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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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三)由一级分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或一般方式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一)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二)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超过1年时,只有在收回该笔贷款本金的50%后,收回的贷款本金才能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再次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含自助可循环方式)的,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

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同等条件下,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 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

担保贷款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

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

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

(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

(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

(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

第二十二条 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

(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一)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营业所和分理处)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人)审查、审批。

(二)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支行审查岗审查,交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

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贷款调查

第二十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

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应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

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

(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直接移送网点负责人审查、审批;县支行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支行审查岗审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贷款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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