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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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1引言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分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

所得税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利用新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在新旧所得税法的过渡期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等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同时,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纳税筹划,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2.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达到企业税负最小化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方法和手段。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

据统计,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708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8.81%,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

由于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税收筹划是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最低纳税额度。

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再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理、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使企业遵纪守法;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1]。

2.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重要意义。

成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往往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使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减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又能使政府赋予税法法规中的立法意图得以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政府和企业都有利。

新税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统一、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其从宏观上说,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从微观上说,是各类企业之间的一次利益调整过程,必然会对有关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因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

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从而来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

它是企业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最优的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作用[2]。

3新税法中需要关注的变化

我国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对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况为“四个统一、两个过渡”。

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各类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3]。

具体的变化在几下几个方面:

3.1纳税人认定的变化

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当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在中国境内时,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以法人主体为标准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中国纳税。

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适用2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适用税率为20%。

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

新所得税法下,无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4]。

3.2税率的变化

“两税合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

同时,旧企业所得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合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充分利用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3.3税前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对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统一规范,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包括取消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统一规定为利润总额的12%;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广告费扣除比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3.4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与原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对税收优惠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

(1)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对创业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实行优惠政策;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

(2)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设立在经济特区的金融机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以及对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减免后延长减免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3)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

4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4.1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筹资环节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

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但是这类方式风险较大。

按照税法规定,通过发行股票、留用利润自我累积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股息支付不能作为企业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通过发行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负债。

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企业筹资方式不同,会影响到作为税基的净利润,进而影响税负水平。

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

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比例获得更多的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

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应将税收筹划运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以确定真正的最佳资本结构[5]。

4.2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投资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突出,企业获益也比较显著[6]。

4.2.1投资行业的选择

国家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某些行业存在相关的税收倾斜,这些税收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对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税收筹划,就必须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并对其进行比较。

一般来说,国家给予生产性的行业以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对于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进行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

对于某些非生产性的行业如,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支持,如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除执行15%税率外,还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期限在15年以下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4.2.2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税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扩大财政收入,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了不同的征税办法,这种征税办法的差别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

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分公司,则需汇总计入总公司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总、分公司盈亏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情况下,具有抵税作用,汇总纳税比分开纳税更能节省税金,但分支机构若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不能汇总计算纳税,所交企业所得税将会更多。

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地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可以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由于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共计损益,从而在发生亏损时部分地抵减总公司的纳税义务。

对于那些初创时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短期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考虑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把公司扩张的成本或是发生的亏损用于抵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而对于那些盈利迅速的行业,则考虑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待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须纳税。

4.2.3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同,享受到的税收待遇也就不一样。

在投资方式中,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投资方式。

因为设备投资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可列支管理费在税前扣除,从而缩小税基。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还可以考虑是分期投资或是一次性投资的税收筹划。

采用分期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来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其次也可以通过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按比例退税)。

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全额退税)。

所以,利用再投资退税,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个重点[7]。

4.3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在会计核算方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合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减少利润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

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企业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交易事项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能提供证据证明。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都应引起注意,以准确合理地计算应纳税额[8]。

4.4利润分配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利润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按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缴税。

一般情况下,股东往往为了避税而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

某些西方国家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目前我国尚无此项规定。

为此,企业需要从发展前景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筹划,尽量少支付现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

公司可以限制股利的支付,用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回购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使股价上涨,股东从股价上涨中获得的资本收益来代替现金股利收入[9]。

5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

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位于长江北岸,黄海之滨。

是中国石化物资设备公司石化设备资源市场成员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应网成员单位。

公司现有厂房面积9000平方米,占地20000平方米,职工310人,工程技术人员2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8人。

固定资产4000万元,年产油压设备10000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液压设备系统及装置,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油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的制造行业。

5.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影响

本文主要对该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纳税筹划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我国内资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

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对于作为外资企业的该公司,新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新税法优惠政策中两免三减半的变化使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加大了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

该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日期自2003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

