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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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实际制订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措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1)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和产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内江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红十字会、内江军分区、武警1支队、武警内江消防支队、电信内江分公司、移动内江分公司、联通内江分公司、成渝铁路内江站、成渝客专内江北站等。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做好受灾人群心理咨询、康复工作、做好应急处置事后评估;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抓好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及资金争取工作,服务好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着重加强国、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础设施建设安排资金的争取力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保证应急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财政局要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要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加强对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内江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域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及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协调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
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质监局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组织做好医保对象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国务院卫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