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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根据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合理地布置采掘,系统地组织生产,在通风系统完善、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2)主扇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运转,非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停止主扇运行。

主扇因检修等特殊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有经公司总工审批同意的停转计划及安全措施,主扇因停电停止运行时,必须及时发电,10分钟内恢复通风,排放矿井有害气体。

(3)矿井采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采区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进行全负压通风,采区间严禁串联通风。

2)各采、掘工作面严禁利用采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局扇通风。

3)残采、复采通风不成系统时,必须有经公司总工审批同意的安全通风技术措施,由队长负责执行,安通科检查监督。

4)采区内两个工作面确须串联通风时,必须有经公司总工审批同意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由通防部责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实施。

(4)局部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风后人的管理原则。

(5)矿井必须坚持每月测风三次,每十天一次,测风情况必须及时报总工审核签字。

巷道贯通、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通防部必须重新测定,合理分配风量。

(6)根据多年的经验,矿井通风困难期在每年的8月份、9月份,矿井每年在8、9月份必须认真组织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经总工审核后申报公司董事会、市煤炭局。

(7)矿井每年在12月份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计划必须经总工同意签字,在生产矿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各科室配合完成,反风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8)矿井通风工程、通风设施必须由矿井通防部负责进行检查监督、施工验收,各生产队必须听从指挥,及时完成安排的各种通风工程。

(9)矿井由安全、生产副经理牵头,每月进行一次专项的“一通三防”检查工作,将查处问题责专人负责处理。

(10)矿井年初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技术部根据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编制采掘计划,合理布置工作面的个数,不得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开工作面配风量规定为: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不得低于240米3/分;备采工作面的配风量不得低于100米3/分;

2)掘进工作面局扇配风量不低于180米3/分;

3)每个硐室配风量不低于80米3/分。

(11)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和瓦斯防治工作,彻底杜绝跑漏风现象,严格禁止无风、循环风、超限生产。

瓦检员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各种检查制度,瓦斯日报表逐日审批必须经总工等领导审阅签字,确保各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扇必须由专人管理,掘进工作面的局扇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吸水处的局扇由水泵司机负责管理,无人工作地点的局扇由瓦检员负责管理,并负责风筒的完好整齐,负责送风排瓦斯。

在无人工作的盲巷口应设置栅栏或警示。

(2)除放炮员、瓦检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扇。

因检查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扇运转时,要取得放炮员或瓦检员的同意,并立即汇报调度室、通防部。

停局扇前由带班长负责将人员撤至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并切断电源。

(3)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向通防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4)严格使用风电闭锁,无风电闭锁的局扇的工作面原则上不得开工生产。

局扇实行挂牌、上架管理。

(5)积极推广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实现“三专”、“两闭锁”管理。

(6)局扇每半年由机电队检修一次;投入使用的局扇必须机电队检修合格后使用。

性能测试由技术部、通防部负责进行;性能较差的局扇原则不得再使用,由机电部、技术部、通防部签定后,申请公司总工审核报废。

(7)盲巷不允许存在,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揭示警戒。

利用局扇回收的巷道,必须连续作业,不准中断回收,否则通防部立即封闭。

(8)节假日期间停工的开拓、掘进工作面,一般应不停局扇。

若采取停风措施时,必须实行断电,严禁一切导电体进入巷内,并在巷口揭示警标等。

(9)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瓦检员修补,吊挂要平直,接口要严密,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5%。

风筒出口的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工作面瓦斯无超限或无积存,满足《规程》规定要求。

(10)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风筒末端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6米。

(11)局扇要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禁止在回采工作面安装局扇处理落山角的瓦斯。

采取外部送风处理回采工作面落山角或机尾段上隅角的使用的局扇,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处。

(12)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当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

局扇在运行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三次检查局扇运转状况,发现局扇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防部、调度室。

(14)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般不得停风,若采取停风的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或揭示警标,24小时内在距巷口不超过2米的地点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设施统一由矿井通防部负责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日常的监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设施。

