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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可以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进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不大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单机排气量不大于或等于100m3/min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新建、改建、扩建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设计。

  对改建、扩建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充分运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合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合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原则、规范关于规定。

 第1.0.4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所有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构成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布置

 第2.0.1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布置,应依照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拟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也许性;

  四、避免接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场合,并位于上述场合全年风向最小频率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规定场合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第2.0.2条 压缩空气站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当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3.0.1条 空气压缩机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供气系统,应依照供气规定、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拟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型号不适当超过两种。

 第3.0.2条 压缩空气站备用容量,依照负荷及系统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别的机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办法可容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供气系统,可增长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备联通管网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立;

  四、两个压力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机组作为低压系统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第3.0.3条 依照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必要设立相应有效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第3.0.4条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办法。

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不大于或等于10m3/min活塞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第3.0.5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

各空气压缩机,不适当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第3.0.6条 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选取,应依照供气系统和顾客对空气干燥限度及解决空气量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当顾客规定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第3.0.7条 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要对压缩空气采用有效除油办法。

 第3.0.8条 当顾客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规定期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应在储气罐后,设立相应精度过滤器;当用气点规定供应尘粒不大于0.5μm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

除规定不能中断供气顾客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3.0.9 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热源选取,应保证再生效果,以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

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规定。

 第3.0.10条 空气干燃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

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第3.0.11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

  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立放散管。

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适当装切断阀门。

如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必要装设安全阀。

  储气罐上必要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选取,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关于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第3.0.12条 成套组装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

非成套组装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机壳出口处,必要装止回阀。

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要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

 第3.0.13条 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

 第3.0.14条 空气压缩机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影响。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管道,应以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排油水管道,应采用防冻办法。

 第3.0.15条 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原则》等规定,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用隔声、消声和吸声等减少噪声办法,可设立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

 第3.0.16条 压缩空气站应装设废油收集装置。

  废水排放,必要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第四章 压缩空气站构成和设备布置

 第4.0.1条 压缩空气站除机器间外,宜设立辅助间,其构成和面积应在充分运用所在公司协作条件前提下,依照压缩空气站规模、机修体制和操作管理等需要拟定。

 第4.0.2条 机器间内设备和辅助间布置,以及与机器间毗连其他建筑物布置,不适当影响机器间自然通风和采光。

 第4.0.3条 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北面。

  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净距,不应影响采光和通风,并不适当不大于1.0m。

  注:

当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室外布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室内。

 第4.0.4条 炎热地区机器间内,宜对设备和管道采用减少热量散发办法。

 第4.0.5条 机器间内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

机器间通道宽度,应依照设备操作、拆装和运送需要拟定,其净距不适当不大于表4.0.5规定。

 第4.0.6条 空气干燥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内时,宣布置在接近辅助间一端。

 第4.0.7条 压缩空气站内,当需设立专门检修场地时,其面积不适当不不大于一台最大空气压缩机占地和运营所需面积。

 第4.0.8条 单机排气量等于或不不大于20m3/min且总安装容量等于或不不大于60m3/min压缩空气站,宜设检修用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空气压缩机组最重部件拟定。

 第4.0.9条 空气压缩机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装置某些,必要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第4.0.10条 当空气压缩机立式气缸盖高出地面3m时,

机器间通道净距    表4.0.5

名称

空气压缩机排气量Q(m3/min)

Q<10

10≤Q<40

Q≥40

净距(m)

机器重要通道

单排布置

1.5

2.0

双排布置

1.5

2.0

空气压缩机组之间或空气压缩机与辅

助设备之间通道

1.0

1.5

2.0

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通道

0.8

1.2

1.5

  注:

①本表合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按产品状况拟定。

    ②当必要在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通道上拆装空气压缩机活塞杆与十字头连接螺母零部件时,表中1.5数值应适     当加大。

    ③设备布置时,除保证检修时能抽出气缸中活塞部件、冷却器中芯子和电动机转子或定子外,并宜有不不大于       0.5m余量。

如表4.0.5中所列间距值或按注②加大后间距值不能满足此规定期,应加大。

    ④干燥装置操作维护用通道不适当不大于1.5m。

  应设立移动或可拆卸维修平台和扶梯。

  吸气过滤器,应装在便于维修之处。

必要时,应设立平台和扶梯。

  维修平台和同步电动机地坑周边,应设立防护栏杆。

栏杆下部应设防护网或板。

  压缩空气站内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

 

第五章 建 筑

 第5.0.1条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规定,其净高不适当低于4m。

  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不不大于9m时,应设天窗。

 第5.0.2条 机器间通向室外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第5.0.3条 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墙内表面应抹灰刷白。

 第5.0.4条 有扩建也许机器间发展端,宜预先设立屋架。

 第5.0.5条 隔声值班室应设观测窗,其窗台标高不适当高于0.8m。

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6.0.1条 压缩空气站用电负荷级别,应依照压缩空气顾客用气重要限度,按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负荷分级规定执行。

