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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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控制程序
安全措施控制程序
1目的
为加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的运行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华电工程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的管理。
2.2项目公司对有关项目另有施工许可证的特殊要求时,首先以项目公司程序要求为准,同时执行本程序。
3管理程序
3.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1.1职责
3.1.1.1项目总工负责组织编制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1.1.2项目安全管理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安全设施需用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1.1.3计经部协助项目总工编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1.1.4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所辖范围内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并报华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备案。
3.1.2编制范围
根据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H的项目要求。
主要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和资金等。
3.1.3控制要求
各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编制出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华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
3.2安全施工措施
3.2.1职责
3.2.1.1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
3.2.1.2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证并跟踪指导。
3.2.1.3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2基本要求
3.2.2.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
3.2.2.2所有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有效。
3.2.2.3所有从事安全施工措施编制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规程、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施工顺序进行危险因素预测,确保所编安全施工措施在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2.2.4所有从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批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全)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规程、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检查验证。
3.2.2.5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在施工前的24小时之内,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认可。
3.2.2.6施工项目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批准,严禁安排开工。
3.2.2.7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交底,或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内容不理解,严禁参与施工。
3.2.2.8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施工措施中规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措施操作;当发现安全施工措施有错误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
3.2.2.9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施工措施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2.10安全施工措施可以与作业指导书合并在一起编写,但在时效性、针对性、人员、机械设备、环境等方面必须完全符合本程序的要求。
3.2.2.11零星、经常或重复性工作编制通用的安全施工措施,如:
机械日常操作、零星配合作业。
3.2.3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
3.2.3.1措施编写依据
a已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专业设计;
b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或其它技术资料、文件;
c施工环境、施工程序、结构特点、工具说明书或其它参考资料;
d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规定、标准等;
e评价出的项目危险因素;
f重大危险因素控制方案;
g应急预案;
h项目公司及华电工程项目部安全程序要求。
3.2.3.2措施编写要求
a首先说明施工地点和计划开工日期。
b施工概况:
重点说明施工项目的构成特点、所需材料、设备情况。
c安全防范重点: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预测易发生的事故的重大危险因素作为安全防护重点。
d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起重索具的安全状况:
--列出所用施工机械的名称和数量。
--对所选用的起重机械及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有何要求。
--所选用的起重工具、索具的规格、数量和选取的安全系数。
特殊情况应有校验证明。
e特殊零部件尺寸和最大件的重量、重心和安全施工方法:
--标明特殊件和最大件的重量、重心、几何尺寸和数量。
--特殊零部件和最大件的安装位置、最大作业高度。
--特殊零部件的临时固定方法及对辅助部件的要求。
--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安全距离。
f危险因素辩识和控制方案:
--根据施工工序和工程的结构特点,对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设备带来危险的各种因素,按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高峰、工程结尾的顺序分阶段、分层次进行辩识。
--针对辩识出的危险因素,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具体控制措施或方案。
--危险因素辩识和控制方案的编制,执行CHEC.P06-2008(E/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g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体质要求:
--写明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技术素质。
--明确参与施工的人员所具备的身体状况。
--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h所需安全设施名称、规格和数量:
--列出所需安全网、安全绳、盖板、自锁器、栏杆、竹篱笆等安全设施的数量、规格和要求。
--安全设施(栏杆、孔洞盖板、安全网、安全绳和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等)的设置地点和设置方法。
i应急措施和方案:
--针对该施工项目的特点,列出对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包含对人员的救护。
j实施情况总结:
--完工日期。
--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吸取的教训和改进措施。
--安全施工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k一般情况下,安全施工措施应统一格式编写,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格式时,由各施工单位提出更改建议,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3.2.4措施变更
安全施工措施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在执行过程中对不能实施的或需更改的部分应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2.5交底、监督
3.2.5.1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项目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亲笔签字,对不能亲笔签字的人员,必须加盖手印。
在交底记录上必须注明“一对一”监护名单。
3.2.5.2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员必须对原安全施工措施进行重新修订,重新报批,重新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3.2.5.3多工种联合作业时,在开工前除进行总的安全技术交底外,各配合工种还必须经过本部门的专业安全技术交底。
3.2.5.4施工工期超过一个月、中间间断7天以上、中间换人或新增加施工人员的项目,技术人员必须对施工人员重新或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并做好记录。
3.2.5.5安全管理部的安全工程师必须参加特危、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特危、重大、重要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交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证。
3.2.5.6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必须参加本单位特危、重大、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是否具备开工的安全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3.2.5.7一切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人员签字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报项目安全管理部备案。
3.2.6责任
3.2.6.1如因安全施工措施有错误而发生事故,批准者负主要责任,审查者负次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3.2.6.2无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不安排安全技术交底或不按安全施工措施要求,搭设安全防护设施或私自更改措施内容而发生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3安全施工作业票
对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或项目公司、华电工程项目部制度已有明确规定、或某一工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严格按措施施工、或某一工序有可能对人身、设备、工程、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虽已采取了防范措施,但还必须引起全体施工人员高度重视的作业项目,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3.3.1控制要求
3.3.1.1特殊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否则严禁施工。
3.3.1.2施工单位在接到经审查批准的安全施工措施后,在施工项目开工前两天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审查批准后进行现场交底并组织实施。
3.3.1.3在已送电,但未交电厂代管的区域进行作业时,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审查批准后,由本单位电气专业人员监护并做好隔离措施。
3.3.1.4在已移交电厂代管的区域进行特殊危险作业时,根据施工状况到电厂办理工作票,并做好隔离措施。
3.3.1.5对已投运过的氢气设备、管道等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检修时,必须到电厂办理动火作业票。
3.3.1.6安全施工作业票中的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或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当监护人确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与新的监护人办理交接手续。
3.3.2需办理作业票的工作范畴: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
两台及以上吊机抬吊作业;
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物装卸及运输;
变压器吊罩、吊芯;
发电机穿转子;
油区灌油后明火作业及发电机充氢后明火作业的;
提升架安装;
施工电梯拆装及负荷试验;
炉膛脚手架搭设;
过热器、省煤器和再热器的脚手架搭设;
各类吊机的拆装和试吊;
厂用电受电;
贵重设备吊装;
电气设备耐压试验;
使用吊笼吊人上高空作业;
压缩气瓶、危险物品吊装运输;
汽包、下水包、加热器、除氧水箱、水箱、油罐等金属容器内作业;
吊机在高压线附近吊装作业;
临时平台制作及吊装;
施工单位项目主管以上的行政领导或安全主管指定要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
施工电源拆迁移位及驳接。
3.3.3必须遵守的纪律:
3.3.3.1必须明确界定施工范围和工作内容。
3.3.3.2必须明确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方法和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
3.3.3.3必须明确人员所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3.3.3.4必须明确参加作业人员的数量及人员名单。
3.3.3.5每张作业票的起始时间到截止日期,是指连续工作时间,期限不得超过十天,如连续工期超过十天、或施工工况发生变化、或工作中间间断后再施工的,必须重新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3.3.3.6安全施工作业票办理完毕后,必须进行现场交底,在交底的四小时内开始施工,否则必须重新交底。
3.3.4监督检查
3.3.4.1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施工作业票的要求,监督、检查安全设施的搭设、监护人是否到位及施工人员对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实施。
3.3.4.2安全管理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交底和执行情况。
4附录:
4.1特危、重大、重要施工项目目录
4.2《安全施工作业票》CHEC-XSS-D-S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