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机械制造行业,在老企业所得税法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或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可以申请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开始,2年免征,3年减征企业所得税。

2003年该公司新成立,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2004年开始盈利,04、05享受免税,06、07、08年为减半期。

2009年开始适用新税法的各项条款。

新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享受完的继续享受,已享受的以后不再享受,取消了优惠,所以和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和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作为外资企业的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而言,新法的实施将略微提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基本与内资企业基本保持一致。

因此,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将面临来自内资企业的竞争压力,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不能再将税收负担作为与内资企业竞争的优势。

对于已经取消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应尽快找到自身与新法下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契合点,如向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等转化,以确保企业在新法下仍然能够享受足够的优惠政策。

其次,新税法优惠政策中税率的变化使企业相应多交了一定的所得税。

该企业2008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5364725.36元,利润总额为9312785.03元。

在新税法下,2008年度享受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减半征收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164098.13元,少缴纳了1164098.13元。

假如按老税法计算,应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减半征收,则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175342.04元,少缴纳了1175342.04元。

新法比老法相应多交了11243.91元。

5.2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

对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不同于内资企业。

对于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首先从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不是筹划的重点。

原因是该公司的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工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等可据实扣除,因此税收筹划的重点和关键不在于此,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和关键在如何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定的税收优惠上。

所以该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就是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盈利期,推迟获利年份,以获取少交所得税或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同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或相关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地从筹划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合理避税。

该公司属于中小企业范围,所以纳税筹划主要是在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5.2.1收入的筹划

在新规定下,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应从用足用活税收优惠,转变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以尽量合法地减少收入总额,增加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主线,贯穿企业经营中税收筹划的全过程。

该企业可以利用分期确认收入或延缓收入来实现。

新税法有以下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经济实践中,分期收款销售一般按照每期收款金额确认收入实现。

所以该企业可以与买家协商,按照完工的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

同时也可以利用不征税收入进行筹划。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经营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不征税收入来控制可征税额[10]。

5.2.2扣除的筹划

应纳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广告费扣除标准等,为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因此该公司在成本费用方面进行了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费等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放宽,企业可在新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具体来看,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当然还有必要注意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为后者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前者偏紧许多,而又鉴于两者容易混淆,企业应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这样企业就可以在税前更多地列支成本、费用项目[11]。

5.2.3亏损的筹划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亏损弥补规定,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是指利用合理的手段将所得归属在能负担税负的年度内,实现纳税最优化。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时,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5年内的所得不够弥补,就必须在五年后用税后利润弥补。

因此,在制定企业财务计划时,首先有必要利用合理的手段,将五年以后的所得提前到五年内,达到节税目的。

其次尽量避免出现前盈后亏的情况,因为企业出现前盈后亏,则亏损部分,就只能用亏损后的盈利补亏,不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

这样,在同样的时期内,如果税前累计利润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前期多纳税或损失了货币的时间价值[12]。

5.3启东松川油压科技有限公司纳税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3.1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纳税筹划是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合法的,纳税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

在法治国家,纳税筹划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因此,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如果他们根本不了解纳税筹划或对筹划不关心,就不能积极主动地去进行纳税筹划,就会使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机会白白丧失。

并且,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的统筹和安排,如果企业没有筹划意识,在进行各项决策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等事情发生时再去考虑就会时之以晚[13]。

5.3.2加强管理,规范和完善会计核算

依法设立完善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

若企业会计核算不准确,制度不健全,账证不完整就会影响纳税筹划的正常开展。

如现行税法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对象时,或兼营应税货物、劳务或免税货物时,要求分别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准确时,要从高适用税率或就全部货物、劳务征税。

又如现行税法在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上规定:

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若年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未达到100万元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税法的这些规定,都要求企业要健全会计核算。

此外,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是否合法,要经得起纳税检查,而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

再者,通过规范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也可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这也相当于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也是纳税筹划追求的目标之一。

5.3.3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若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的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纳税筹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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