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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修订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五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五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隆兴昌镇富源路44号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0478)5250252电话:

电传:

(0478)5250252电传:

邮编:

015100邮编:

开户银行:

五原工商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0613090709022110292帐号:

税务登记号:

152822701436691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电价执行类别)。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

周休日。

3、用电容量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个受电点。

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千瓦。

其中:

受电点受点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变(配)电站(所)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电缆)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千伏电压,从线路经杆,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变(配)电站(所)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电缆)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2)、供电方以千伏电压,从线路经杆,向用电方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人备用电源。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4、保安电源:

供电方以千伏(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

保安容量为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千瓦。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供电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变电站(线路)向单位转供电。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表用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的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的规定。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1)、。

(2)、。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量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每月(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用电总量的%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总用电量的%,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乏。

其中:

电容器千乏,调相机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供电方在用电方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

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它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计算执行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

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高压电动机容量为千瓦。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用电方以购电方式向供电企业预购全月电费,每月分次交付。

即每月日,划拨%;日,划拨%;并于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申请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协商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选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电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

属于供电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代为操作或更动。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器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

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供电方、用电方同意签订供售电购销合同。

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严格履行。

8、为确保电费的收缴,供电方、用电方同意签订电费担保抵押合同。

如用电方发生破产、重组、兼并等拖欠电费时,双方同意按抵押合同办理。

9、

10、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谐波源用户,应按电力法的规定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供电部门有权中止供电。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在供电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时,合同继续有效,并办理合同延续手续。

3、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无异议经双方复议后签字盖章方有效,未经双方签字盖章,期满即为无效(复议续签纸附后)。

4、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5、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副本份,由供电方持有,效力均等。

7、本合同附件包括:

a、;

b、;

c、;

d、;

e、;

f、;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盖章)用电方:

(盖章)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表

用户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规范

共计(kW)

单相

三相

电压

(kV)

每台容量(kW)

台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合同复议续签纸

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供用电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延续至年月日。

供电方:

       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复议续签纸

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供用电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延续至年月日。

供电方:

       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术语定义

1、用电地址;用电人受电设施的地理位置及用电地点。

2、用电容量:

又称协议容量,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

3、受电点:

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

4、主供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的供电电源。

5、备用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备用状态,当主供电源失电时供电的电源。

备用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过约定的供电容量。

6、电能质量:

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

7、计量方式:

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

8、计量点:

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9、计量装置:

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10、闭锁:

防止双电源误并列或反送电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有机械闭锁和电气闭锁二种方式。

11、谐波源负荷:

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12、冲击负荷:

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13、非对称负荷:

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

14、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不成功,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抢送成功的。

15、倍率:

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的乘积。

16、线损:

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

17、无功补偿:

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8、计划检修:

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

19、临时检修:

供电设备故障(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

(如事故检修、临时接电等)

20、紧急避险: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

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2、逾期:

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23、受电设施:

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

24、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

25、电力行业标准: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

26、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需)量计算的电价。

27、电度电价是指按用电人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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