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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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2.2成员部门

2.3日常管理机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终止

5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2技术保障

5.3后勤保障

5.4法律保障

6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7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性质和危害程度,实施分级控制、分级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1.3.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1.3.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

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⑤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其他地市。

③腺鼠疫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地市。

④霍乱在市行政区域内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地市,并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⑩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死亡5例及以上。

⑪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⑫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④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⑤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⑥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⑦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死亡4例以下。

⑨发现脊髓灰质炎病毒变异株病例或发生聚集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

⑩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⑪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③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

④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暴发,报告时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及应对能力,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提出补充和调整意见,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2.2 成员部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市财政局:

负责经费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

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的监控处置工作,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市纪委(市监察局):

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

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肉类储备工作。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市教育局:

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

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

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协助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市旅游局:

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市工商局:

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外事侨务办:

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广电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防病知识普及。

市物价局: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民政局:

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范及时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者遗体的处理工作;对处置特殊或新出现的传染病患者遗体时,卫生医疗机构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市红十字会:

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贵港市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2.3.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方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订、修改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2.3.2各县(市、区)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启动响应、应对措施、终止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包实施卫生检疫,对出入境口岸实施卫生监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卫生宣传。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相关信息。

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4)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

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水产畜牧兽医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市、区)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职业中毒等,按照分级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在发出I级、Ⅱ级预警时,要逐级上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启动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Ⅲ级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启动应急响应后,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影剧院、集市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场所;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督导检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铁路、公安交警、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2)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通过及时、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健康宣教:

组织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及其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4)开展群防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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