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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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阐明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氧化碳是一种能够用于扑救多种类型火灾的灭火剂,它的灭火作用主要是相对把减少空气中的氧气含量,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便火焰熄灭。

二氧化碳是一种惰性气体,对绝大多数物质没有破坏作用,灭火后能很快散逸,不留痕迹,又没有毒害。

适用于扑救各种可燃、易燃液体和那些受到水、泡沫、干粉灭火剂的沾污容易损坏的固体物质的火灾。

另外,二氧化阶是一种不导电的物质,可用于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目前,在国际上已广泛地应用于许多具有火灾危险的重要场所。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日本、前苏联等工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有关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或标准。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保护图书、档案、美术、文物等珍贵资料库房;散装液体库房;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变配电室等场所,也可用于保护贵重仪器,设备。

我国从五十年代即开始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八十年代以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应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对我国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对卤代烷的使用限制越来越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将会不断增加。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能否有效地保护防护区内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首要条件是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

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设计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规范的编制,是在对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内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

它为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技术要求。

使系统的设计作到正确、合理、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本规范也可以作为消防管理部门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进行监督审查的依据。

1.O.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涉及的灭火系统,既包括全淹没方式灭火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也包括局部应用方式灭火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的火灾防护。

本规范是属于工程建设中的国家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消防问题。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对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场所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1.0.3本条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要求。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必须根据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

首先,应根据工程的防火要求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特点,合理地划分防护区,制定合理的总体设计方案。

在制定总体方案时,要把防护区及其所处的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消防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考虑到其它各种消防力量和辅助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

第二,应根据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如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大小、几何形状;防护区内可燃物质的种类、性质、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起火源和起火部位以及防护区内人员分布。

针对上述情况合理地选择采用不同结构形式的灭火系统,进而确定设计灭火剂用量、系统组件的型号和布置以及系统的操作控制形式。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上应达到的总要求是“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是要求所设计的灭火系统在平时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火灾时不得发生误动作,且不得妨碍防护区内人员的正常活动与生产的进行;在需要灭火时,系统应能立即启动并施放出必需量的灭火剂,把火灾扑灭在初期。

灭火系统本身做到便于维护、保养和操作。

“技术先进”则要求系统设计时尽可能采用新的成熟的先进设备和科学的设计、计算方法。

“经济合理”则要求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到节省工程的投资费用。

1.0.4本条规定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来扑救的火灾种类:

气体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制定本条的依据: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我国已应用一段时间并做过一些专项试验。

其结果表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扑救上述几类火灾是有效的。

(2)参照或沿用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①国际标准1SO6183规定:

“二氧化碳适合扑救以下类型的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气体火灾,但如灭火后由于继续逸出气体,而可能引起爆炸情况的除外;某些条件下的固体物质火灾,它们通常可能是正常燃烧产生炽热余烬的有机物质;带电设备的火灾。

②英国标准BS5306规定:

“二氧化碳可扑救BS4547标准中所定义的A类火灾和B类火灾;并且也可扑救C类火灾,但灭火后存在爆炸危险的应慎重考虑。

此外,二氧化碳还适用于扑救包含日常电器在内的电气火灾。

③美国标准NFpAl2规定:

“适用于二氧化碳保护的火灾危险和设备有:

可燃液体(因为用二氧化碳扑救室内气体火灾有产生爆炸的危险,故不予推荐。

如果用来扑救气体火灾时,要注意使用方法、通常应切断气源……);电气火灾,如变压器、油开关与断路器、旋转设备、电子设备;使用柴油或其它液体燃料的内燃机;普通易燃物;如纸张、木材、纤维制品、易燃固体。

需要说明的两点是;

(1)对扑救气体火灾的限制

条文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之前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这一规定同样见于1SO、BS及NFPA标准。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

尽管二氧化碳灭气体火灾是有效的,但由于二氧化碳的冷却作用较小,火虽扑灭,但难于在短时间内使火场环境温度包括其中设置物的温度降至燃气的燃点以下。

如果气源不能关闭,则气体会继续逸出,当逸出量在空间里达到或高过燃烧下限浓度,即有产生爆炸的危险。

故强调灭火前必须能切断气源,否则不能采用。

(2)对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限制条文规定:

