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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doc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_99

第1篇:

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法律专业的小伙伴们对于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的了解有多少呢?

接下来简历模板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相关说明,学法的同学们快来了解一下吧~

关键词:

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

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

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代替。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

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从2008年开始,在校大四学生,可以凭借学校学历证明参加大四上学期时国家举办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次年领取毕业证的大四生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人事局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中国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

分为ABC三个等级。

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

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

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证,但是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相关内容了,小伙伴们都清楚了吗~

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cv.qiaobutang.knowledgearticles5757e1900cf21193f4ab7624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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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

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

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代替。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

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从2008年开始,在校大四学生,可以凭借学校学历证明参加大四上学期时国家举办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次年领取毕业证的大四生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人事局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中国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

分为ABC三个等级。

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

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

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证,但是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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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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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B、C证的区别司考百事通回答:

A类: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

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第3篇:

律师职业资格证考试律师职业资格证考试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概念2、特征3、构成4、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二、法理学:

1、法的渊源2、法的适用3、法的本质学说4、法的效力5、法的移植6、权利义务的概念关系7、法与法律规范8、法律关系9、法的解释10、法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11、法律原则

三、法制史:

1、永徽律疏2、罗马法的复兴3、清末变法修律4、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5、西周契约制度

四、宪法学: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2、公民的基本权利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4、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适用规则5、国务院的职权

五、经济法:

1、个人所得税2、环保民事责任3、环保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度4、经营者的义务5、反垄断6、经营者对“三包”的民事责任

六、国际法:

1、国家不当行为2、引渡与庇护3、国籍4、国家领土5、国家继承6、外交人员管辖与豁免7、条约8、国家的豁免权

七、国际私法:

1、冲突规范2、外国法的查明3、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4、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5、国际司法协助6、区际司法协助

八、国际经济法:

1、贸易术语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3、国际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4、信用证的银行责任5、提单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7、WTO

九、刑法学:

1、盗窃罪2、诈骗罪3、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4、抢劫罪5、犯罪的未遂形态6、绑架罪

十、刑事诉讼法:

1、自诉案件的处理2、级别管辖3、上诉不加刑原则4、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5、执行6、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7、立案管辖

十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3、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5、刑事赔偿义务机关6、刑赔偿范围7、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8、行政复议机关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十二、民法学:

1、无因管理2、效力待定合同3、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责任5、表见代理6、代位权及其诉讼7、违约责任

8、侵犯专利权的表现

9、宣告死亡

十三、商法:

1、公司转投资的对象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3、公司的新股发行4、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禁止规定6、董事的消极资格7、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8、股东不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责任9、一人公司10、合伙企业的出资

十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1、特殊地域管辖2、被告的确定3、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

4、委托诉讼代理人5、举证责任的分配6、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7、起诉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情况的处理8、撤销仲裁裁决9、诉讼代理人10、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11、撤诉12、离婚案件的再审

 

第4篇:

法律职业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

概述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对证书的申请、领取、补发、更换都有明确规定。

[1]

本段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补充就是允许大三、大四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是必须是普通高校,即统招的学生。

简言之,允许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报名,大四第一学期参加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时间安排基本如下:

4月中下旬发布司法考试大纲;6月初发布报名信息;6月中旬开始进行网上预报名;7月初进行现场确认;9月的第三个周末考试;11月中下旬开始查询成绩;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内容包括:

理论法学、应用

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B、C证的区别

A类: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

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本段成绩查询方式

第一种:

短信查询—考生可在11月期间定制短信查分业务。

过期不予订制。

考生可发送““SFKS准考证号”到0220056(短信服务商电话每年并不确定)。

第二种:

网上查询—考生请于当年11月20日左右登录中国普法网查询。

第三种:

邮寄成绩—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程序:

1、审验身份证、学历证,并提交省司法厅复核;2、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4、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5、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7、按司法部、省司法厅书面通知要求,收取证书工本费;8、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书;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律职业资格证申领依据:

1、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4号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

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期限:

初审时间为1个月。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收费标准: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收费

 

第5篇:

司法考试科目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司法考试科目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本期个人简历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司法考试科目有哪些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在即,备战今年司考的小伙伴们下面快来了解一下吧~

关键词:

司法考试科目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即国家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法律执业者必须通过的基本考试。

近日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公告显示,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录取等政策继续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两天。

考试分为两天进行,分别考察四个试卷。

试卷一:

9月22日上午08:

30——11:

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

9月22日下午14:

00——17:

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

9月23日上午08:

30——11:

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

9月23日下午14:

00——17:

30,考试时间210分钟。

考核的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

综合知识。

包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

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

包括:

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其中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考试科目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的相关内容啦,准备报考的同学一定要及时关注相关信息以免错过报名呀~

司法考试科目有哪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cv.qiaobutang.knowledgearticles5757e3a00cf21193f4ab7709

 

第6篇:

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李薇薇)达到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7日发出的公告,这些人员应自2005年12月1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

根据公告,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先期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应自2005年11月2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公告指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告强调,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李薇薇)达到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7日发出的公告,这些人员应自2005年12月1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审核材料。

根据公告,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先期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应自2005年11月2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公告指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告强调,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第7篇: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2010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通知: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本文:

考试资料网网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第8篇: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第9篇: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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