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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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考点汇总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卷烟除外)

  (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批发的卷烟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消费税原则上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办法,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出厂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和进口环节一次课征,但个别应税消费品适用特殊规定,比如我国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对卷烟批发环节还要课征一道消费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律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5类:

  【提示】视为生产行为——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消费税的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

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0.005元/支(新变化)。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

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子目: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6.航空煤油;7.燃料油

  【提示】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范围。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暂缓征收消费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Dl00)》标准。

  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税范围。

  (七)摩托车

  含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八)小汽车

  子目:

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轻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等项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新增)

  (十五)涂料(新增)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4%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征收4%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提示】考生要掌握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并把握消费税与增值税双层征收的环节。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特殊情况:

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复合计税。

(二)从高适用税率的两种情况

  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

  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

  二是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卷烟的适用税率

卷烟、雪茄烟、烟丝税目税率状况:

税目

税率

1.卷烟

生产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56%+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0.003元/支

商业批发

11%+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酒的适用税率

 【特别提示】考生要注意三方面问题:

  第一,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定额税率要把握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时,要会运用500克、公斤、吨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第二,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但是如果糠麸白酒、其他白酒与粮食白酒或薯类白酒混合生产白酒,则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

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划分档次。

  注: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及纳税环节的规定见下表:

成品油税率及政策的特殊规定

2009年起,成品油的诸多项目的税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用作原料的部分油品或产品有特殊的退免税政策:

第四节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销售额的确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

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存在不包括的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处理方式及计税规则思路见下图: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的卷烟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如果A<70%B,则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A≥70%B,则A、B差价小,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基本程序: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核定主体:

  1.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标准的运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同类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税率形式

适用项目

计税公式

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规则如表所示: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范围

  

(1)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的汽油、柴油;

  (8)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提示】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已纳消费税,如当期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继续抵减。

(P250)

  2.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归纳】

  

(1)从范围上看,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2)从规则上看,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3)从依据上看,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从方法上看,需自行计算抵扣。

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方法。

  (5)从抵扣消费品的来源渠道看,2006年以前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自2006年,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

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6)其他限制条件:

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确定以及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代收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1.购买材料设计增值税进项税

2.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3.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1.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2.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1.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2.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1.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2.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1.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十种情况)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第九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1996)727号)

3.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4.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提示】

  ①税率11%加0.005元/支;

  ②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③不能抵扣以前环节消费税;

  ④总机构汇总纳税。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的退(免)税

 该政策体现的是:

老政策执行至2011年9月底,新政策自2011年10月开始执行(该部分内容也在P246体现出来)。

2013年补充了管理规定(P247)。

  2011年以后坚持的原则:

出厂销售和进口征税;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照规定退税。

  

(1)按照规定征税

  ①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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