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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AS71110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程序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程序

ProcedureforApprovalofServicingStationsforInflatableLiferafts

目录

 

1.目的6.实施步骤

2.适用范围7.验证

3.参照文件8.其它说明

4.定义缩写9.归档

5.职责10.附录

 

版本号

修改页次

修改原因

1.0

新制定

编写

审核

会签

批准

批准日期

邵建军王都丽

朱恺

王志雄

高照杰

2006.06.25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本社执行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的具体要求和作法,以保证认可质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按本社要求并申请本社认可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包括:

(1)检修的气胀式救生筏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

(2)船旗国政府或受权代表船旗国主管当局授权本社进行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的认可;

(3)船旗国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组织(如其他政府等)授权本社进行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的认可。

其它救生设备服务机构的认可参照本认可程序执行。

3.参照文件

3.1.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3.2.IACSURZ17《对供方认可的程序要求》

3.3.本社《质量手册》及有关程序文件。

3.4.本社《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规定》

4.定义与缩写

4.1.《钢规》:

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4.2.筏站: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

4.3.认可: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

4.4.初次认可:

系指筏站首次向本社申请认可;或认可证书自动失效一年及以上,或认可证书被本社取消后筏站重新向本社申请认可时,应按照初次认可处理。

4.5.总部建造处:

总部建造入级检验处。

4.6.执行认可单位:

国内所有二级分社;海外中心包括大阪、汉堡、纽约和香港分社(海外办事处认可职责由主管的海外中心确定并报备总部)。

4.7.PSMIS: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管理信息系统。

4.8.部门负责人:

国内分社产品处负责人,海外执行认可单位检验业务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

4.9.MS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5.职责

5.1.总部建造处:

(1)负责制订或组织制订本社认可的实施办法及其基本要求、指导性文件;

(2)负责协调认可的实施、协调处理认可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负责审核筏站初次认可的建议报告、审核认可资料并办理初次认可证书;

(4)负责办理认可证书的取消;

(5)负责组织办理船旗国政府或主管当局授权或委托的认可。

5.2.执行认可单位:

(1)受理所辖区域内的认可申请,按本程序规定组织实施认可并对认可质量负责;

(2)按总部要求执行认可工作(包括受权认可工作);

(3)报告认可结果;

(4)办理认可证书的换新、变更;

(5)负责认可证书到期通知。

6.实施步骤

6.1.本社执行筏站认可实施步骤

6.1.1.实施步骤见筏站认可流程图一(本社直接受理)。

6.1.2.申请、提交资料

申请方应向本社执行认可单位提交本社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申请书”(Form:

RWPAS711-A)或正式的书面申请函,并按《钢规》第一篇第5章附录8第4.1.1条及附件1第5条的有关要求提交认可送审图纸、文件资料。

6.1.3.登记、标识、评审、指派

6.1.3.1.登记、标识

执行认可单位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在PSMIS上登记并取得工作控制号。

工作控制号组成依次为:

分社代号,申请年份后两位年代号,机构认可代号“S”,当年接受认可申请的五位流水号,执行认可单位应将工作控制号标识在以后将归档的每份文件或其面页上。

6.1.3.2.评审、指派

6.1.3.2.1.评审

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认可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为:

(1)筏站是否在本单位辖区内;

(2)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3)本单位是否有合适的人力资源;

(4)是否要求总部建造处调配人力资源;

(5)是否要求业务转移;

(6)申请认可的类别(初次、证书换新或证书变更);

(7)技术要求、船旗国法定要求、其他(如救生筏制造商授权检修证书等)。

(8)筏站是否属于本社系统筏站

6.1.3.2.2.指派

6.1.3.2.2.1.执行单位指派

若筏站不属于本社系统筏站,且经评审接受申请后,执行单位应在PSMIS上指派适任的验船师组成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可根据认可的复杂程度由1人或多人组成)担当认可工作。

评审记录由PSMIS生成并打印归档。

如评审不接受申请,或需待有关要求满足后方能受理申请或因某些原因暂不能受理有关工作时,应书面通知申请方。

如要求总部建造处调配人力、物力,或要求业务转移,应在申请书空白处予以表述,并上报总部建造处。

6.1.3.2.2.2.总部指派

若筏站属于本社系统筏站,执行单位填写《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建议报告》(Form:

RWPAS711-B)上报总部,总部填写《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指派书》(Form:

RWPAS711-C)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发送组长单位及组员单位。

组长单位由总部根据认可的实际情况指定,组员单位一般为筏站所辖地区的二级分社。

必要时总部指派工作组成员。

6.1.4.组长单位负责组织认可工作、认可文件资料的审批、认可试验大纲的审批、认可文件的编写及整改措施的验证工作。

组员单位负责完成PSMIS中各项工作的填写,并负责将认可文件上报总部。

6.1.4.1.担当有关工作的验船师应按《验船师日志的填写和管理办法》(WPQM703)的要求填写“验船师日志”(格式一)。

日志记录的内容为:

