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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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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篇一:
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建议书
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以英文
版和法文版为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年六月三日在
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四届会议,并注意到一九二八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一九五一年
确定(农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和一九五一年同酬建议书的条款,其中含有对确定最低工资
机构的宝贵指导,并考虑到近年来的经验强调了某些同确定最低工资有关的附加因素的重要
性,其中包括制定标准,使最低工资制度既成为一种社会保护的有效手段,也成为经济和社
会发展战略的一个要素,并考虑到最低工资的确定无论如何不应损害作为确定工资高于最低
水平的一种手段的自由集体谈判的举行和发展,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确定
最低工资的办法及有关问题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
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年确定
最低工资建议书:
一.确定最低工资的目的
1.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的内
容之一。
2.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的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
保护。
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
3.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主要考虑以下标准:
(a)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b)全国总的工资水平;(c)生活费用及其变动情况;(d)社会保障津贴;
(e)其他社会群体的相应生活标准;(f)经济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率水下,实现并保持高水平就业的
愿望。
三.确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
4.应将未包括在一九七○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人数和群体数保持在最低
限度。
5.
(1)可通过确定一种普遍适用的单一最低工资,或确定一系列适用于各特定工人群体
的最低工资,从而把最低工资制度应用于列入该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工资劳动者。
(2)基于单一最低工资的制度:
(a)不必和不同区域或地带为承认生活费用的差异而确定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作法不相
容;(b)不得损害不论过去或未来为某些工人群体确定高于一般最低水平的最低工资之决定
的效力。
四.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
6.该公约第4条规定的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可以有多种,可由下列方式确定最低工资:
(a)法规;
(b)主管当局的决定,不管有无关于要考虑其他机构建议的正式规定;(c)工资委员会或工资理事会的决定;(d)通过劳资调解法院或劳动法庭;或(e)使集体协议的规定产生法律效力。
7.该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协商,应特别指下列问题:
(a)选择和应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准则;(b)待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c)随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d)在实施最低工资立法时遇到的问题;(e)收集资料、进行研究,为确定最低工资的主管当局提供信息。
8.凡在本国已经设有负责向主管当局就最低工资问题提供建议,或被政府授予就最低工
资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的机构,依照该公约第4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机构得具有参与实施
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资格。
9.关于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人士,该公约第4条第3款(b)项规定了他们应参与确定最
低工资办法的实施,他们应当是有适当资格的独立人士,如属适宜,可以是在产业关系、社
会经济规划或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
10.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应动用足够的资源,搜集对有关的经济因素,尤其是对
本建议书第3条提出的诸因素及其可能的发展进行分析研究所必需的统计数字及其他资料。
五.最低工资的调整
11.最低工资标准应不时予以调整,以便将生活费用和其他经济条件的变化考虑在内。
12.为此,可参照生活费用和其他经济条件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定期进
行,也可根据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在这种审查显得合适时进行。
13.
(1)为了便于本建议书第11条的实施,在本国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应定期进行全国经
济状况的调查,包括居民人均收入、生产率、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方面的趋势。
(2)这种调查的次数应根据本国的条件来确定。
六.实施
14.为按照公约第5条的规定,保证关于最低工资的全部规定得到有效的实施,应采取以
下措施:
(a)作出安排,以需要保护的工人易懂的语言和方言,宣传有关最低工资的规
定,在必要时,要适应文盲的需要;(b)雇用一批数量充足、训练有素的监察员,授以完成其职责所必需的权力和便利;(c)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给予恰当的制裁;(d)简化法律规定和程序,简化其他合适的手段,以便于工人切实有效地运用最低工资立
法所赋于他们的权利,包括因工资偿付过少而取回其应得部分的权利;(e)联合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共同努力,保护工人免受虐待;(f)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工人不当牺牲品。
篇二:
国际劳工标准目录际劳工标准目录
历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劳工公约与建议书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1、工时公约(工业)
2、失业公约
3、保护生育公约
4、夜间工作公约(妇女)
6、儿童夜班工作公约(工业)-------------------------
1、失业建议书
2、待遇互惠建议书
3、煤矿预防建议书
4、铅中毒建议书(妇女和儿童)
5、劳动监察建议书(卫生部门)
192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
7、最低年龄公约(海上工作)
8、失业补偿公约(海难)
9、海员安置公约
-----------------------
7、工时建议书(捕鱼
8、工时建议书(内河航运)
9、海员国籍地位建议书
10、失业保险建议书(海员)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
10、最低年龄公约(农业)
11、结社权公约(农业)
12、工伤赔偿公约(农业)
13、白铅公约(油漆)
14、周休息公约(工业)
15、最低年龄公约(扒碳工和司炉工)
16、年轻人体格检查公约(海上工作)
11、失业建议书
12、保护生育建议书
13、妇女夜间工作建议书(农业)
14、儿童和青年人夜间工作建议书
15、技术教育建议书(农业)
17、住房和住宿建议书(农业)
18、每周休息建议书(商业)1922年第四届国际劳工大会
19、移民工作统计建议书1923年第五届国际劳工大会
20、劳动监察建议书1924年第六届国际劳工大会
21、休闲娱乐利用建议书1925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
17、工伤赔偿公约
18、职业病公约
19、同等待遇公约(工伤)
20、夜间工作公约(面包房)-----------------------
22、工伤赔偿建议书
23、海员遣返建议书(法律)
24、职业病建议书
25、同等待遇建议书(工伤)1926年第八届国际劳工大会
21、移民检察公约
------------------------------------------------
