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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核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

田力普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辩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发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或者是否不符合专利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时,才能作出驳回决定。

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二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

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

(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的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2(申请文件的审查

2(1请示书

2(1(1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

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应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应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情报,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全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不得超过25个字。

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

例如,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

2(1(2发明人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示书是指明的发明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不必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应当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假名。

多个发明人时,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本人书面提出。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专程局在专利公报、说

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外国发明人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

琼斯。

2(1(3申请人

2(1(3(1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必审查。

当申请人是个人时,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并且该个人有权提出专程申请。

除非申请专利的主题明显不是非职务发明,此时,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当申请人是单位时,可以推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是职务发明,并且该申请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该单位明显不具有法人地位或者对其法人地位有疑问时,例如××大学科研处或××研究所××课题组,应当通知该单位提供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各或者假名。

申请人是单位时,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名称应与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

2(1(3(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的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有颖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者营业所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请求书是声称,在中国有经常居所营业所时,审查员应当要求提供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外国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国籍或者总部所在地国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

(3)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

审查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经营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单位时,以总部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所在地来确定),是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开始,但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讼诉协议(因为所有这些国家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

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

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时,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的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申请人是个人时,其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

琼斯。

姓名中不应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申请人是单位时,其名称应当使用正式全称。

对于申请人所在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2(1(3(3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

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时,分别按本章的2(1(3和2(1(3(2进行审查。

2(1(4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成立。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二十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

专利局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公告方式公布。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专利局登记的全称,并且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

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专利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专利代理人应当是己在专利局登记的。

并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里执行任务。

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局登记的编码。

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2(1(5地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共同代表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地投递的要求。

本国的地址应当指明省(自治区)、市(自治洲)、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写××省××大学。

外国的地址应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2(2说明书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写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

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

quot;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

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说明书中写有书面说明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有附图;申请文件中有附图的,说明书中应当有图面说明。

说明书中部分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和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商业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仅与背景就技术作比较不应认为是贬低行为)。

细则18(3

2(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反映技术方案,记载技术特征。

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例如“请求保护该专利的生产、销售权“等。

权利要求在两项以上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细则20(2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细则20(3

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诽谤他人或他人产品的词句。

2(4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

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

得着色或涂改。

细则94(1

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

几幅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

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

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

细则19(1

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

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

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

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图,且有一幅己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该页上其他图也应当水平位置。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同一零件出现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

细则19(3

图的大小要适当,应能清晰地分辩出图中每一个细节,并适合用照相制版,静电复印,缩微等方式大量复制。

同一图中每一组成部分与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成适当比例,只有为了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而采用局部放大时才能例外。

图中除必要垢关键词语外,不应当含有注释性文字。

关键词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流程图、框图应当视为附,并允许在框图内含有简明注释。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

2(5摘要

2(5(1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对于未写明技术特征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应当予以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细则24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2000个字。

摘要超过2000个字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由审查员删节的,还应当通知申请人。

摘要没

有附图的,其文字部分可以增加,但不得超过250个字。

2(5(2摘要附图

说明书中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申请未指定也未提供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指定并提供的摘要附图明咴不能说明发明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另行指定,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

细则24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被视为摘要附图。

2(6两种特殊专利申请

2(6(1分案申请的提出

2(6(1(1分案申请的提出

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时,申请人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其内容限定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定义的单一性范围之内。

申请人可以把从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者若干件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只能在专利局对极原案要作出授予专程权通知之前提出。

分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时,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也不得改变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应与原申请的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和专利申请人相同。

不相同时,应当有权利移转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原案中已提交过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2(6(1(2分案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按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审查。

并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号或者原申请日进行审查。

分案申请请求书书中未注明原申请号或者原申请日的,或者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类别的,按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2(6(1(3分案申请的初步审查

根据原申请案卷核实下列各项:

(1)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

(2)分案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与原案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是否附有合法的权利移转证明材料;

(3)是否递交了原申请文件副本,有优先权要求的,是否提交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4)在分案申请递交日,是否己经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

不符合上述第

(1)项、第

(2)项和第(3)项之一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后的,应当对分案申请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初步审查中发现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前,但审查时已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更正己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原申请审批程序继续进行。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视同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己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缴。

2(6(2涉及新的微生物的申请

2(6(2(1涉及新的微生物申请的提出

涉及新的微生物的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细则25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微生物菌种的分类命名;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2(6(2(2涉及新有微生物申请的初步审查

己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

(1)保藏单位是否是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即是否为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或者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2)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当天。

(3)保藏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是否一致。

不符合上述第

(1)项或者第

(2)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作出该菌种被视为未保藏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第(3)项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该菌种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保藏请进证明的,应当作出该菌种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即未提交菌种存活证明,又未说明未能提交证该明的正当理由时,应当作出该菌种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保藏单位未能在三个月内作出菌种存活证明,并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认为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

提交菌种保藏过程发生死亡时,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菌种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应当作出该菌种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三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菌种相同的新菌种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专利局作出菌种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后,应当依职权取消请求书中注明的有关事项。

2(7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

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的线条(包括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

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

文字和附图的版心,横向不超过145mm,纵向不超过210mm,四周不应有框线。

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

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应当作出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的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的申请文件,除允许审查员对文字部分作出修改外,应符合公布的要求。

3(其他文件的审查

3(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代同代表人

3(1(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1(1(1委托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审查中发生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未经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通过某个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己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不补正的,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其他专利事务。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前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

外国人申请专利以及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并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审查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1(1(2委托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指明的内容相一致。

审批程序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

字或者盖章。

外国申请人委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

专利局收到合法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

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而提供总委托书复印件,并注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发明创造名称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1(1(3撤销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撤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被委托。

撤销委托或者辞去被委托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办理时应当附具解聘书或者辞去被委托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之前,该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的事务继续有效。

变更手续合法的,应当作出手续给合格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

3(1(2指定共同代表人

3(1(2(1指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被指定的共同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3(1(2(2权力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共同代表人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是指,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权等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盖章。

3(2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不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3(2(1要求外国优先权

3(2(1(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缔约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是在在先申请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时,其期限是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3(2(1(2要求优先权声明

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

未按时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细则30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

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部分在先申请的有关事项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只要在申请人提供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己明确指明,可以认为申请号已经及时提供。

细则30

3(2(1(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爱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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