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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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

《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

目  录

第一条  警情评估程序

第二条  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

第三条  对嫌疑人(车辆)盘查行动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现场抓捕行动基本程序

第五条  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基本程序

第六条  对盗窃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第七条  对交通事故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第八条  对伤害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第九条  对劫持人质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条  对纠纷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对暴恐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对需要救助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对涉枪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对持刀行凶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对涉爆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对个人极端行为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依法使用武器程序规范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执法值勤行为,依法、依规地完成先期处警任务,体现有效作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防止出现不应有的过失、不作为甚至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逻盘查执勤规范(试行)》、《省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公安民警执法值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警情评估程序

当接到报警赶往一个现场时,现场存在的各种危险很难预知,因此需要:

1、了解。

迅速向指挥中心、上级、报案人等询问现场情况。

2、观察。

进入现场前,在相对安全的位置上观察现场危险情况。

3、评估。

自身是否具有安全处置的能力。

4、决定。

行动方式。

 

第二条  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

进入现场是行动的开始,也是危险的开始,应当遵循:

1、警情评估。

2、报告。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报告进入的路线、到达的位置和现场基本情况。

3、分工。

根据情况明确任务。

4、接近。

相对安全的路线谨慎接近现场。

5、处置。

视情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设置警戒线。

6、疏散。

劝解围观人员,疏导交通。

7、保护。

保护现场,寻找报警人、受害人、目击人等,保护、固定证据。

8、报告。

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第三条  对嫌疑人(车辆)盘查行动的基本程序

1、警情评估。

2、截停。

在相对安全的地点截停嫌疑人或者车辆,形成控制。

3、告知。

表明身份。

4、查证。

检查证件,人、证比对。

5、查人。

人、物分离,先人后物。

6、查物。

寻找、保留证据。

7、处理。

礼貌放行或者进一步审查。

 

第四条  现场抓捕行动基本程序

1、警情评估。

2、收集研判情报。

重点收集与案情、行动、安全有关的情报信息。

3、制定行动方案。

谋划战术应用,确定警力分工,制定应对变化方案。

4、演练。

事先进行配合性、针对性演练。

5、接近。

自然或隐蔽接近嫌疑人。

6、控手。

所有技术使用均以控制其双手为目的。

7、上铐。

使用背铐,视情遮挡其面部。

8、搜身。

收集、固定证据。

9、报告。

向上级报告情况。

10、带离。

以安全方式控制带离。

 

第五条  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基本程序

1、警情评估。

2、观察。

现场人数、具体位置、人员构成、表现方式、使用手段、标语口号等。

3、了解。

起因、诉求、身份、暴力倾向等。

4、报告。

适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和自己位置。

5、取证。

收集、固定证据。

6、处置。

稳定人群的情绪,疏导交通。

根据上级指示确定进一步工作。

 

第六条  对盗窃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保护。

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固定现场证据。

3、了解。

向报警人、受害人、周围群众了解情况,询问被盗财物种类、特征、数量和价值,嫌疑人数量、体态特征和逃跑方向等。

4、报告。

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5、判断。

根据现场掌握的信息,判断嫌疑人行踪,是否有抓捕条件。

6、控制。

控制没有离开现场的嫌疑人。

7、求援。

请求上级支援、布控、拦截嫌疑人。

8、移交。

向相关部门说明已掌握情况,移交相关证据,确认登记。

9、反馈。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领导汇报案件先期处置情况。

 

第七条  对交通事故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保护。

设置警示标志,保护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3、查看。

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被困情况,是否造成交通堵塞。

4、报告。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报告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

5、取证。

查验当事人证件,对现场拍照取证。

6、处置。

有人员伤亡或被困的,联动119、120、122;设法帮助伤者脱离险境或者保持与伤者、受困者的交流;无人员伤亡的,疏导交通。

7、认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场填写责任认定书,让双方签字。

需要移交的,按程序移交。

8、报告。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报告处理情况。

 

第八条  对伤害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报告。

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受伤和嫌疑人情况。

3、制止。

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依规使用口头、徒手、警械和武器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4、联动。

联系120,协助救护伤者或者保持与伤者、受困者的交流。

5、取证。

向受害人、报警人和周围群众了解事件经过,固定证据。

6、移交。

向相关部门说明已掌握的情况,移交相关证据,确认登记。

7、反馈。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领导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第九条  对劫持人质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人质的安全是第一位的!