认可试验大纲的批准时间,认可抽样样品型号/编号,已完成的试验项目,认可试验涉及的试验设备编号。

6.1.5.认可文件资料的审批

6.1.5.1.认可文件资料的审查应依据《钢规》、IMOA.761(18)、IMOMSC81(70)、IACSURZ17等有关要求及我社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意见应及时通知筏站予以解决或落实,审查满意后加盖备查章。

在认可资料完整的情况下,担当验船师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可资料的审查工作,填写《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文件资料审核项目表》(Form:

RWPAS711-D);如认可资料尚不完整,但不影响后续认可工作的开展,可继续开展相关认可工作并要求筏站补充有关文件资料,认可文件资料应在部门审批认可证书前补充完整。

6.1.5.2.对于非本系统筏站的初次认可,担当验船师在完成文件资料审查后(必要时应对筏站进行前期调查)应填写《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建议报告》(Form:

RWPAS711-B)并连同认可申请书上报总部建造处。

总部建造处应在收到认可建议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执行认可单位在得到总部建造处的批复后方可继续开展认可工作。

6.1.6.认可试验大纲的审批

6.1.6.1.认可试验大纲的审批按照下述两种方式

(1)由筏站拟订试验大纲,经本社审查批准;

(2)由本社提出试验大纲或试验项目,经筏站书面确认接受。

6.1.6.2.初次认可时,执行认可单位应填写“试验大纲申报表”(Form:

RWPMP705-C)并连同初步审查满意的认可试验大纲报总部建造处复核。

总部建造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6.1.6.3.由执行认可单位在审查满意的大纲上加盖红色批准章(如需要总部建造处复核,则应在总部建造处复核后盖批准章),批准号为认可工作控制号,并将一份盖章的大纲退回申请方。

如认可试验大纲系由本社书面提出,则不需要盖批准章,但应要求筏站书面确认接受。

6.1.7.筏站认可工作计划

认可工作组应编写《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工作计划》(Form:

RWPAS711-E),并报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6.1.8.现场认可工作

6.1.8.1.认可工作组应按批准的试验大纲和工作计划进行现场工作,并根据《钢规》第一篇第5章附录8第4.2~4.6及附件1第5条规定对筏站进行现场审核。

但也允许作调整,其前提是试验和审核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且工作组能够完成所有应当见证的项目和审核的内容。

如认可试验失败或现场审核发现筏站有严重问题且短期内无法消除时,或由于其它原因使认可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认可工作组应及时向执行认可单位报告及请示,执行认可单位认为必要时应向总部建造处报告及请示。

如果决定终止受理或筏站在给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解决有关问题,则结束此次受理工作,并由执行认可单位书面通知筏站和总部建造处,并在PSMIS中结束工作,原有关档案由执行认可单位按筏站认可档案归档,以便今后备查。

6.1.8.2.现场见证的试验按要求进行后,担当验船师应确认原始记录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6.1.8.3.认可试验完成后,认可工作组应对筏站整理提交的全套试验报告进行验证,确认数据记录准确,试验结果满足国际公约、本社规范和相关标准,试验项目已按照试验大纲要求完成,并在面页上标识验证结果及签署验证人姓名和日期。

该报告之后应附有试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或有关说明。

6.1.8.4.认可工作组对筏站进行现场审核时,若发现问题时应随时记录并通知筏站,有关整改措施须经确认有效。

6.1.9.认可文件的编写及报批

6.1.9.1.认可工作结束后,认可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检验报告》(Form:

RWPAS711-F),并在PSMIS中编写认可证书稿。

6.1.10.认可证书的批准、发放

6.1.10.1.初次认可时,认可工作组应按《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资料上报单》(Form:

RWPAS711-G)所列项目准备上报资料,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筏站认可资料经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总部建造处审批。

总部主管验船师原则上应在收到认可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的审查,并在《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资料审核表》(Form:

RWPAS711-H)上签署。

如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认可条件,应及时通知执行认可单位尽快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上报资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社领导批准后颁发认可证书。

6.1.10.2.如认可为证书换新时,认可工作组应填写《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资料审核表》(Form:

RWPAS711-H),并将认可资料提交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报批文件的审核,并在审核表上签署后报执行认可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颁发认可证书。

6.1.10.3.认可证书经批准后应打印一式三份,并均加盖证书印章,一份作为正本交筏站,其余两份作为副本,分别由执行认可单位和总部存档。

总部发证时应将认可证书正副本各一份随同《关于颁发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的通知》(Form:

RWPAS711-I)寄执行认可单位。

6.1.10.4.执行认可单位颁发/转发筏站认可证书时,应向筏站发放《关于颁发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的通知》(Form:

