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体育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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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体育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doc

 

深圳湾体育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

 

二○一二年[]月[]日

 

为将深圳湾体育中心运营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综合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诚信的原则,甲乙两边经充分协商,达到如下合同条款,以资一路遵守。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为:

甲方: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委托运营管理事项

第四条

1.甲方是深圳湾体育中心的业主,对深圳湾体育中心建筑拥有合法产权,对该用地拥有合法土地利用权。

2.

3.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甲方决定将其拥有合法产权的深圳湾体育中心委托给乙方独家运营管理。

乙方同意同意此项委托。

4.

5.乙方许诺在受托运营管理期间最大程度的发挥深圳湾体育中心的社会效益。

6.

7.乙方在受托运营管理期间有权利用“深圳湾体育中心”名称进行市场推行和运营管理活动,甲方亦不得在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期间对甲方或其关联单位所属其它物业、场所、基地等冠以“深圳湾体育中心”名称。

8.

第五条委托运营管理的标的物

第六条

1.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的标的物为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2.

(a)深圳湾体育中心的主运动场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b)

(c)深圳湾体育中心的综合体育馆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d)

(e)深圳湾体育中心的游泳馆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f)

(g)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室外运动场地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h)

(i)深圳湾体育中心的运动员接待中心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j)

(k)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商业物业及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l)

(m)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停车场/库、公共通道、园林、草坪、空地和构建物和配套设备、设施;

(n)

(o)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停车位、广告位等;

(p)

(q)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等设备、设施;

(r)

(s)深圳湾体育中心内的办公设备、设施等其它动产。

(t)

3.本合同的标的物以甲乙两边确认的《委托运营管理标的物清单》为准。

4.

5.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物业产权属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标的物的主体结构及利用功能。

如按照深圳湾体育中心实际运营管理需要,乙方要求对委托管理标的物主体结构进行调整或变更利用功能的,应由两边另行协商处置并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6.

7.甲方同意将第26届大运会期间在深圳湾体育中心利用而且目前留存于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办公设备等若干物资一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管理及利用。

8.

第七条委托运营管理的期限

第八条

1.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深圳湾体育中心的期限为50年,自2012年1月1日起算。

2.

3.本合同期内,甲方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定《深圳市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08)0113号]合同期限届满,深圳湾体育中心所在T107-0007号宗地地块50年土地利用权到期后,则甲方应向相关计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利用权延期申请,争取使之知足上述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深圳湾体育中心的50年期限。

但如遇相关计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就甲方提出的土地利用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

5.本合同期内,如遇乙方因运营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6.

7.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两边按照届时情形决定是不是续签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8.

第九条标的物的转移

第十条

1.本合同签定后30日内,两边应一路办理完成深圳湾体育中心的移交手续。

2.

3.深圳湾体育中心项目完成完工验收后,涉及建设期间的各项建设文件资料应当依照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乙方可备份保留;涉及项目的各项产权文件原件由甲方保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项目完工建筑图纸。

两边办理前述档案、资料、图纸移交时,应当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并签定书面移交确认文件。

4.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1.乙方在受托期限内对深圳湾体育中心依法自主进行运营管理。

2.

3.甲方有责任为深圳湾体育中心的经营争取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甲方有责任尽力同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协调,为深圳湾体育中心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

5.乙方保证在受托运营管理期限内,深圳湾体育中心各场馆均正常对外开放,场馆设施均取得正常的保护及保养,因此支出的全数管理、运营及保护本钱,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第十三条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有依法自主运营管理的权利。

甲方对乙方进行监督,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运营管理本合同之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具体监管,但甲方干涉乙方具体营运。

2.

3.在乙方开展正常运营管理进程中,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的办理等)。

4.

5.乙方在受托期间对深圳湾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权范围包括:

6.

(a)招商权(含委托招商权)。

有必要时甲方将尽可能协助支持乙方,一路确保并争取承揽申办活动(尤其是政府举行的活动);

(b)

(c)发布广告权(含委托广告权)和无形资产运营权;

(d)

(e)标的物的各场馆(运动场、体育馆、游泳馆、室外健身场地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出租权、管理权、利用权;

(f)

(g)标的物的运动员接待中心和商业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出租权、管理权、利用权;

(h)

(i)人事(包括管理层员)招聘权和工资福利待遇的制定权;

(j)

(k)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宣传、广告权、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营销权、物料供给权、供货商选择权、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预约和安排权利等;

(l)

(m)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电视转播(含直、录、复播)和赛事或其它活动衍生的节目中的电视广告资源(包括大型主题活动、专题报导、赛事或其它活动直播等)的开发权利;

(n)

(o)标的物范围内的餐饮、休闲、娱乐和停车场和商业零售运营权及其委托运营权;

(p)

(q)运营事项(或项目)的价钱和收费标准制定权;

(r)

(s)标的物的衡宇、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权及利用权;

(t)

(u)其它与运营相关的权利。

(v)

乙方行使上述运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其时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7.乙方对运营管理之标的物,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8.

(a)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对本合同标的物有保管、运营、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保证标的物安全、完好之义务(自然损耗、折旧除外),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对本合同标的物的保管、运营、管理、检查、维修、保养等全数费用;

(b)

(c)对本合同标的物的环保、卫生等有管理义务。

(d)

9.乙方应保证深圳湾体育中心在受托运营期限内正常运营,其中公共体育设施部份,应保证每一年很多于280天对外开放,但由于超出正常预期之台风、暴雨等特殊反常气候和乙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除外。

10.

11.乙方在受托运营管理期内行使上述运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乙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如遇第三人追究甲方连带责任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2.