决不要因为盲目行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有行动都应以不激怒嫌疑人为前提,因此需要:

1、警情评估。

2、接近。

尽量以隐蔽或者便衣的方式接近现场。

3、查问。

了解人质的数量、年龄、性别及身体状况;嫌疑人的人数、要求、所持凶(武)器、情绪等情况;现场位置、地形、出入口等情况。

4、报告。

适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并保持联系。

5、警戒。

疏散围观人员,设置警戒线。

6、取证。

利用条件固定、保护现场证据。

7、稳定。

如果有机会与嫌疑人及人质对话时:

对嫌疑人:

态度和蔼,稳定情绪,不轻易承诺,拖延时间;

对人质:

劝其冷静,问询其身体状况等。

8、移交。

当上级到达现场时,介绍情况,依令执行。

 

第十条  纠纷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了解。

向报警人等了解现场情况,确认有人员伤亡的,联动120到场救护。

3、分离。

分离双方当事人,控制现场,做好稳定工作,视情联动相关单位到场。

4、处置。

查找纠纷起因和相关当事人、见证人,疏散劝离无关人员。

5、移交。

必要时,向相关单位移交现场或者当事人,介绍已经掌握的情况。

6、报告。

适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了解。

向报警人及其他人询问发现事件的时间、地点、死者状态、死亡原因(如溺水、高坠、中毒、割脉、上吊等),报警人基本情况。

3、报告。

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知120以及相关部门到场。

4、保护。

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疏散群众,必要时遮掩死者。

5、取证。

确定现场遗留物品,固定现场证据,形成材料访问。

6、移交。

将现场移交给刑侦部门。

7、报告。

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对暴恐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报告。

立即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保持通话状态。

3、接近。

保护自己,做好戒备,利用掩体向中心现场推进。

4、示警。

依法向现场无关人员发出危险警告,示意撤离方向。

5、处置。

视情依法果断使用武力,注意发现其他可疑人员。

6、救助。

救助受伤人员。

7、保护。

收集、固定现场证据。

8、移交。

支援力量到达后,将现场移交。

 

第十三条  对需要救助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需要救助的现场是指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意外遇险等事故的现场。

1、警情评估。

2、了解。

迅速向报警人或者其他人了解情况,确定现场人员伤亡或被困情况,联动119、120等到场。

3、报告。

适时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报告情况,保持通话状态。

4、疏散。

视情将群众疏散至安全地带。

5、救援。

利用携带(如巡逻车上的装备)的器材、装备尽力实施救助。

6、移交。

支援力量到达后,将现场移交。

 

第十四条  对涉枪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隐蔽。

不要轻易离开掩体;

3、报告。

适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保持通话状态。

4、示警。

依法向现场无关人员发出危险警告,示意撤离现场。

5、锁定。

观察、跟踪、锁定嫌疑人的位置和状态,适时报告;

6、处置。

视情依法果断使用武力,力图控制、制服嫌疑人。

7、移交。

支援力量到达后,将现场移交。

 

第十五条  对持刀行凶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报告。

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保持通话状态。

3、示警。

告知、疏散无关人员。

4、控制。

控制安全距离,语言警告,保持戒备。

5、处置。

视情依法果断使用武力,力图控制、制服嫌疑人。

6、报告。

适时报告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对涉爆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隐蔽。

不要轻易离开掩体。

3、报告。

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保持通话状态。

4、示警。

组织疏散现场人员,扩大安全范围,设置警戒线。

5、判明。

爆炸物已爆或未爆。

如果未爆,观察报告爆炸物的外形、体积等情况;

如果嫌疑人在现场,观察报告嫌疑人的人数,爆炸物的形状和引爆方式;

如果已经爆炸,观察报告伤亡情况。

6、移交。

支援力量到达后,将现场移交。

 

第十七条  对个人极端行为现场先期处置程序

1、警情评估。

2、了解。

人员数量、基本情况、特征、所处位置、起因、诉求、现场伤亡情况等;

3、报告。

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保持通话状态。

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到场。

4、示警。

疏散现场人员。

5、处置。

保持安全距离,语言警告,视情依法果断使用武力,力图控制、制服嫌疑人。

6、取证。

收集、固定证据。

7、移交。

支援力量到达后,将现场移交。

 

第十八条  依法使用武器程序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必须依法遵照下列程序:

一、使用前

1、判明。

必须明确射击目标是犯罪嫌疑人。

没有确定,不要使用武器。

2、暴力犯罪。

必须是《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十四种具体情形。

3、紧急情形。

确定已经无法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止,使用武器是最后选择!

4、警告无效。

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

也可以采用其它明确的方式进行警告。

5、对无关人员警告。

如果现场有无关人员在场,应当命令其躲避。

二、使用中

1、遵循原则。

必须遵守《条例》第六条规定。

2、控制事态。

如果警告或者开枪后,犯罪嫌疑人停止了犯罪行为、失去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或者服从警察的命令时,应当停止射击。

3、瞄准射击。

必须瞄准后再射击。

4、观察判断。

犯罪行为是否得到制止。

三、使用后

1、保护。

保护现场划定警戒区域

2、报告。

立即向上级报告情况。

3、救治。

如果有人受伤,联系120救治,保持与伤者的沟通与交流。

4、取证。

搜集、固定证据,为书面报告做准备并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查。

5、协助。

协助上级、检察院行勘验现场。

6、书面报告。

依法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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