RWPAS711-I)。

6.1.10.5.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6.1.11.认可证书的变更

6.1.11.1.认可证书变更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

(1)筏站名称、检修的产品型号仅发生形式上的变化,检修的工艺流程、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本质变化;

(2)筏站希望扩大原认可的检修范围和检修种类

6.1.11.2.筏站认可证书的变更由执行认可单位应申请方申请参照本程序6.1.1~6.1.9条规定独立完成。

6.1.11.3.认可证书的变更应在PSMIS中登记,并生成相应工作控制号(工作控制号组成同筏站认可工作控制号)。

该号应标识在与认可申请相关文件的首页上,以便追溯。

6.1.11.4.认可变更系6.1.10.1

(1)情况时,经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认可变更无需进行现场审核或产品试验。

6.1.11.5.认可变更工作完成后,担当验船师应编写“筏站认可检验报告”,经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颁发证书,发证日期以执行认可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日期为准,证书到期日同原认可证书,并在颁发的证书中标注原认可证书号。

6.1.12.认可证书的换新

6.1.12.1.执行认可单位应在认可证书到期日之前3个月书面通知筏站申请认可证书换新。

6.1.12.2.认可证书的换新工作参照本程序6.1.1~6.1.9条有关规定由执行认可单位独立完成。

6.1.13.认可证书的取消

6.1.13.1.认可证书有效期内,筏站如出现《钢规》第一篇第5章附录8第7.1条中的任一情况,本社将取消筏站认可证书。

6.1.13.2.执行认可单位经办人填写《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取消审批单》(Form:

RWPAS711-J),经执行认可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总部建造处。

如总部建造处同意取消认可证书,应通知执行认可单位,并由执行认可单位通知工厂,收回认可证书。

6.2.MSA或者其他船旗国主管机关委托本社的筏站认可实施步骤

6.2.1.实施步骤见筏站认可工作流程图二(接受MSA委托)

6.2.2.登记、标识、评审、指派

6.2.2.1.总部建造处收到MSA或者其他船旗国主管机关的委托书和筏站资料一式两份后,应按《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指派书》(Form:

RWPAS711-C)的内容进行评审。

若接受委托,应授予工作控制号并及时书面向MSA或者其他船旗国主管机关确认接受其委托。

6.2.2.2.工作控制号由三部分十三位字码组成。

说明及示例如下:

CCS/MSA52

(1)

(2)(3)

(1)年代:

用接受申请年份的后二位数码表示。

如“06”代表“2006”年;

(2)委托代理关系:

表示总部接受MSA筏站认可委托,或者其他船旗国主管机关根据情况总部确定;

(3)登记流水号:

取四位阿拉伯数字。

前二位为“52”,后二位为当年接受委托的两位流水号。

示例:

06CCS/MSA5201。

6.2.2.3.执行认可单位收到总部《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指派书》(Form:

RWPAS711-C)及转交的委托书和资料后,应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指派书的要求进行评审,同时委派适任人员担当筏站认可工作。

具体工作参照6.1.1~6.1.3进行。

6.2.3.认可资料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认可资料文件的审查和批准参照6.1.4条执行。

如审查认可资料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应及时要求筏站进行更改/补充并重新提交认可资料一式三份(执行认可单位、总部、海事局各一份)以供审查和批准。

6.2.4.其它实施步骤

6.2.4.1.其它实施步骤参照6.1.5~6.1.7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6.2.4.2.认可工作组在筏站现场认可工作中,若发现筏站存在问题,应要求筏站进行整改,直至满足认可要求。

如果筏站整改周期超出海事局委托认可时间一个月,各执行认可单位应将筏站需整改的项目及预计完成时间等情况书面通知筏站所在辖区的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同时抄送总部。

如果筏站整改周期超出海事局委托认可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需整改的问题较多,认可工作组应及时向总部建造处报告及请示。

总部建造处如果决定终止工作应及时通报MSA。

6.2.5.认可文件的编写及报批

6.2.5.1.参照6.1.8条的要求执行。

6.2.5.2.按照主管机关要求,执行认可单位准备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检验报告;

(2)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试验报告;

(3)筏站更改的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相关资料

执行认可单位负责编写《XXX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评估报告》(Form:

RWPAS711-L),盖分社业务章(椭圆章)上报,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总部建造处信箱。

6.2.5.3.总部建造处接到执行认可单位上报的认可资料后,业务经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向MSA提交一套6.2.5.2所包含的资料。

6.2.5.4.总部接到MSA转寄的筏站证书和其它文件应及时存档。

7.验证

有关责任人应按《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验证表》(Form:

RWPAS711-K)相应的内容进行验证和签署。

8.其它说明:

8.1.总部将定期对外公告目前经本社认可/接受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清单及其它相关信息。