可用于扑救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其中所指“部分”的含义,即是本规范附录A中可燃物项所列举出的有关内容。

换言之,凡未列出者,未经试验认定之前不应看为“部分”之内。

如遇有“部分”之外的情况,则需要做专项试验,明确它的可行性以及可供应用的设计数据。

1.O.5本条规定了不可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扑救的物质对象,概括为三大类;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活泼金属;金属氢化物。

制定本条内容的依据,主要是参照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1)国际标准1SO6183规定:

“二氧化碳不适合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自身供氧的化学制品,如硝化纤维,活泼金属和它们的氢化物(如钠、钾、镁、钛、锗等)。

(2)英国标准BS5306规定:

“二氧化碳对金属氢化物,钾、钠、钠、钛、锗之类的活泼金瞩,以及化学制品含氧能助燃的纤维素等物质的灭火无效。

(3)美国标准NFPAI2规定:

“在燃烧过程中,有下列物质的则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

①自身含氧的化学制品,如硝化纤维;

②活泼金属,如钠、钾、镁、钛、错;

③金属氢化物。

1.1.6本条规定中所指的“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除在本规范中已指明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防火基础标准与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3)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有关的二氧化碳灭火剂标准;

(5)其它有关的标准。

3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本条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规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两种类型,即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其二是规定两种系统的不同应用条件(范围),全淹没灭火系统只能应用在封闭的空间里,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可能应用在开敞的空间。

关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条件,BS5306规定的非常清楚:

“全淹没灭火系统有一个固定的二氧化碳供给源永久地连向装有喷头的管道,用喷头将二氧化碳放到封闭的空间里,使得封闭空间内产生足以灭火的二氧化碳浓度“;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是直接向指定区域内发生的火灾喷射二氧化碳,这指定区域是无封闭物包围的,或仅有部分被包围着,无须在整个存放被保护物的容积内形成灭火浓度。

“此外,1SO6183和NFPAI2中都有与上述内容大致相同的规定。

3.1.2本条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3.1.2.1本款参照1SO6183、BS5306和NFPAI2等标准,规定了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封闭条件。

条文中规定对于表面火灾在灭火过程中不能自行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子防护区总表面积的3%,而且3%的开口不能开在底面。

开口面积的大小,等效采用1SO6183规定:

“当比值AO/AV/0.3时,系统应设计成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但并不是说,比值小于0.03时就不能应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提出开口不能开在底部的原因是:

二氧化碳的密度比空气的密度约大50%,即二氧化碳比空气重,最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

3.1.2.2在本款中规定,对深位火灾,除泄压口外,在灭火过程中不能存在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的。

采用全淹没方式灭深位火灾时,必须是封闭的空间才能建立起防护区内所需的灭火设计浓度,并能保持住一定的抑制时间,使燃烧彻底熄灭,不再复燃。

否则;就无法达到这一目的。

关于深位火灾防护区开口的规定,参考了下述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ISO6183规定:

“当需要一定抑制时间时,不允许存在开口,除非在规定的抑制时间内,另行增加二氧化碳供给量,以维持所要求的浓度”。

NFPAI2规定:

“对于深位火灾要求二氧化碳喷放空间是封闭的,在设计浓度达到之后,其浓度必须维持不小于20min的时间”。

Bs5306规定:

“深位火灾的系统设计以适度的不透气的封闭物为基础,就是说应安装能自行关闭的挡板和门,这些挡板和门平时可以开着,但发生人灾时应关闭。

这种系统和围护物应设计成使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保持时间不小于20min。

3.1.2.3本款规定的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是参照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非燃烧体及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考虑下述情况提出的:

(1)为了保证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能完全将建筑物内的火灾扑灭,防护区的建筑构件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完全灭火所需时间。

完全灭火所需要的时间一般包括火灾探测时间、探测出火灾后到施放二氧化碳之前的延时时间、施放二氧化碳时间和二氧化碳的抑制时间。

这几段时间中的二氧化碳的抑制时间是最长的一段,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一般需20min左右。