除中断压缩空气会导致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 压缩空气站内,普通使用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但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金属平台上使用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6.0.3条 在设有电话总机工业公司,其压缩空气站隔声值班室内应装设电话分机。

 第6.0.4条 压缩空气站内应装设压缩空气流量计。

可按供气系统装设,也可每台机组装设。

 第6.0.5条 压缩空气站内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6.0.5规定装设。

压缩空气站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表6.0.5

            续表6.0.5

吸气过滤器压差计

        续表6.0.5

  注:

①当压缩空气站设有隔声值班室时,除不大于10m3/min机组外,表中“应装”热工测量仪表宜接至值班室内;保护装置     声光信号应装在值班室内;

     机组紧急停车按钮在值班室也同样应装设。

    ②沿值班室观测窗布置仪表柜,其柜顶不应超过窗台。

    ③本表合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站;螺杆空气压缩机站应按产品状况拟定。

    ④空气压缩机传动机构润滑为飞溅式时,可不装设油压表和油压保护装置。

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7.0.1条 压缩空气站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应会导致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第7.0.2条 压缩空气站冷却水,除本地水资源丰富,容许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外,应采用循环水或重复使用水系统。

循环水宜采用开式高位冷却塔或闭式系统。

 第7.0.3条 活塞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入口处给水压力(表压),不得不不大于0.3MPa,不适当不大于0.07MPa。

  注:

当空气压缩机进、出水温差不大于10℃或采用闭式循环系统时,上述0.07MPa水压值应恰当加大。

 第7.0.4条 空气压缩机及后冷却器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浮物含量不适当不不大于100mg/L;

  二、pH值不得不大于6.5,不适当不不大于9;

  三、具备热稳定性。

 第7.0.5条 冷却水热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循环系统供水时,水质热稳定性规定,应按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解决设计规范》执行。

当公司内部有软水可以运用,且系统经济合理时,循环系统供水,可采用软水复用。

  二、当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依照冷却水碳酸盐硬度,控制其排水温度不适当超过表7.0.5规定。

 第7.0.6条 空气压缩机组排水管上,必要装设排水漏斗或水流观测装置。

 第7.0.7条 压缩空气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关系   表7.0.5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 设立集中采暖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采暖温度,不适当低于15℃;非工作时间值班采暖温度,不适当低于5℃。

 第8.0.2条 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2m内空间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中关于车间内工作地点规定。

  隔声值班室内应设有通风或降温装置。

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第9.0.1条 压缩空气管道应满足顾客对压缩空气流量、压力及品质规定。

其敷设方式选取,应依照本地地形、地质、水文及气象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炎热地区和温暖地区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寒冷地区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宜与热力管道共沟或埋地敷设。

  寒冷地区和寒冷地区压缩空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采用防冻办法。

 第9.0.2条 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管道,应设立能排放管道系统内积存油水装置。

设有坡度管道,其坡度不适当不大于0.002。

 第9.0.3条 压缩空气管道材料,宜采用碳素钢管。

对于水蒸汽含量不大于7.98mg/m3,尘粒不大于0.5μm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

  注:

压缩空气水蒸汽含量7.98mg/m3相称于大气压露点—60℃。

 第9.0.4条 对于水蒸汽含量不大于7.98mg/m3,尘粒不大于0.5μm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切断阀门,宜采用不锈钢球阀或不锈钢波纹管阀。

 第9.0.5条 压缩空气管道连接,除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其他部位,宜采用焊接。

输送干燥和净化压缩空气管道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干净厂房设计规范》关于规定。

 第9.0.6条 厂(矿)区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第9.0.7条 压缩空气管道在用气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立切断阀门、压力表和流量计。

对输送饱和压缩空气管道,应设立油水分离器。

 第9.0.8条 对压缩空气负荷波动较大或规定供气压力稳定顾客,宜就近设立储气罐或其他稳压装置。

 第9.0.9条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宜沿墙和柱子敷设。

其高度不应妨碍交通运送,并应便于检修。

 第9.0.10条 压缩空气管道需防雷接地时,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9.0.11条 埋地敷设压缩空气管道,应依照土壤腐蚀性作相应防腐解决。

厂(矿)区输送饱和压缩空气埋地管道,宜敷设在冰冻线如下。

 第9.0.12条 厂(矿)区埋地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适当不大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适当不大于1.2m;距道路路面不适当不大于0.7m。

 第9.0.13条 厂(矿)区埋地敷设压缩空气管道,穿过铁路或不便开挖道路时,应设套管。

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不得不大于1m。

铁路或道路边有排水沟时,则应伸出沟边1m。

 第9.0.14条 厂(矿)区压缩空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路和其他管线等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规定。

 第9.0.15条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净距,不适当不大于表9.0.15规定。

车间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净距   表9.0.15

  注:

①电缆在交叉处有防止机械损伤保护办法时,其交叉净距可缩小到0.1m。

    ②当与裸导线或滑触线交叉压缩空气管道需经常维修时,其净距应为1m。

 附录本 规范用词阐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表达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要”;

  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作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作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二、条文中指明必要按其他关于原则、规范执行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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