每个干部职工必须人人维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无权撤除;对于随意打开密闭、风桥、盲巷等,或破坏通风设施的,一律按重大责任事故对待,予以从严处罚。

在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风门的制作标准及安装

1)矿井主、付井联络眼,采区进、回风巷联络眼,以及采面回风顺槽等主要地点,按装风门时,每组风门不得少于四道,即正向、反向各两道;以符合反风的需要,其间距根据行人或行车的需要而定。

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风门的制作必须统一规格,主要风门必须用钢板制作,门框必须用槽钢制作;属木质类风门,必须采用铁皮双面包装。

3)风门的按装使用:

门墙要求掏槽,深度不得少于0.5米,宽度不得少于0.5米;墙面必须用黄土泥抹干抹平;门框倾角不小于6°,四周用毡垫垫平,做到接触严密,风门与门框接触的四边必须用毡垫垫平垫严,确保不漏风;按装的风门必须能够自动关闭。

风门的使用必须爱护,做到随手关门。

凡有水沟,矿车通过风门的,必须设置挡风帘,轨道按在底门框内。

(2)密闭的修筑及质量要求:

永久密闭必须用砖和沙浆制作;临时密闭可以用碴砌作:

1)每座密闭,必须进行两道,每道密闭分为闭墙两个;闭墙与闭墙间距不小于1米,中间用黄土填严填实。

两道密闭分别闭在巷道两端,离巷口距间不得大于4米。

2)闭墙一般为24厘米,四周掏槽,深度不得少于0.5米;墙面用泥抹平抹严。

(3)风桥的制做及标准

1)风桥规格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积的五分之四,且做成流线性。

坡度不得大于30°。

2)临界点以下的不得做底风桥,必须做顶风桥,盖板一般为木板或铁皮,并垫塑料用黄土进行充填,上面用泥抹严抹平。

3)风桥闭墙,基础均用砖、砂浆制作,闭墙及端口要求四周掏槽,基础四周必须用黄土填实。

4)底风桥内积水必须能够自流,以防风流受阻。

5)两端口前顶板支护必须加固,以防冒落。

(4)风筒管理

1)风筒入库前,必须经矿长严格验收后入库,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入库、出库使用,请生产副经理审批,通防部登记。

2)风筒使用,必须吊挂整齐,接口反边衔接严密不漏风。

拐角过渡严缓,不拐死角。

3)风筒消耗:

煤巷千米消耗5节,岩巷千米消耗7节。

以季度进行奖惩,惩罚标准一节166元,奖励标准一节90元。

4)损坏风筒者,按166元一节进行处罚。

未经通防部批准,在井下私自用风筒作为非通风形式使用者,一律按损坏论处。

5)风筒修补一律由瓦检员负责,保管风筒由使用单位设库保管,严禁乱扔乱放。

6)风筒的报废,由能通防部登记鉴定,写出书面材料,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5)局扇的按装和使用:

1)局扇必须安装在全负压供风的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的安全地点;进行上架使用且离地点不得小于30厘米。

2)该处的供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风量,且前方畅通无阻、无杂物、障碍物。

3)局扇性能良好,部件齐全,吸风口必须带有风罩和整流器,线路无失爆,严格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4)局扇必须责专人看管,持续供风,严禁时停时开,若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立警戒,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

5)局扇使用前必须由机电部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进行一次性能的测试。

(6)盲巷的管理:

1)凡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或等风压的巷道,必须加强局部通风或及时构成系统,否则按盲巷对待,及时予以密闭。

2)停产的采面上下顺槽,及时予以密闭,报废的巷道及时充填密闭。

3)临时停工的巷道,若采用停风措施时,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4)任何人不得进入已揭示警标的盲巷内,瓦检员对于临时停工的只设栅栏而未密闭的巷道,在巷口必须检查瓦斯。

