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92107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docx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范本模板

中级考试分两部分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包括三个模块统计方法、会计基础知识和经济学基础知识

  《统计工作实务》包括两个模块统计法统计实务。

  《统计工作实务》之统计法规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

  1。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

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一、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

统计法律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2。

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除此细则外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3。

地方性统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4。

统计行政规章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和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目前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是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了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月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是明细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是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是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保密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是能够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

  一、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

  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具体地说它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集中管理和分散形.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

  一是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三是部门统计系统。

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2.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3.业务管理方面

  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二是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

  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统计,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2。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是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五六七八九十,略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六条略

  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五条略

  4。

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员的职责,三条略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一是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恪守职责道德.

  三是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五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是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是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二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1。

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

  3.审查,初审和终审。

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

终审时间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

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四、涉外调查机构的认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

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受理的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行可证就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再负责人、依据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五、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提交的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的,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七章

  统计调查的管理

  一、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三者应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

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分为两种制定情况:

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重大的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性较强。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仅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三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

  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常用的有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的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批准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二、统计调查方法

  全面统计报表,投入多、效益差,缺乏灵敏性,基层负担重,中间环节多,受到的干扰也多,难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的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有:

  周期性普查,取得的数据全面、系统、准确、可靠,但工作量大,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

  抽样调查,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

投入省,调查效果好。

  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

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

  行政记录,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

对利用行政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

  三、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四、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政府统计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经费保障只有领先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