13.本合同期内,对标的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倒塌、环境污染等致使第三人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如遇第三人追究甲方连带责任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4.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在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数建筑物、构筑物上添附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在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增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16.

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改变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数或部份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及利用功能。

18.

19.本合同期内,不得利用本合同标的物开展或进行违法活动。

20.

21.乙方许诺对深圳湾体育中心红线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因深圳湾体育中心营运而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承担善后处置责任。

22.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收入和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1.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期间,深圳湾体育中心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归乙方。

同时乙方承担运营及管理期间所发生的全数管理、运营、保护本钱等各项支出。

2.

3.运营管理期间的税费

4.

(a)乙方受托运营及管理深圳湾体育中心期间的各项收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给予乙方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b)

(c)按照税务相关规定,深圳湾体育中心属公益性文体设施的土地税、房产税已作减免,营业性商铺、酒店的土地税、房产税由乙方缴纳。

(d)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1.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本合同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期间的财务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法和有关现金管理,结算管理,外汇管理,发票单据管理等制度的规定,独立核算。

2.

3.乙方不得以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之标的物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或运营权为抵押,向第三方申请融资或借款,或为其他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4.

5.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本合同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期间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乙方应每一年将深圳湾体育中心年度审计报告提交甲方进行备案。

6.

第十九条保险

第二十条

1.投保项目:

2.

(a)财产保险:

即依照本合同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金额100%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大体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等);

(b)

(c)公众责任险:

即依照相关保险法的规定投保;

(d)

(e)社会保险费:

即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员工大体养老保险、大体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f)

(g)其他依照公共体育设施、商业物业和国际运动员接待中心行业老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h)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费用列入运营管理本钱,本合同期内由乙方自行负责。

3.投保金:

4.

(a)本合同期内,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险,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并在投保单上注明甲方为一路被保险人。

(b)

(c)本合同期内,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赔付金必需用于该项目的维修及重置,甲、乙两边不得挪作他用。

(d)

5.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

6.

第二十一条其它约定

第二十二条

1.本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对深圳湾体育中心或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标的物进行整体或分割出让。

2.

3.本合同期内,如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深圳湾体育中心或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标的物进行整体或分割出让的,在同样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4.

5.本合同期内,甲方对深圳湾体育中心或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标的物进行整体或分割出让的,不得影响乙方对深圳湾体育中心的运营管理权和乙方的正常运营管理行为。

不然,由此致使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行使运营管理权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经营管理期限,依照每一年2000万元的补偿标准据实计算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6.

7.本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如乙方自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经营管理期限,依照每一年2000万元的补偿标准据实计算一次性补偿给甲方。

8.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1.本合同签定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数损失。

2.

3.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则按违背该条款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4.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1.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3.如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两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由该委员会依照那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

5.前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两边均有约束力。

6.

7.在发生争议的仲裁期间,对未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两边均应继续履行。

8.

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1.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的不可抗力事由,而直接或间接地致使本合同的全数或部份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由包括战争,政府征收或征用,政府制裁,封锁,禁运,罢工,暴动,骚乱,恐怖行为,瘟疫,火灾,爆炸,超出建筑物设计防范能力之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天灾。

2.

3.两边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在此类情形发生后的14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理由。

不可抗力持续时刻超过60天,任何一方都可解除合同。

4.

5.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深圳湾体育中心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毁损、灭失等且保险不能赔付的,由业主单位(甲方)自行承担。

6.

第二十九条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三十条

1.经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终止或解除。

2.

3.因不可抗力造成体育中心事实上无法运营,经两边协商,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4.

5.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期限届满且未续签顺延合同的,可终止合同。

6.

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乙两边的合作关系终结,除两边还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90日内,将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之标的物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等,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但本合同期内,因自然损耗已灭失的除外。

8.

第三十一条保证

第三十二条

9.本合同签定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乙方控股母公司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保证乙方将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数合同义务,不然乙方控股母公司须代为履行和承担相关义务。

10.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1.本合同经两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两边另行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变更或补充事项,可签定补充合同约定。

其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4.

5.本合同及其条款的含义和解释和合同两边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6.

7.本合同一式捌份,两边各执肆份,每份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8.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定页)

 

甲方(盖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时刻:

年月日

 

乙方(盖章):

【】

 

法定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时刻:

年月日

 

【附件一】

深圳湾体育中心物业现状

深圳湾体育中心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片区,占地约30.74公顷,总建筑面积约33.5万平方米,是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综合运动场馆和综合文化商业活动场馆,包括:

运动场、体育馆、游泳馆、室外体育设施、配套商业、运动员接待中心和其它附属设施(具体以完工验收时两边确认情形为准)。

其中:

一、运动场

建筑面积36270平方米,主要包括:

一个标准尺寸综合运动场,共有固定座位20218个,可举行各类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文化演出活动;

一个标准尺寸足球热身场。

二、体育馆

建筑面积54430平方米,主要包括:

一个标准尺寸综合体育馆,共有固定座位10000个、活动座位3000个,可进行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篮球、手球、体操等多项专业体育赛事,也可举行各类大型文化演出活动;

一个热身馆,内部场地长51米、宽37米,可设14片羽毛球场或3片篮球场;

3、游泳馆

建筑面积20530平方米,共有固定观众座席675个。

设有50米×25米×2米标准比赛池和25米×25米×1.2米训练池各一个。

4、室外体育设施

室外标准尺寸网球场14片(含2片红土场),网球练习墙1片;

室外标准尺寸篮球场9片。

五、商业

建筑面积25800平方米。

六、运动员接待中心

建筑面积23590平方米,共19层,设242间客房。

7、其它附属设施

计划停车位3000个,其中地上1449个、地下155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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