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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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岳阳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岳电大校发〔2010〕32号

岳阳广播电视大学

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资助、管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科研工作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学生以学校的名义申报立项的各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专、兼职教职工(含客座教授、特聘教授)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管理机构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管理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科研处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课题立项、评奖等事项,校务委员会会议行使审定权。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五条立项科研课题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有关主管机构管理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二)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一级学会组织立项的课题;

(三)中央电大、省电大立项的科研课题;

(四)学校联系的横向协作科研课题;

(五)本校立项的科研课题。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要求,向各处室、学院、中心下发通知,各处室、学院、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本专业相关人员申报并根据科研处的通知要求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七条凡申报上级课题项目并已立项的申报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申报下级课题项目;获得了下级立项的,可申报上级的课题项目。

获得上级课题立项后,学校可按对上级项目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资助,但应扣除对原下级项目已经给予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科研课题申报要求:

(一)科研课题申报者必须确定一名课题主持人;

(二)科研课题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同类课题,原立项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三)申报科研课题按文件规定的内容、形式、份数,在规定的日期填报申报表,并以部门为单位提交科研处;

(四)科研课题申报者由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方可上报。

第九条科研课题立项评审:

(一)申请立项各类科研课题均需报科研处组织初审。

校外和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申报无名额与条件限制的,由科研处初审合格后即予上报;校外和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申报有名额与条件限制者以及校级课题立项,经科研处初审合格,再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二)学术委员会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科研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

有名额限制的校外和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申报,按赞成票数由多到少确定为评议通过申报立项课题;校级课题按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确定为评议通过立项课题。

(三)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的申报与立项课题为建议立项科研课题,由校务委员会会议对立项科研课题行使最后审定权。

(四)有名额和条件限制的校外和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经学校批准后即可上报。

校级科研课题申报者,经科研处初审合格报学校批准后由科研处以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条科研课题立项后,学校为其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课题组成员所在部门应予以支持,统筹安排工作,确保科研课题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

第十一条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课题立项申报的研究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做好开题、研究、结题等课题研究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业已批准校级立项课题原则上不得更改研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终止课题研究的,须由课题组提交请示,经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校外和校级以上立项课题须报批准立项机构批准。

第三章课题开题

第十三条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均须组织开题论证。

校外和校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开题,按批准课题立项机构的要求进行,或者由批准课题立项机构组织开题论证,或者由学校科研处接受委托,组织开题论证。

校级重点科研课题由科研处组织开题论证,一般课题由科研处审查开题报告。

第十四条科研课题开题论证的准备工作由课题主持人负责。

科研课题开题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参加开题论证专家候选人名单、开题方式、时间、地点及接待方案,其方案与科研处或上级课题主管部门商定后实施;

(二)科研课题开题论证报告书若干份。

第十五条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的组成:

(一)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成员由课题主持人提出候选人,科研处确定;

(二)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三)课题开题论证的专家必须是责任心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熟悉所论证的课题涉及学科、领域的研究与应用情况;

(四)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开题论证专家。

第十六条科研课题开题可以采用会议开题与通讯开题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科研课题开题论证结束后,专家组签署开题论证意见书。

课题组应当听取开题论证意见,修订课题研究计划,认真组织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课题组在收到科研课题立项通知后2个月内必须开题,科研处按开题课题下达经费;逾期不开题者,视为自行取消立项课题,由科研处或上级课题主管部门下发文件予以确认。

第四章课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各类科研课题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对各类科研课题统一实行科研处、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主持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课题主持人主持课题研究,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与信息等资源,协调各方面联系,组织课题研究,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并如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课题主持人及成员所在部门应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财力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科研处对课题研究实行全程管理。

课题研究过程管理的基本内容是监控研究方向与研究速度,基本方式是咨询与检查。

科研处应当经常向课题主持人咨询,以掌握课题研究情况。

科研处对各类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检查。

各课题主持人必须在检查时向科研处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科研处汇总检查情况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与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在科研课题研究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研处报请学校或上级课题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或撤消其研究课题,并追回所用经费: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或研究方向的课题;

(二)自行中止研究的课题;

(三)拒不接受检查的课题。

第五章课题结题

第二十四条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对其成果进行结题鉴定。

校级立项课题由科研处组织结题鉴定,校外和校级以上立项课题按批准立项机构的规定进行结题鉴定。

第二十五条课题结题鉴定的准备工作由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结题方式、时间、地点及接待工作方案,其方案经学校科研处与省校科研处商定后实施;

(二)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书、课题研究报告、产品、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一式5份。

第二十六条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组的组成:

(一)结题鉴定组成员由科研处或请示上级课题主管部门确定;

(二)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三)鉴定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正派,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和研究应用情况;