若防护区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低于上述时间要求,则有可能在火灾尚未完全熄灭之前就被烧坏,使防护区的封闭性受到破坏,造成二氧化碳大量流失而导致复燃。

(2)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封闭空间的防护区)也就是只能扑救围护结构内部的可燃物火灾。

对围护结构本身的火灾是难以起到保护作用的。

为了防止防护区外发生的火灾蔓延到防护区内,因此要求防护区的围护构件、门、窗、吊顶等,应有一定的耐火极限。

关于防护区围护结构耐火极限的规定,同时也参照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如1SO6183规定:

“利用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的建筑结构应使二氧化碳不易流散出去。

房屋的墙和门窗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时间,使得在抑制时间内,二氧化碳能维持在预定的浓度”。

BS5306规定:

被保护容积应该用耐火构件封闭,该耐火构件按BS476第八部分进行试验,耐火时间不小于30min。

3.1.2.4本款规定防护区的通风系统在喷放二氧化碳之前应自动关闭。

是根据下述情况提出的:

向一个正在通风的防护区施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随着排出的空气很快流出室外,使防护区内达不到二氧化碳设计灭火浓度,影响灭火;另外,火灾有可能通过风道蔓延。

本款的提出参考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规定:

1so6183规定:

“开口和通风系统,在喷放二氧化碳之前,至少在喷放的同时,能够自动断电并关闭”。

BS53肠规定:

”在有强制通风系统的地方,在开始喷射二氧化碳之前或喷射的同时,应该把通风系统的电源断悼,或把通风孔关闭”。

NFPA12规定:

“在装有空调系统的地方。

在喷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把空调系统切断或关闭,或既切断又关闭,或提供附加的补偿气体。

3.1.3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3.1.3.1二氧化碳灭火剂属于气体灭火剂,易受风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效果,必须把风的因素考虑进去。

为此,曾经在室外作过喷射试验。

发现在风速小于3m/s时,喷射效果较好、风对灭火效果影响不大、仍然满足设计要求。

依此,规定了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的要求。

又为了对环境风速条件不宜限制过死,有利于设计和应用,故规定当风速大于3m/s时,可考虑采取挡风措施的作法。

同时,国外有关标准也提到了风的影响,但对风速规定不具体。

如BS5306规定:

“喷射二氧化碳一定不能让强风或空气流吹跑。

3.1.3.2局部应用系统是将二氧化碳直接喷射到被保护对象表面而灭火的,所以在射流的沿程是不允许有障碍物的,否则会影响灭火效果。

3.1.3.3当被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流速很高的液态二氧化碳具有很大的动能,当二氧化碳射流打到可燃液体表面时、可能引起可燃液体的飞溅,造成流淌火或更大的火灾危险。

为了避免这种飞溅的出现,可以在射流速度方面作出限制。

同时时容器缘口到液面的距离作出规定。

为了和局部应用喷头设计数据的试验条件相一致,故作出液面到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的规定。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也都是这样规定的。

如,1SO6183规定:

对于深层可燃液体

火灾,其容器缘口至少应高于液面150mm;NFPAI2中规定:

当保护深层可燃液体火灾时,必须保证油盘缘口要高出液面至少6in(150mm)。

3.1.4喷射二氧化碳前切断可燃、助燃气体气源的目的是防止引起爆炸。

同时,也为防止淡化二氧化碳浓度,影响灭火。

3.1.5本条规定了备用量的设置条件、数量和方法。

(1)备用量的设置条件组合分配系统中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虽然不会同时发生火灾,但保护对象数目增多,发生火灾的概率就增大,可能发生火灾的时间间隔就缩短,为防备

主设备因检修、泄漏或喷射释放等原因造成保护中断期间发生火灾,所以要考虑设置备用

量。

至于多少个保护对象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备用量,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规定也未明确,仅前西德在DINI4492中规定:

“如果灭火装置保护多达五个保护区(保护对象)