1926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
22、海员雇用合同公约
23、海员遣返公约
------------------------
27、船长及实习水手遣返建议书
28、劳动监察建议书(海上工人)1927年第十届国际劳工大会
24、疾病保险公约(工业)
25、疾病保险公约(农业)------------------------
29、疾病保险建议书1928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26、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0、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建议书1929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
27、船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28、码头工人事故保护公约------------------------
31、工伤事故预防建议书
32、机器安全措施建议书
33、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建议书(互惠)
34、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建议书(组织协商)1930年第十四届国际劳工大会
29、强迫劳动公约
30、工时公约(商业和办公室)--------------------------
35、工作中间接限制建议书
36、强迫劳动条规建议书
37、工时建议书(旅馆业等)
38、工时建议书(文娱表演)
39、工时建议书(医院等)1931年第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
31、工时公约(煤矿)1932年第十六届国际劳工大会
32、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公约(修订)
33、最低年龄公约(非工业劳动)--------------------------
40、码头工人事故预防建议书(互惠)
41、最低年龄建议书(非工业劳动)1933年第十七届国际劳工大会
34、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
35、养老保险公约(工业等)
36、养老保险公约(农业)
37、残疾保险公约(工业等)
38、残疾保险公约(农业)
39、死亡保险公约(工业等)
40、死亡保险公约(农业)---------------------------
42、职业介绍所建议书
43、残疾、养老、死亡保险建议书1934年第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
41、夜间工作公约(妇女)(修订)
42、职业病公约(修订)
43、窗玻璃业公约
44、失业公约
----------------------------
44、失业建议书1935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
45、井下作业公约(妇女)
46、工时公约(煤矿)(修订)
47、40小时公约
48、保持移民年金权利公约
49、缩减工时公约(制瓶业)----------------------------
45、失业建议书(青年人)1936年第二十届国际劳工大会
50、土著工人招聘公约
51、缩减工时公约(公共工程)
52、带薪休假公约
-----------------------------
46、消除招聘建议书
47、带薪休假建议书1936年第二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53、高级船员资格证书公约
54、海员带薪休假公约
55、海上人员生病或遇难情况下船主的义务公约
56、海上人员疾病保险公约
57、船上工时和人员配制公约------------------------------
48、海员在港期间条件建议书
49、船上工时和人员配制建议书1936年第二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
58、最低年龄公约(海上工作)(修订)1937年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
59、最低年龄公约(修订)(工业)
60、最低年龄工业(非工业劳动)(修订)
篇二: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
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
(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
(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
(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
(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
(e)“雇主”一词指:
(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
(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主管当局可规定任命此类人员的适当标准并确定赋予他们的职责;
(g)“脚手架”一词指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支撑结构,不包括下述(h)项所限定的“起重机械”;
(h)“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装载物的固定或活动机械;
(i)“升降附属装置”一词指可将装载物固定在起重机械上,但不构成该机械或装载物的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应就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而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
第四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承诺,在对所涉及的安全和卫生危害作出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法律或条例并使之生效,以保证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1.根据上述第四条制订的法律或条例可通过制定技术标
准或实施规则,或以其他适合国情和惯例的方法保证其具体实施。
2.各会员国在使上述第四条和本条第1款生效时,应充分考虑在标准化领域中公认的国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标准。
第六条
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办法采取措施,保证雇主
和工人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雇主和独立劳动者有遵守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1.凡两个或更多雇主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
(a)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应负责协调安全和卫生方面规定的措施,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确保这些措施得以实施;
(b)如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不在建筑工地,则他们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就地指定有必要权力和手段的主管人员或机构,以代表他们保证协调和遵守上述(a)项提及的措施;
(c)雇主应对其管辖下的工人执行规定措施负责。
2.凡若干雇主或独立劳动者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他们有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求在执行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九条
负责建筑项目的设计和计划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考虑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参与保证对他们所掌管的设备与工作方法的工作条件的安全性以及对所采用的可能影响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程序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责任:
(a)在实施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尽可能密切合作;(b)适当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可能受到他们工作中行为或疏忽而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c)使用由他们支配的设施,不得滥用为他们的自我保护或保护其他人而提供的任何设备;
(d)及时向其直接主管人以及工人安全代表(如存在此类代表)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而他们自己又不能适当处理的任何情况;(e)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十二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应有权利在有充分理由认
