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量计价通则.docx
《广东省工程量计价通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工程量计价通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工程量计价通则.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26/c7619024-1211-4d75-a0af-c5ba66b256c8/c7619024-1211-4d75-a0af-c5ba66b256c81.gif)
广东省工程量计价通则
2术语
2.0.2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0.3定额计价
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
2.0.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概算价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工程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0.6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10结算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11分部分项工程费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筑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2.0.12措施项目费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筑工程,发生于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2.0.13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费用)
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0.14其他项目费
为实施、完成建设工程,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前设备和配合施工所服务、完成零星项目等费用。
2.0.15规费
根据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6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7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22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
2.0.26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是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量标准。
3基本规定
3.2计价规定
3.2.1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2.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付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2.3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项目的费用标准计算;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按照其上限值计算。
3.2.4安全文明施工费(强制性条文)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5文明工地增加费
1.当建筑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记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7赶工措施费
1.当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90%时,建设工程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2.8工程优质费
1.当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且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应记取工程优质费。
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3.当建设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等多个质量奖项时,工程优质费只按照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3.2.13规费和税金(强制性条文)
1.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
2.按照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计价元素
4.1人工费
4.1.1人工单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照规定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人工单价的构成具体附件5。
4.1.2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的损耗。
4.1.3综合定额采用综合用工形式(不分类别),每工日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发生签证用工(含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时,应按照本通则第4.1.4条规定执行。
4.1.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用工时,每4小时内按照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照一个工日计算。
4.2材料费
4.2.1材料价格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
材料价格的构成具体见附件5。
4.2.2材料消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施工部位的运输、施工现场的操作和堆放等消耗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的合理损耗。
4.2.5材料和设备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设备费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和设备、构配件和建(构)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涉及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现场、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构配件见证取样的检验试验费,编制概算价、预算价和招标控制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工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依下列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检验试验,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办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4.2.7发包人供应到现场且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管责任,并按照材料和设备价格的1.50%收取包的材料和设备保管费,按照合同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干费。
单价5万元以上
4.3施工机械使用费
4.3.4凡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含工具用具),已在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工程计价时,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得重复计算。
4.3.5大型施工机械(自重5t以上)的场外运输费,按照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4.4施工仪器仪表使用
4.4.3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4.4.4凡单位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的小型仪器仪表,已在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工程计价时,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不得重复计算。
4.5管理费
4.5.3管理费是以定额人工费(安装)或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建筑)为计算基础,按照不同费用标准综合分摊到各相应定额子目中。
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6利润
4.6.2利润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入综合单价或合价内;采用定额计价的,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
4.6.3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时,利润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4.6.4对于招标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利润标准时指导性标准,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非招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执行。
5工程计价
5.1计价方法
5.1.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5.1.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方法时,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5.1.4除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应执行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均必须执行本通则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
5.2工程量清单计价
5.2.3措施费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按照“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但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通则第3.2.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工程特点,按照本通则第8.0.5、9.0.5、14.0.5条的规定计价。
6工程量清单
6.0.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0.10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和描述不准确的,可再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及时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7概算价
7.0.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概算价。
概算价,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第7.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7.0.3概算价由工程费用(建筑按照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价的有关费用组成。
1.工程费用由工业建设项目和民用建设及市政项目两类费用组成。
1)工业建设项目,一般包括主要工艺生产装置、辅助工艺生产装置、共用工程、总图运输、生产管理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工程和厂外工程等费用;
2)民用建设及市政项目,一般包括主体建(构)筑物、辅助建(构)筑物和配套系统等费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附件8所列的费用项目。
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4.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一般包括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等。
7.0.4概算价一般按照单位工程概算价、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价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价三级形式编制。
建设项目总概算价,按照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组成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价,按照各单位工程概算价组成编制。
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单位工程概算价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价二级形式编制;采用二级形式编制的,由单位工程概算价直接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价。
7.0.9概算价应控制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概算价超过投资控制额的,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
概算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7.0.15建设项目概算价经批准部门批准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8招标控制价
8.0.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本通则第8.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8.0.2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通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4.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
8.0.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本通则第8.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
2.材料价格遵循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1)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价格信息;
2)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暂估单价;
3)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4)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
3.管理费、利润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
4.风险费用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提供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8.0.9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指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半发出和公布。
指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8.0.12招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有关规定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的10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未按时报送备查的,不予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9.投标价
9.0.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本通则第9.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本通则第2.0.17条的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和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设备,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9.0.5其他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其它项目清单和本通则第9.0.2条的有关依据,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不得修改和调整;
2.暂估价:
材料和设备单价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价款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相应列出的金额计算;
3.计日工费用应根据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按照本通则第9.0.3条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9.0.8投标人除根据投标文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增补措施项目外,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表格作任何变改和删减。
9.0.9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利润等),均应反映在投标价中的工程量清单具体项目或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采用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对招标人作出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等)。
10合同价
10.0.7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每日历日应奖额度。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0.0.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明确每日历日应赔额度。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工程内某单位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并未延误,而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产生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0.0.9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
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文明工程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本通则第3.2.5、3.2.8条的规定计算。
文明工地费增加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发包人应在获得文明工地奖项后的28日内支付。
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28日内支付。
10.0.1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1.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2.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3.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应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10.0.12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发包人必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出现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的,必须在完成合同文件后的15日内,将该合同文件安装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15工程尾款
15.1质量保证金
15.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为合同款的3%。
16工程计价纠纷处理
16.1处理程序
16.1.1发生工程计价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一步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书面协议。
16.1.2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虽然协商但未在合同约定定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安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下列方法解决:
1.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请调解;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16.1.5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合同约定仲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约定无效的除外。
17工程计价监督
17.0.8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和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方能生效:
1.编制人是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编制人是本单位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经本单位注册现场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齐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