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CS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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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CS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为规范CTCS-2/3级列控车载设备(以下简称列控车载设备)管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动车组安装的列控车载设备采购、安装、检修、升级改造及运用管理,规定了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检修周期、修程范围、质量控制和运用管理等内容,是开展运用维护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列控车载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的关键技术装备,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列控车载设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确保安全可靠运用。

第四条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应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责任制。

第五条列控车载设备维护工作涉及电务、机务、车辆、运输等部门。

电务部门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机务部门负责列控车载设备运用管理工作,车辆部门负责动车组(含列控车载设备)检修一体化管理工作。

铁路局应加强结合部管理,制定结合部管理办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六条列控车载设备主要部件包括主机、人机界面单元(DMI)、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BTM及天线、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单元(TCR及天线、司法/数据记录单元(JRU/DRU、列车接口管理单元、速度传感器(含雷达天线)、无线传输单元及GSM-R天线、相关电缆及接线盒、列控设备动态监测装置(DMS等。

第七条列控车载设备部件、器材实行寿命期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设备部件和器材应结合修程及时更换。

铁路局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安排检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应加强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设备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九条列控车载设备实行总公司、铁路局和电务段三级管理。

第十条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需要,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应设置相应列控车载设备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列控车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设备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电务段须根据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和维护需要,设立专业车载设备检修车间和工区。

第十二条专业车载设备检修车间、工区应配备生产生活用房、工装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生活设施等。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运输局(电务部)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列控车载设备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落实

第十四条电务处是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的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布的相关技术政策。

(二)负责制定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实施办法、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运用维护管理,并对电务段工作检查、督导。

(四)制定铁路局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及更新改造计划。

(五)组织列控车载设备软、硬件变更及测试试验等工作。

(六)组织新造、高级修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的验交工作。

(七)指导电务段处理列控车载设备疑难故障。

(八)对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故障应急处理工

(十)协调列控车载设备结合部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向

相关运用部门提供列控车载设备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电务段是列控车载设备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布的相关技术政策,贯彻执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办法、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电务段列控车载设备的维护管理细则。

(三)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养护维修、故障处理及应急抢修工作。

(四)负责实施列控车载设备的高级检修及更新改造工作。

(五)负责实施列控车载设备软、硬件变更及测试试验等工作。

(六)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新车验交及组织实施高级检修动、静态测试工作。

(七)定期对管内列控车载设备进行质量分析,并添乘检查。

(八)负责对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及运行数据、动态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章修程修制

第十六条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计划修和状态修相结合的修程修制,实行运用检修(一、二级)和高级检修(三、

四级)共计四个修程,检修工作内容及作业标准参照附件1

《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工作项目及标准》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列控车载设备的检修应纳入动车组检修一体化管理流程,并结合动车组检修同步进行,检修时间统筹安排,同步完成。

第十八条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修程与动车组运用检修修程的关系如表3-1所示:

表3-1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运用检修修程对应表

动车组修程

一级修

二级修

列控车载设备修程

一级修

二级修

第十九条对于CRH2型(系列)、CRH380A/AL型动车组,

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进行高级检修的顺序对应关系如表

3-2所示:

表3-2列控车载设备与CRH2型(系列)、CRH380A/AL型动车组高级检修修程对应表

动车组修

三级修

四级修

三级修

五级修

三级修

四级修

三级修

五级修

列控车载

设备修程

三级修

四级修

三级修

更换达到10年寿

命期的设备

对于其他类型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与动车组进行高级

检修的顺序对应关系如表3-3所示:

动车组修程

三级修

四级修

三级修

五级修

列控车载设

备修程

三级修

四级修

三级修

更换达到10年寿

命期的设备

第二十条到动车组五级修(CRH2型、CRH380A/AL型

动车组第二次五级修)时,设备寿命如不满10年,设备更

换顺延至下一个高级检修修程,本次按照四级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应对修程进行追踪分析,动态掌握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成本,确保规程的先进性和经济性,实现安全与节支并重的目标。

第二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检修采用插件板、模块、电缆等配件更换修的方式,主要部件更换周期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内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见附件3至附件8。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铁局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路(第一节运用检修管理)、总公司铁路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采购和使用列控车载设备及相关配件。

第二十五条电务段应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列控车载设备技术履历。

技术履历应准确反映列控车载设备类型、主要技术参数、软件版本、检修修程等。

列控车载设备运用和检修故障均须纳入技术履历。

第二十六条列控车载设备运用和检修中发生的典型故障和倾向性问题须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在动车所设置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工区,实行轮班工作制,负责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和故障处理。

动车所应具备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条件。

第二十八条运用检修合格后电务作业人员在动车组联检记录单上,对列控车载设备状态进行签字确认,不再单独发放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动车组重联端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应随二级检修进行,动车组重联时不进行重联端列控车载设备的上电检测。

第三十条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的测试设备应满足运用检修和故障处理需要,见附件9。