对于本社认可的筏站每6个月公告一次,对于海事局认可的筏站每年公告一次。

8.2.认可后的筏站将登录于本社出版的《船用产品录》中。

9.归档

9.1.筏站认可归档资料项目见附录1“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归档目录”。

9.2.筏站认可变更、取消的资料可归入原认可卷,归档资料项目参见附录1。

9.3.认可证书由执行认可单位颁发时(指证书换新,认可变更),执行认可单位应在证书颁发后一个月内向总部建造处报送归档目录中总部存档的资料。

10.附录

附录1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归档目录

附录2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申请书(Form:

RWPAS711-A)

附录3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建议报告(Form:

RWPAS711-B)

附录4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指派书(Form:

RWPAS711-C)

附录5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文件资料审核项目表(Form:

RWPAS711-D)

附录6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工作计划(Form:

RWPAS711-E)

附录7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检验报告(Form:

RWPAS711-F)

附录8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资料上报单(Form:

RWPAS711-G)

附录9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资料审核表(Form:

RWPAS711-H)

附录10关于颁发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的通知(Form:

RWPAS711-I)

附录11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取消审批单(Form:

RWPAS711-J)

附录12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验证表(Form:

RWPAS711-K)

附录13XXX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评估报告(Form:

RWPAS711-L)

筏站认可流程图一(本社直接受理)

实施步骤

申请方

执行认可单位

总部

主管当局

说明

接受委托、评审、指派工作

 

按授权协议

申请、提交认可资料

认可申请书

给予工作标识号

在PSMIS内登记标识

登记、申请评审、指派验船师组成工作组

 

1.指派验船师

2.外来文件使用前的验证

3.必要时,总部指派组长单位或者组员单位;

4.初次认可上报建议报告

认可文件资料的审查和批准

审批依据:

《钢规》;IMORes.A761(18)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及程序

认可试验大纲的批准

1.试验大纲批准有两种方式:

工厂拟订,经本社批准;或者由本社提出,经工厂书面确认。

2.初次认可总部要求复核时

组成工作组

必要时,总部指派组长或者认可组成员

现场认可工作计划的确定

 

执行认可单位拟订工作计划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现场认可工作

1.见证认可试验。

2.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认可文件的编写及报批

1.认可资料上报单

2.筏站认可检验报告

3.认可试验报告

认可证书的批准

1.初次认可总部发证

2.认可资料审核表

证书发放、归档

1、发证通知单及证书

筏站认可流程图二(接受MSA委托)

实施步骤

申请方

执行认可单位

总部

主管当局

MSA

说明

接受委托、标识、评审、指派工作

1.按授权协议

2.总部授予委托工作控制号

登记、评审、指派工作组

1.总部建造处登记授号并指派执行认可单位,必要时总部建造处指派组长或者认可组成员

2.外来文件使用前的验证

认可文件资料的审查和批准

审批依据:

《钢规》,《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规定》及MSA相关要求

认可试验大纲的确定

1.试验大纲确定有两种方式:

工厂拟订,经本社批准;或者由本社提出,经工厂书面确认。

2.如系首次认可,试验大纲须总部复核。

组成工作组

必要时总部建造处指派组长或者认可组成员

现场认可工作计划的确定

 

执行认可单位拟订工作计划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现场认可工作

1.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2.认可试验。

认可文件的编写及上报

1.认可资料上报单

2.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检验报告

3.认可试验报告

4.筏站认可评估报告

资料转发、归档

按照归档目录归档

附录1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归档目录

序号

存档目录

存档部门

总部

分社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关于颁发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的通知

认可资料审核表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稿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证书副本

认可资料上报单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评估报告(MSA委托时)

申请书和或申请函及评审指派记录(认可指派书)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建议报告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文件资料审核项目表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工作计划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检验报告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试验报告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验证表

有关认可的来往文函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送审资料

验船师日志(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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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总部仅存资料上报单所列的送审资料。

Form:

RWPAS711-A

中国船级社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申请书

认可工作控制号________

(由本社填写)

申请方已了解:

本申请一经申请方签署和盖章并被中国船级社受理,即构成申请方与中国船级社之间的合同证明。

除非另有约定,中国船级社最新颁布的《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的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规范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构成申请方与中国船级社之间合同的内容,并调整与本申请有关的一切服务。

申请方保证在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均属实,并且完全合法拥有的图纸资料。

如查有不实之处,申请方应负法律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方保证提供认可条件,并按规定支付认可费和验船师为执行认可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

即使此项认可由于申请方的原因未能由船级社完成,申请方也同意向中国船级社支付上述相关费用。

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名称

服务项目、范围

送审资料:

申请认可类型及项目:

初次认可□证书换新□认可变更□

上次认可证书编号(如以前经认可):

证书到期时间: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申请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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