时,则必须按其中最大灭火剂用量考虑100%备用量。

“工程实际中,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多用于生产作业的火灾危险场所,并且超过四个保护对象或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也不多,故本规范规定五个或五个以上的应设备用量。

(2)备用量的数量备用量是为了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同时也包含了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

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关于备用量的数量,1SO6183规定:

“在有些情况

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一个或多个区域的地方,要求有100%的备用量。

(3)备用量的设置方法本条规定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其目

的是为起到连续保护作用。

无论是主储存容器已释放或发生泄漏或是其它原因造成主储存容器不能使用时,备用储存容器则应能立即投入使用。

关于备用量的设置方法,1so6183规定:

“备用量的供给永久地与系统相连”;BS5306也规定:

“每一组备用附加钢瓶应与最初储备的相等,并预先连到固定管网”;NFPA12规定:

“固定储存系统的基本瓶组与备用瓶组应永久地接向管网。

3.2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本条中“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的规定是等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1So6183规定:

“设计浓度取1.7倍的灭火浓度值”。

其它一些国家标准也有相同的规定。

本条还规定了设计浓度不得低于34%,这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规定相同。

1SO6183、NFPAI2、BS5306标准都有此规定。

在本规范附录A中已经给出多种咱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附录A中没有给出的一些可燃物的设计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3.2.2本条规定了在一个防护区内,如果同时存放着几种不同物质,在选取该防护区二氧化碳设计浓度时,应选各种物质当中设计浓度最大的作为该防护区的设计浓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灭火条件。

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3.1.3本条给出了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

该公式等效采用1So6183中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公式。

公式中给出的常数0.2是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面积系数(kg/m2);常数0。

7是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体积系数(kg/m3);常数30是开口面积的补偿系数。

该式计算示例:

侧墙上有2m×lm开口(不关闭)的散装乙醇储存库(查附录入A,KB=1.3)。

实际尺

寸;长=16m,宽=10m,高=3.5m。

防护区容积:

VV=16xl0x3.5=560m可扣除容积:

V×,=0m3防护区的净容积:

V=Vv一VG9560-0=560m3总表面积:

Av=(16xl0x2)十(16x3.5×2)十(10×3.5×2)=502m2所有开口的总面积:

92xl=2m2计算面积:

A=Av+30AO=502+60=562m2设计用量:

M=KB(0。

2A+0。

7V)=1。

3(0.2×562+0。

7×560)=655.7kG

3.2.4和3.2.5这两条规定了当防护区环境温度超出所规定温度时,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补偿方法。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在一20。

C~100。

C之间时,无须进行二氧化碳用量的补偿。

当上限超出100。

C时,如105。

C时,对超出的5℃就需要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一般能超出10℃以上的异常环境温度的防护区,如烘漆间。

当环境温度低于一20℃时,对其低于的部分,每1℃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如一22℃时,对低的2℃增加4%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本条等效采用了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定:

Bs5300规定:

(1)围护物常态温度在1℃以上的地方,对100℃以上的部分,每5℃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2)围护物常态温度低于一20℃的地方,对一20℃以下的部分,每I℃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NFPAI2也有相同的规定。

3.2.6本条规定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室内地面2/3以上的净高处。

因为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

所以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

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之乔防护区内的泄压口也作了类似规定。

例如,1SO6183规定:

“对封闭的房屋,必须在其最高点设置自动泄压口,否则当放进二氧化碳时将会导致增加压力的危险”。

BS5306规定:

“封闭空间可燃蒸气的泄放和由于喷射二氧化碳引起的超压的泄放,应该予以考虑,在必要的地方,应作泄放口。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大多数防护区,都不是完全封闭的,有门、窗的防护区一般都有缝隙存在,通过门窗四周缝隙所泄漏的二氧化碳,可防止空间内压力过量升高,这种防护区一般不需要再开泄压口。

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

3.2.7本条规定的计算泄压口面积公式由BS5306中么式换算而来。

公式中最低允许压强值的确定,可参照美国NFPAI2标准给出的下表数据:

建筑物的最低允许压强

类型最低允许压强

高层建筑1200

一般建筑2400

地下建筑4800

3.2.8本条对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等效采用了国际和国外先标准。

1SO6183规定:

“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应在lmin以内。

对于要求抑制时间的固体物质火灾,其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应在7min以内。

但是,其喷放速率要求不得小于在2min内达到30%的体积浓度”。

BS5306作了同样规定。

3.19本条规定的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等效采用了1SO6183的规定。

3.2.10本条规定了二氧化碳储存量应包括设计用量与剩余量两部分。

同时又规定了组合分配系统储存量的确定原则。

(1)剩余量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现行采用的40L二氧化碳储存容器试验结果得出的。

40L钢瓶充装量为75kg,喷放后测得剩余量为15~2kg,占充装量的6%~8%,故选取剩余量为设计量的8%。

(2)组合分配系统是由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同时保护多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各防护区同时着火的概率很小,不需考虑同时向各个防护区释放二氧化碳灭火剂。

在同一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的容积小、所需设计浓度、开口情况各不相同,其中必定有一个设计用量最多的防护区,应将该防护区的设计用量及所需剩余量作为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容积最大的防护区,其设计用量不定最大,设计时一定要按设计用量最大的考虑。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分为面积法和体积法,这是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较一致的分类法。

前者适用于着火部位为比较平直的表面情况,后者适用于着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情况,凡当着火部位比较平直,面积法不能作到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都可采用体积法进行设计。

当着火部位比较平直,用面积法容易作到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则首先可考虑用面积法进行设计。

为使设计人员有所选择,敌对面积法采用了“宜”这一要求程度的用词。

3.3.2本条根据试验数据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BS5306规定:

“二氧化碳总用量的有效液体喷射时间应为30s”。

1SO6183、NFPA12、日本和前苏联有关标准也

都规定喷射时间为30S。

为了与上述标准一致起来,故本规范规定喷射时间为0.5min。

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可燃液体和可熔化的固体的喷射时间,BS5306规定为1.5min,国际标准未规定具体数据,故取英国标准BS5306的数据。

3.3.3本条说明设计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面积法。

3.3.3.1由于单个喷头保护面积是按被保护面的垂直投影方向确定的,所以计算保护面积也须取整体保护表面垂直投影的面积。

3.3.3.2架空型喷头设计流量和相应保护面积的试验方法是参照美国标准NFPAI2确定的。

该试验方法是:

把喷头安装在盛有正庚烷的正文形油盘上方,使其轴线与液面垂直。

液面到油盘缘口的距离为150MM,喷射二氧化碳使其产生临界飞溅的流量,该流量称为临界飞溅流量(也称最大允许流量)。

以75%i临界、飞溅流量在20s以内灭火的油盘面积定义为喷头的保护面积,以90%f临界飞溅流量定义为对应保护面积的喷头设计流量。

试验表明:

保护面积和设计流量都是安装高度(即喷头到油盘液面的距离)的函数,所以在工程设计时也须根据喷头到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喷头的保护面积和相应的设计流量。

只有这样,才能使预定的流量不产生飞溅,预定的保护面积内能可靠地灭火。

槽边型喷头的保护面积是其喷射宽度与射程的函数,喷射宽度和射程是喷头设计流量的函数,所以槽边型喷头的保护面积须根据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113.3和3.3.3.4这两款等效采用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1sO618、NFPAI2和BS53仍都作了同样规定。

图3入3表示了喷头轴线与液面垂直的喷头轴线与液面成45”锐角两种安装方式。

其中油盘缘口至液面距离为150mm,喷头出口至瞄准点的距离为5。

喷头轴线与液面垂直安装时(B1喷头),瞄准点民在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中心。

喷头轴线与液面45”锐角安装时(B2喷头),瞄准点~偏离喷头正方型保护面积中心,其距离为0.25L/、是正方形面积的边长);并且,喷头的赴计流量和保护面积与垂直布置的相等。

3.3.3.5喷头保护面积,对架空型喷头为正方形面积,对糟边型喷头为矩形(或正方形)面积。

为了保证可靠灭火,喷头的布置须使保护面积被完全覆盖,即按不留空白原则布置喷头,至于等距布置原则,这是从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观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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