发现有害气体超限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

5)启用已封闭,设棚栏的巷道,必须经通防部同意,排放瓦斯后,方可让有关人员入内进行生产。

6)对于已封闭的盲巷,定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7)所有通风设施,统一由通防部队建设进行编号上帐登记,责专人进行监管。

 

四、测风制度

(1)每月的2日、12日、22日定为矿井的测风日。

(2)矿井内必须设置合理测风站,测风站在矿井进风井和回风井,采区进风巷和回风巷,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硐室进风巷和回风巷,局扇后和风量变化区设置。

测风站长度应不小于4m,测风让选址构筑应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建测风站的地方,选适应地方建临时测风点。

测风站和临时测风点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每年应对风表进行校正,使用风表时,合理选型,严禁高速表、中速表在微风中使用。

严禁微速表在强风中使用,防止误差发生和损坏风表。

(4)测风时,每个测风站(或测风点)至少应测三次,取平均值,误差超过5%时,应重测。

(5)测风时,风表和秒表同时起动,在一分钟用线路法完成整个测风过程,且移动均匀。

(6)测风时,二人进行,一人测风,一人记录。

测风完毕应检查该处瓦斯、二氧化碳,一处测风完毕后,进行计算风量,将结果填写在测风牌板或测风站打的表格上。

(7)出井后,将各处测风结果及时填写在测风记录本上和通风系统图上。

(8)矿井调整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测风,分析风量变化情况,进行风量调节。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由技术部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带班长、安全员现场指挥进行贯通;与已采空区(包括联通已采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公司总工、安全生产副经理批准,由生产副经理责队长安全员现场指挥进行,安全副经理监督。

(2)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前,技术部必须向安全生产副经理、调度室、通防部、生产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通防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平行巷道(正付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一个头超前另一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

2)横贯与巷道(或巷道与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放炮前,班组长和瓦检员必须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正付巷和横贯必须由同一组人员施工,只准配备一名放炮员。

4)正付巷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执行正付巷同时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5)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应立即封闭,并随即改道移风机。

抓紧密闭好后一横贯。

(4)对掘(或相交)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队、调度室、通防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相距20米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警示,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同时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须在可能进行各巷道的地点设置警戒。

4)贯通时,必须有专职通风人员在现场与队长同时指挥进行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技术部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生产副经理责队长设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2)绕巷掘进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内放炮时,掘进和采面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面内电源。

3)若绕巷道掘进按计划不能与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停止掘进,保持正常通风,瓦检员必须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回风风流的瓦斯浓度。

4)由队长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6)生产采区的主要进、回巷之间,矿井的主要总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

如确需要非打不行时,必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总工批准后,除必须有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外,还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由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组织执行。

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对于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7)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空区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打透,按重大事故对待,追究责任。

 

六、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

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防部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

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

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

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

通过年度纵向分析,掌握历年瓦斯涌出量变化规律;通过瓦斯来源横向分析,明确瓦斯防治重点,为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将全部鉴定资料汇总编辑成鉴定报告,作为矿井编制矿井开采设计、作业规程和现场管理的依据。

14、鉴定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煤炭局,并按照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现场管理。

15、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批资料: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书面报告;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历年鉴定等级汇总表;

(3)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测定布置示意图;

(5)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7)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8)检测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书;

(9)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当月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日报表、测风报表;

(10)双突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上报本年度矿井突出卡片资料。

 

7、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

气体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管理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为:

各采、掘、开工作面每班必须检查三次。

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若采面遇有特殊、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或过采空区等时,必须专责一名瓦检员跟面检查,巡查采面进风、工作面风流、落山角;每班不得少于五次,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正、付巷同时并进的两个掘进头,或打溜煤眼、或岩巷掘进、过断层、无炭柱掘进等时,必须专责一名瓦检员跟面检查,检查入风、掌子面风流,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瓦检员在巡回检查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立即通知矿调度室。

(3)矿井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点,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并制度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4)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路线认真检查,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达到无超限、无积存,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牌板、原始记录本上。

