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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团劳动管理办法

劳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劳动行为,强化依法治企,维护公司和员工两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遵循《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员工必须按《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

必须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的熟练程度,不断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全面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企业)。

第二章员工招用、调剂与培训

第四条坚持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公司应组织各单位按统一定员标准每年不少于一次定员核定工作,基层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定员核定工作。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集中调剂机制,由专人负责管理,随时掌握各单位劳动力的余缺状况。

通过定员后的缺岗、缺员或由于增加新工艺、新设备和增加生产计划的缺员,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单位内部无法调剂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富余劳动力进行调剂;仍不能满足的,由各用人单位提交招聘计划经审批后自主招聘,以满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公司招用员工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男女平等、公平试用的原则。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学历、性别、年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招用员工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六条被招用员工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除特殊情况外,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经审查合格的待业人员。

第七条被招用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必须是本人真实证件。

公司或公司下属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和其它证件(公司或各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员工获取的证件不受此限),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第八条公司逐步由招工变招生,招用员工实行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的准入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上岗前规定的学时安全技能培训、岗位“应知应会”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培训期间,按规定发给生活费。

在岗期间将不定期的进行员工技能培训、培养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员工综合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十条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合同到期而服务期限未满,员工不愿续劳动合同的参照以上情形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所招用员工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签字,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劳资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员工本人一份,备存一份,同时将合同签订情况按季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劳动合同。

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管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届满、用人单位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完成。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应在3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不准擅自离岗。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期届满,用人单位不需续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

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劳资部门)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的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手续。

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同时公司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属双方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单位或改变工种的,要重新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调出公司的,同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外部单位调入公司的员工,自调入之日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人员一律不许上岗作业,违反规定的,应严格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员工正常休息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自行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日(节、假日)加班。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由基层单位提前申报,经劳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的员工加班加点工数,原则上在季度内先安排对等时间调休、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不得调休、补休,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实行连续生产的岗位,按轮休制休息。

(二)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三)带薪年休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的其它假期:

一、婚假: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规定》。

(一)员工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登记结婚的,按川劳险(1993)95号文件规定享受婚假5天。

(二)员工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初婚的,除享受川劳险(1993)95号文件规定享受婚假5天外,再增加晚婚假20天。

(三)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结婚,企业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

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二、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复函》(川劳险(1993)95号)规定:

(一)直系亲属享受丧假5天。

(二)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员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的丧假。

(三)若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三、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已婚女职工,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可以享受:

(一)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其中,妊娠三个月以下的给予15天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给予30天产假;妊娠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42天产假;妊娠七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产假休息。

(五)晚育的,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女员工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六)女员工哺乳假时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员工利用汽车、轮船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路程远近等实际情况给予如下探亲假:

(一)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二)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望父母的地址以其父母户藉所在地为准,探望配偶的地址以结婚后户藉所在地为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企业连续停产休假7天以上或间断停产休假超过15天的,在安排探亲假时,应抵减。

五、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病假,按(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六、事假:

员工有事应向所在单位、部门逐级申请事假,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签批,其批准权限如下:

(一)3天以内(含3天),请假手续由队、车间(含机关部门)批准。

(二)3天至7天(含7天),请假手续由科、车间级批准。

(三)7天以上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四)员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全年请事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员工请事假均应在劳资部门办理事假手续。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员工工资收入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员工按规定应缴纳的“五险一金”,由公司或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公司和用人单位按时缴纳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用人单位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伤、非因工负伤规定: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根据鉴定结果,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所在地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二、员工在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八条执行。

医疗期满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因病退休、退职待遇。

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对其恢复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

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安排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三、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员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其医疗补助费按川劳计(1994)80号《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新录用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前员工应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准安排女员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岗位工作。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三十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本人必须根据本单位考勤制度按时进行考勤。

二、在正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安排。

三、因公外出、开会、疗养、外借或脱产学习等不能正常考勤的,应履行公假报工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报工。

四、有事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旷工。

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旷工累计30天以上的,属严重违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均视为旷工。

第三十三条员工应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加强素质学习,牢固树立“八荣八耻”荣辱观。

二、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原则,规范个人行为,不断强化服务理念。

四、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工作不推不拖,按时按量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文明公约的有关规定,工作期间不许大声喧哗、戏闹、酗酒,积极营造文明的工作环境。

六、爱企如家,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利用公用办公设施干私活。

七、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八、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

表扬、记功、晋升、嘉奖、加薪五种。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嘉奖、加薪四种奖励的一种或几种奖励: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卓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

三、遇有灾变采取果断措施,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对公司利益和发展做出其它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六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罚款、警告、记过、撤职或留用察看、除名(开除)五种。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核实,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上班干私活,消极怠工,对本职工作推诿,服务态度差等。

给予警告:

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每警告3次算记过一次,一年内累计被记过3次以上,取消当年调薪、评先进、发奖金等资格。

二、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浪费公司财物,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等。

给予记过:

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停工、停产或人身事故伤害等。

给予记大过:

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开除)。

四、因违规违纪造成人身事故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截留克扣工资、奖金,在员工队伍中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等。

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开除),且在5年内公司不再录用。

五、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贪污盗窃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等。

予以除名(开除),并在公司内永不再录用。

凡因受除名(开除)惩罚的,应立即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可以在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工资总额的20%,扣除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员工与公司约定了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向公司或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特殊性岗位(职务)员工,因泄密或违纪等行为直接或间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章制度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

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川煤集团芙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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