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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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1989.11.08
文号财会字[1989]第60号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
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9 号文件, 以
及我部〔89〕财工字第131号和13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
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业执行。
附件: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抄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筹备组)。
附件: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
文件,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9号文件,以及
财政部〔89〕财工字131号、134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
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会计处理原则
(一)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
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
度。
(二)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
,仍然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
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除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外,在财
产清理、评估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应办理会
计档案移交手续,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单个国营企业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兼并或购买
方;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多个国营企业或其他企业、个人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上级主
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未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二、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关于被兼并、被出售企业(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清理
经批准确定的产权转让企业、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册
,并区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的清理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借(减)记“折
旧”科目, 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
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所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按照规定程序, 报
经批准后转销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 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减)
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
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
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借(减)记“待
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2.流动资产的清理
盘亏、毁损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
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
用红字)等科目。
盘盈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没有计划成本的按估计成
本),借(增)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
目。
企业清理当期如有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和待摊税金,凡可受益于以后各期的,仍
应保留在“待摊费用”和“待摊税金”科目;其余部分,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
失”科目,贷(减)记“待摊费用”“待摊税金”科目。
企业清理当期如有尚未支付
的预提费用,凡需由以后各期支付的,仍应保留在“预提费用”科目,其余部分,借
(减)记“预提费用”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企业应对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确认后、原则上应转交受让产权企业。
按照规
定确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货款和欠款,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
)记“应收销货款”等科目。
按照规定确定的确实不能偿还的货款和欠款,借(减)
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增)记“
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其他待处理财产损失,借(
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待处理财产收益,
借(减)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3.专项资产的清理
盘亏和毁损的专项物资,借(增)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贷
(减)记“专项物资──库存物资”科目。
经批准转销, 借(减)记“专用基金”
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
盘盈的专项资产, 借(增)记“专项物资──库存物资”科目, 贷(减)记“
专项物资──待处理物资损失”科目。
经批准转帐,借(增)记“专项物资──待处
理物资损失”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二)资产评估
经审核批准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按照规定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
公证性和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组织或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由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企业应按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
调高的资产价值,
借(增)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专项物资”等科目,贷(增)记
“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科目;调低资产价值的,作相反分录。
(三)清理维护费
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尚能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
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在“清理维护费”科目进行归集。
发生的清理维护费,
借(增)记“清理维护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经批准转销的清
理维护费,借(减)记“流动基金”科目,贷(减)记“清理维护费”科目。
(四)结束完竣
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后,应结束旧帐,及时办理结束完竣手续。
应借(减)记所
有负债科目的余额,按所有资产与负债科目余额的差额,借(增)记“其他应收款─
─应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贷(减)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企业产权转让应得价
款大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借(增)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被出售企业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购买方实际应支
付的有偿转让金额,借(增)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贷(增
)记“流动基金”科目。
(五)会计报表
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分别报送下列会计报表:
1.产权转让企业在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
册,并按照年度决算报表的要求,编制自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分
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附送资产清理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2.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已停
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月加报会工32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以反
映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
3.企业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评估后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的增减
值,以及产权转让成交价与企业净资产价值的差额,凡属按规定报经批准或核准确认
后增减有关资金的,应分别增列项目在会工01—2表《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增减表》
予以反映。
4.在产权转让工作完竣时,不论何月份,应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编送所属年度的决算报表。
第二,关于兼并,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受让产权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产权转让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会计处理
受让产权企业接受被出售或被兼并企业,应做好验收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工作
,并及时入帐。
接受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无形资产(包括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产成
品”“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接受的
负债,贷(增)记“应付购货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接受固定
资产按已使用年限计算的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
应支付的净资产(接受的
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价款,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受让企业款”科目
。
如企业支付产权转让企业的价款大于接受的产权转让企业净资产的价款,其差额作
为商誉入帐,借(增)记“无形资产”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受让
企业款”科目。
同时,企业应按接受的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与折旧的差额,借(减
)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受让企业款”科目,贷(减
)记“专项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二)产权转让后未丧失法人资格,但改变了产权转让企业实体的会计处理
1.产权转让企业
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应重新开立新帐,按评估或确认后的资产、负债登
记入帐, 转让企业的成交价大于企业净资产的差额, 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
企业的资产(包括商誉)与负债的差额,作为受让产权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其他
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2.受让产权企业
受让产权企业购买、兼并其他企业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处理,借(增)记“长
期投资”科目,贷(增或减)记“专项应付款”“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