为对其安全或健康存在紧迫的严重危险时躲避危险,并有义务立即通知其主管人。
2.在工人安全遇到紧迫危险时,雇主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按情况安排撤离。
三、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的安全
1.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
2.应提供、保持及(如属适宜)标明出入一切工作场所的安全手段。
3.应采取一切适宜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
第十四条脚手架和梯子
1.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他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
2.在进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高架工作岗位时,应提供适用作业的优质梯子,并应对其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
3.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津和条例建造、使用。
4.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
1.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包括其元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
(a)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有足够强度;
(b)安装和使用得当;(c)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d)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由专业主管人员检查测试,并应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在案;(e)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除非是按国家法律或条例以载人为目的建造、安装和使用,起重机械不得用于提升、降落或运载人员,但有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且起重机械能被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
1.所有土方和材料搬运的设备和运载工具均应:
(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c)使用得当;
(d)由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在使用运载工具、土方或材料搬运设备的所有建筑工地:
(a)应为此类机械和设备提供安全和适宜的通道;
(b)交通的组织和管理应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
1.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
(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c)只能按设计意图使用,除非主管人员对超出原设计目的以外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确认此种使用无危险性;
(d)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如属适宜,应由制造商或雇主以使用者能看懂的方式提供适当的安全使用说明。
3.带有压力的装置和设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进行检查测试。
第十八条高空包括屋顶作业
1.如对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材料坠落。
2.如工人需在以易碎材料覆盖的屋顶或其近旁或其他易于坠落的平面上工作,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无意中踏上易碎材料或从易碎材料处坠落。
第十九条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
任何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均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便:
(a)通过适当的支撑或其他措施防止土块、岩石或其他物质掉落或倒塌对工人造成危险;(b)防止由于人员、材料或物体坠落或水涌入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而造成危险;
(c)保证所有工作场所有足够的通风,以保持空气适于呼吸,并将烟雾、瓦斯、蒸气、尘土或其他杂质限制在对健康无危险和无害的水平及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限度之内;
(d)使工人在发生火灾或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置身于安全处;
篇三:
劳动法试卷及答案4
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
1.()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A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
b;考生答案:
c;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0
2.在工伤保险中保险费用由()。
A职工独立缴纳
b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c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D国家财政负责缴纳
参考答案:
c;考生答案:
c;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1
3.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
A政府高级公务员
b国务院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
c企业的经营者
D企业高级技术人员
参考答案:
c;考生答案:
--;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0
4.某厂与李某等20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生产任务适应客户要求而调整,致使该厂与李某等6名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该厂经过与李某等6名工人协商,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种情况下,该厂()。
A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李某等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b继续与李某等人协商
c在给予李某等人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不解除劳动合同
D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
A;考生答案:
--;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0
5.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参考答案:
b;考生答案:
b;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1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
A按件计酬
b按小时计酬
c按天计酬
D按月计酬
参考答案:
b;考生答案:
b;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1
7.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每半年召开一次
b每半年召开二次
c每一年召开一次
D经常召开
参考答案:
A;考生答案:
A;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1
8.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国际劳工宪章》
b《国际劳工标准》
c《国际劳工条约》
D《国际劳工章程》
参考答案:
b;考生答案:
b;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1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A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b前来申诉的所有的劳动争议
c上级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争议
D经当事人协议前来申诉的劳动争议
参考答案:
A;考生答案:
A;试题分数:
1;考生得分:
1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