(四)被鉴定课题的研究人员不能参加该课题的鉴定组,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人员参加鉴定组的,不能担任鉴定组组长。

第二十七条结题鉴定的内容与标准:

(一)被鉴定课题成果观点的正确性、材料的真实性、研究方法的可靠性以及成果的创造性与学术价值;

(二)被鉴定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被鉴定课题成果中存在的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鉴定结论意见,或者为通过鉴定,同意结题;或者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或者为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

第二十八条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与通讯鉴定两种方式。

会议结题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科研处发出结题鉴定会通知,同时将课题结题鉴定书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二)结题鉴定组组长主持结题鉴定会;鉴定会先由课题主持人报告课题研究情况与成果,然后由鉴定专家评议,并对课题主持人进行有关课题研究的咨询,最后由结题鉴定组组长作会议总结;

(三)结题鉴定组组长综合专家评议意见草拟鉴定结论意见,经专家无记名投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即为正式鉴定结论,全体结题鉴定专家在结题鉴定书上签名,不同意见应在结题鉴定意见栏内记载;

(四)经结题鉴定组鉴定为同意结题者,由科研处复核后颁发结题鉴定书。

通讯结题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科研处发出结题鉴定函,同时将课题结题鉴定书等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二)结题鉴定专家审阅结题鉴定书等材料,签署鉴定意见,并将鉴定意见报送结题鉴定组组长;

(三)结题鉴定组组长综合鉴定组成员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意见,连同鉴定组成员的鉴定意见,一并交科研处;遇鉴定组成员鉴定意见分歧较大时,鉴定组组长可以主持召开鉴定组会议复议,形成鉴定意见;

(四)经结题鉴定组组长签署同意结题意见的,由科研处复核后颁发结题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科研课题结题鉴定结论为不同意结题的,课题主持人应根据鉴定专家组的意见制订继续研究的工作方案,待研究成果达到预期结果后重新申请结题鉴定。

继续研究工作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条科研处集中受理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5月或11月的最后一周或按具体时间而定。

第六章课题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课题研究材料统一由科研处立卷归档。

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课题主持人应在一个月内将课题研究全部材料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科研课题档案材料包括课题申报表、批准立项文件、课题研究任务书、开题报告书、协议书、论文原件或复印件、研究样本、课题研究中期报告书、结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著作、成果获奖文件、成果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经费结算表等。

第三十三条科研课题获得校外和校级以上奖励的,课题主持人应在批准文件下发1个月内将批准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报科研处存档。

第七章课题研究成果推广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科研处适时汇编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较大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刊以及全国性、全省性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

学校推广应用优秀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第三十五条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特别突出的课题研究成果,学校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校适时开展优秀科研课题评奖活动。

第八章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来源:

(一)校外和校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批准机构下达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学校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此项经费在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科研课题研究经费资助:

(一)国家、省科技行政部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机构批准立项的资助课题,其资助标准在8000元以上者,学校按1:

1比例匹配资助;其资助经费在8000元以下者,按8000元标准资助;其自筹经费的课题,按6000元标准资助。

(二)中央电大立项的重点资助课题资助8000元,一般资助课题资助6000元,自筹经费课题资助4000元;省电大立项的重点资助课题资助6000元,一般资助课题资助4000元,自筹经费课题资助2000元。

(三)校级重点课题按5000元标准资助,一般课题按3000元标准资助;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设立的委托课题,其资助经费由校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四)校外横向课题不予资助。

第三十九条学校资助的申报与审批:

(一)凡立项校级以上课题须申请资助的,由课题主持人持批准文件和立项通知书到科研处提出申请;

(二)学术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审议立项课题,提出资助标准建议;

(三)校务委员会会议审定课题资助经费;

(四)科研处拟制课题资助的文件,由学校批准下发。

第四十条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课题下达的经费和学校匹配资助的经费,学校均须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用。

向社会转让科研成果及专利取得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入股提成费与科研成果推广费,学校须提取10%作为科研基金,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用,80%由课题组提取。

第四十一条科研课题经费,包括校外和校级以上课题管理机构下达的经费与学校匹配资助的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结转。

第四十二条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经费管理,并于课题通过结题鉴定1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室办理课题经费报销手续。

课题经费报销由科研处、财务室共同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与管理费。

除此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印刷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课题经费总额10%的比例收取课题管理费,课题管理费由财务室转入科研处办公经费,用于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科研课题结余经费的50%转入学校科研基金,50%由课题组自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课题奖励提成费与结余提成经费由科研处、财务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结题鉴定结论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与“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的课题,除必要的鉴定经费外,其研究经费不予列支。

第四十八条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蒙混通过结题鉴定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的课题,一经发现,由科研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其鉴定结论,追回全部经费,并报请学校及课题立项批准机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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