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施工用水备注说明及签订合同的要求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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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施工用水备注说明及签订合同的要求7

施工临时用水工程合同

用水单位:

(甲方)

供水单位:

(乙方)

 

年月日签订

 

备注说明及签订合同的要求:

1.本合同为范本合同,各项目公司工程部根椐自身实际情况修改其间相关数据,并由经办人---工程部经理---审计部---办公室---财务部---分管副总---项目总经理—审计部---董事长办公室转董事长审批(附合同审核单);合同应按工期进度计划提前完成,必须在签订《土地合同》后50天内完成,并由工程部送达承包方,以利合同洽谈工作,送达承包方时应要求对方给予签收,签收单留存工程部。

临时施工用水合同必须在签订《土地合同》后60天内签定完成;临时施工用水必须确保在签定《土地合同》90天内施工完成。

2.在订立该合同之前,必须向对方索取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码证等的复印件,确认其真实性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用户水费结算协议书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甲方)、各用水户(乙方)为简化水费及福州市财政综合科委托我司代收的财政附加费、排污费、下水费的收。

付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指款项为自来水水费、财政附加费、排污费、下水费,每月由甲方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同城特约)方式收取。

二、甲方每月日通过开户银行按上述结算方式向乙方收取。

三、甲方委托银行收取水费及代收的财政附加费、排污费、下水费的结算手续费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错收、多收款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查清,并办理退款手续。

五、乙方付款日如不能备足应交款额,发生退票,则应在付款日起无日内自行到甲方(营业管线所)缴交,否则以欠费罚款处理。

六、乙方如变更开户银行或户名、帐号及法人代表,应于交款日前一周内通知甲方(营业管线所),以便及时更改。

乙方如过户而不负缴交水费、财政附加费、排污费、下水费责任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营业管线所),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户名: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工商行鼓办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本单位(乙方)现有个不同地点的用水户

下属单位

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供用水合同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0一年八月

 

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为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自来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城市供水条例入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民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区路号。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具体附详图标明)

(二)、贸易结算计量(总)水表(以下简称结算水表)口径、底度流量(用水基数)、注册登记号、用水性质(生活用水/J商业用水/营业性用水)、安装地点及用户申请日供水量。

序号

水表口径

水表底度流量(用水基数)

注册登记号

用水性质

安装地点(在附图中标注)

用户申请日供水量

1

2

3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或双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供水人提供如下供水方式和质量:

1、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2、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机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考核要求。

3、供水人保证城市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14MPa。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口普通机械水表口智能IC卡水表口电子远传表口。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

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结算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检定、认定。

(二)、供水价格:

1、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别装表计量。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国家规陡从高适用水价计收水费。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结算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在接到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缴费方式:

(水费收缴费协议另附)用水方要求改变缴费方式或帐号变更,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供水方,供水方应按规定给予办理。

供水企业要求改变收费方式或帐号变更,也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用户应按规定配合实行。

3、用水人如对当月水费有疑问,可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供水人,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的水费结算中予以更正,但当月水费仍应照付。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建设、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供水人设计安装的结算水表处。

无表防险(消防旁通管、,消水栓)以启闭闸门为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水源侧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及结算水表属供水人产权,产权分界点另一侧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属用水人产权。

(二)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1、城市配水主干管由供水人依政府城市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费用由供水方自行筹集,建成后供水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2、从城市配水主干管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含结算术表),由供水人组织建设、管理、维护;首次建设工程费由用水人承担。

3、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由用水人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用水人施工时,应按经供水人同意的设计方案预留表箱或表井位置,以保护水表安全,利于供水人安装抄表、换表。

4、结算水表应设置在用水人用水范围内,用水人有责任进行保护,不得堆、压、淹、埋。

用水人发现结算水表被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供水人。

5、用水人在用水期间困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并由供水人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水人承担,供水人依国家规定计费。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的权利:

1、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2、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或因用水人责任不能履行缴费的(如帐户冻结、变更、未通知、存款不足等),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水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发现用水人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时,供水人有权拒绝继续供水。

4、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经供水人通知一个月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其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

5、因结算水表被占压、损坏及非供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六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二)、供水人的义务:

1、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护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或降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国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指结算术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

遇到有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3、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4、对于用水人提出结算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复核和才交验。

对于结算术表团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5、供水人按国家规定对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费用由供水人承担。

6、供水人在接到用机关于开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改变用水性质、增减用水容量、更名过户、暂停或停止用水、移动表位或迁移用水地址等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

第六条用水人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权利:

1、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供水。

2、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结算术表复核和校验。

若校验确定结算水表不符合规范要求,校验费由供水人承担;否则,校验费用由用水方承担。

3、有权向供水人就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4、有权就供水人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用水人的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清水费。

2、用水人新装或增加用水容量的,应按国家规定缴交有关规费。

3、保证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4、保证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如遗失或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配合供水人抄验结算水表,协助做好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5、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旁通管、消火栓)。

需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

发生火灾时,用水/二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在24,J、时内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并估算水量(费)。

6、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转供水。

7、开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改变用水性质、增减用水容量、更名过户、暂停或停止用水,移动表位或迁移用水地址等,均应事先向供水人办理手续;交纳有关费用。

8、用水人连续六个月用水量超过结算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增容(更换大口径结算水表)手续。

否则按有关规定限量供水或由供水人根据用水人实际用水量更换大口径水表,以确保计量准确,用水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水表底度流量时,应当办理减容(更换小口径结算水表)手续,否则按规定的底度流量标准缴费,同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实际用水量更换小口径水表,以确保计量准确。

当用水人申请恢复用水容量时,供水人应予复装原口径水表,并不再征收相应规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多收费的;应当退还用户,并按多收费部分每日千分之五的金额补偿损失。

3、因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其他非供水人原因造成的停水、水管爆裂或水质量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清水费的。

除补交水费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所欠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超过交费日期两个月,经催收仍不交纳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但应提前七日通知用水人。

因欠费被中止供水的用水人自复费之日起在半年内交齐欠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逾期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4、用水人如擅自迁移、更动和操作供水人的结算水表、表前阀门及其它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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