道的道路,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的要求;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19%。

(二)新建道路宽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原则上主干路宽度保持24-36米,干路宽度保持16-24米,支路宽度保持10-14米。

其他道路宽度不得低于4.0米。

(三)新建道路坡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原则上最大道路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1.5-2.0%。

(四)乡镇商贸经营活动一律进入市场、商场、门市内,不得越门经营(以门柱为界)、伸杆搭蓬,不得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或绿地拉场卖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不得在乡镇道路、广场、游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游动叫卖、看相算命,不得在门厅外摆设垃圾器具、晾晒衣物、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烹煮食物、喝茶用餐或半裸纳凉。

(每件次类别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一处算)

3.2.2附属设施

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基本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

其中:

(一)路灯:

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的灯具,主要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8X,次要道路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6X,其他道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2X。

(二)护栏:

护栏高度不低于90公分,以竖向分隔的空花护栏为主,分隔间距一般不大于15公分。

(三)人行道:

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人行道铺装面层应采用平整、抗滑、耐磨的材料铺设,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

(四)树池:

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m,并采用空花盖板或绿化地被进行覆盖。

3.3优美化标准

3.3.1地面

(一)主要道路与各类广场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每条次要道路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85%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每条背街小巷地面完好率应保持在80%以上。

3.3.2附属设施

(一)主要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

每100米主要道路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

(二)次要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

每100米次要道路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

(三)背街小巷附属设施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

每100米背街小巷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4处,每处凹陷、锈蚀或脱漆不得超过0.25平方米(50cmX50cm);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

(四)同一条道路或同一处广场上布置的路灯、护栏、人行道面板、树池盖板等设施,以及井盖、雨水口、道牙等应保持规格、外形基本统一。

3.4制度化标准

3.4.1建立专职保洁队伍,落实经费与人员。

3.4.2制定地方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工作规程,或制定地方道路广场清扫保管理办法,建立市场化保洁机制。

3.4.3加强道路广场及附属设施的管护,建立分段(分片)的责任追究制度。

4.村庄

4.1清洁化标准

4.1.1地面

村庄(庭院)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内不得有人畜、家禽粪便,柴草、肥料、砖石及其他废旧物资应集中有序堆放;有效清理地面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

4.1.2附属设施

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保持清洁,不得出现明显污损,不得有积尘、痰迹、淤泥或其他污垢。

4.2秩序化标准

4.2.1地面

(一)道路布局有序,新建主要道路应作环状布局,不得出现断头路,并禁止设置各种妨碍消防的障碍物。

(二)道路宽度应满足使用功能。

村庄新建道路,主要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小于8米,次要道路不小于2.5米,路肩宽度0.25-0.75米,宅间道路宽度不小于1.5米。

(三)道路标高应低于村庄建筑。

村庄新建道路,原则上纵坡应控制在0.3%-3.5%之间;山区特殊地段大于3.5%时,应采取防滑措施;主要道路横坡应采用双面坡,其他道路可采用单坡,坡度控制在1%-3%之间。

(四)山区村庄(庭院)的道路边坡应进行防护处理。

4.2.2附属设施

旅游村等发展条件较好的村庄,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不低于乡镇标准;其他村庄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无缺失,无悬挂、刻画、张贴、喷涂各类“牛皮癣”广告,并按有关规范有序设置、满足功能要求。

4.3优美化标准

4.3.1地面

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应实施硬化,整体风貌应保持协调统一、美观大方并基本保持完好。

4.3.2附属设施

不得有断裂与破损现象;凹陷、锈蚀或脱漆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

4.4制度化标准

4.4.1以村民出资、或出劳轮流保洁或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等方式落实保洁人员。

4.4.2制定简便实用的村庄保洁、设施保修的村规民约。

5.附 则

5.1本标准由市(区、市、县)规划和建设、城管、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职施行,各级农业、残联、人事编制、财政部门配合施行。

5.2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各级城乡环境治理办、党委目标管理督查办、政府督查室督查考核。

5.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机关追究其审核、审批机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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