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内容是瓦斯和二氧化碳,以及通风设施的完善情况。

(5)班后,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日报表上,由总经理、总工审阅、签字。

(6)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棍,检查结果必须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牌板、原始记录必须由班组长签字,做到瓦斯管理“三对口”。

(7)凡是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时必须审查检查原始记录;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检员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才准离开现场。

(8)瓦斯检查日报表审批签字领导负责协调,督促处理存在问题,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9)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留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八、安全监控制度

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直接领导的“一通三防”监管体系和安全副经理为直接领导的安全监管体系。

(2)“一通三防”监管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要人员充足,从业人员经验丰富,文化素质高,符合上级规定要求。

(3)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经理要每天审签瓦斯报表和监控报表,审阅其他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4)井下专职监管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公司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如瓦斯检查制度,瓦斯“三对口”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等,尽职尽责,出井后认真填写记录。

(5)矿领导和职能科室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全方位不留死角地进行安全监管,同时要对井下的专职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专职监管人员要立即移交矿委会,进行严肃处理,出井后认真填写记录。

(6)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经理要经常召开安全监管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指出存在的问题,确定监管重点,确定下一步工作目标,做到防患于未燃。

(7)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技术,使用新方法,确定安全奋斗目标,认真监管井下危险源,保证监管实效。

(8)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经理要针对安全监管出来的问题,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报总经理批准后,立即实施。

 

九、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鸿发矿井均属低级瓦斯矿井,但必须加强主扇、局扇等通风设施的管理,及时完善通风系统,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1、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矿井停电后,主扇司机必须立即打开风井风门,采用自然通风排放井下有害气体,所有井下人员必须撤至自然通风良好的区域。

地面主扇恢复通风后,瓦检员由浅到深、上山段由下往上逐段检查,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行工作面。

主扇停风在30分钟以上,井下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上人员不得下井,只有主扇恢复通风后,瓦斯检查员检查通知后方可入井。

2、排放巷道内瓦斯

(1)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时,由瓦检员进行排放;停风时间30分钟至8小时或巷道口瓦斯浓度超过1.5%时,由付队长、瓦检员、安全员三人联合,提出口头措施,进行排放。

(2)局部瓦斯积存时,由瓦检员汇报值班副经理,值班领导提出口头措施,责付队长、瓦检员、安全员三人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由公司总工提出措施,由通风区长、通防部长进行排放。

(4)排放密闭区内瓦斯时(包括采空区),必须经技术部写出申请(措施),经公司总工签字加注措施,由安全、生产副经理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5)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

(6)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7)在未形成全负压榨通风地点进行排放瓦斯时,全负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3、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扇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分区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4、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扇处过渡咀前解开风筒或控制裤叉三通(预先安装的)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的排出。

5、排放已密闭区、老空区,及其它巷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加风筒,严格控制风量、瓦斯浓度向外排出。

6、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7、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出,必须向通防部汇报,排放情况必须在调度室登记。

 

十、防治瓦斯积聚管理制度

1、保持主扇的经常运转。

2、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监察监控”的通风安全管理基本原则,合理布置来掘工作面、

3、通风设施最大限度地消灭跑风、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

4、合理调节风量,严禁微风、无风工作面和区域出现、

5、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三专两闭锁”。

双风机、双电源,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出现。

6、在正常的通风情况下,稀释瓦斯不经济、不合理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7、按照盲巷管理制度对盲巷严格进行管理。

8、既是按照规定密闭采空区。

9、加强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查,发现有瓦斯积聚的地点,立即汇报,制定安全技术设施,进行瓦斯排放。

10、对于特殊地点的瓦斯积聚,如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巷道顶板冒落的空硐采用专业的特殊办法如屏障法、风筒分支吹散法。

充填法等进行处理。

 

十一、综合防尘及预防和隔绝煤尘

爆炸管理制度

(1)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矿井技术部负责防治粉尘技术管理工作。

公司成立以总工为组长的综合防尘领导组。

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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