第三十一条列控车载设备整机每种型号每个运用检修工区备用1套,运用数量40套以上,后续列控车载设备每增加20套,增加应急备用1套;除上述整机外常用组匣不少于1套,DMI显示屏、传感器、插接件、接收天线、测速雷达等易损配件每种型号每处(所)不少于2个。

第三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的备品备件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状态良好。

备品备件应实行编号登记管理,准确记录备件、配件数量及使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电务段应在列控车载设备明显位置张贴

24小时应急电话,接听和解答故障抢修及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列控车载设备运用质量跟踪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专业检修车间和工区应配备数据下载装置和分析工具。

第二节高级检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动车组在主机厂进行高级检修,安装的列控车载设备检修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含设备供应商)实施;动车组在动车段进行高级检修,安装的列控车载设备检修由动车段属地的电务段实施。

第三十六条高级检修过程中,发现故障或状态不良部件时由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的承修单位(以下简称承修单位)通知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的送修单位(以下简称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后,原则上同步更换。

承修单位为总公司以外企业时,铁路局应与承修单位规范建立合同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送修单位应与承修单位签订高级检修合同,并将具体的高级检修计划及时通知承修单位。

高级检修更换下道的配件应返回送修单位。

第三十八条承担高级检修任务的铁路局电务段应成立专业高级检修车间,负责列控车载设备的高级检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机构须配备与车载设备类型相适应的检修工具工装(见附件10)和与检修工作量相匹配的备品备件。

第四十条送修设备应保持完整,由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进行列控车载设备状态确认及交接,双方应在送修交接单上签认(见附件11)。

第四十一条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须与动车组同步安排厂内静、动态测试,由承修单位与接车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见附件12)后方可进行动车组有动力回送;与动车组同步安排线路动态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现场运用。

列控车载设备三级修、四级修线路动态测试由设备接收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承修单位负责列控车载设备检修管理工作,须建立检修管理制度,掌握设备质量情况、技术状态及运用状况,协调处理高级检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承修单位须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按照作业标准,实行记名式检修,严格控制作业过程,确保检修质量。

承修单位应对检修质量负责,建立检修后的质量跟踪制度,检修质量保证期为半年。

第四十四条承修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设备检修、更换记录,由接收单位与承修单位进行确认及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具备高级修能力的动车段应具备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房屋和场地,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检修、检测工装及备品备件存放和测试、试验需要。

第三节新造及转配属设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新造及转配属动车组的列控车载设备须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后(交接验收测试内容见附件13),方

可办理交接手续,设备履历、技术资料应随动车组同步交接,新造动车组还应包含调(测)试记录。

转配属动车组按规范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四十七条列控车载设备的寿命期应从动车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新造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部件的生产日期不得早于动车组出厂日期一年。

第四十八条新造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线路动态测试按照高级检修线路动态测试项目进行。

线路动态测试由铁路局组织,设备供应商实施。

第四节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九条列控车载设备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应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规定执行,铁路局应督促设备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十条设备供应商应设立维修中心进行专业化修理,确保故障器材修复后返还原送修单位,并出具检修报告,故障器材的维修周期应控制在15日以内。

第五十一条设备供应商应在其列控车载设备比较集中的铁路局建立现场服务工作站,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仪器仪表、检修工具及周转用备品备件。

第五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在安装调试、软件升级、投

入运用时,设备供应商应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支持、督导,并对设备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五十三条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在安装期及运营期内,出现任何由于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和软件程序等缺陷引起的设备修改和软、硬件更换,均由设备供应商负责。

第五十四条设备供应商应建立全天候迅速响应机制,在设备运营期间发生故障或相关问题,应及时提供技术协助、建议和指导等技术支持。

第五十五条结合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实际情况,铁路局应建立设备供应商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将质量问题上报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要严肃追责。

第五节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铁路局应积极推进列控车载设备管理信息化,并与动车组检修管理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科学管理,制定运用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逐步提高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列控车载设备管理信息化应满足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各级管理和生产需求,实现列控车载设备技术履历、运用检修、高级检修、故障分析等管理内容信息化。

第五十八条DMS数据中心和信息化服务器按照铁路局调度中心设备管理,实行日常巡检和集中检修相结合的检修

方式。

第五章数据分析

第五十九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列控车载设备维护工区应设置DMS用户分析终端。

电务段负责DMS数据日常运用分析。

第六十条DMS用户终端的安装、运用由铁路局电务处统一管理,DMS设备产生的日常通信资费列入铁路局运输成本。

第六十一条列控车载设备车间或维护工区应设置专人负责车载设备数据分析工作,负责动态监测数据、运行数据的分析管理,对数据建档管理、汇总分析。

第六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的运行数据应在如下情况及时下载。

(一)运行途中存在异常或故障时;

(二)运用检修中发现设备异常时;

(三)DMS言息分析存在问题时;

(四)列控车载设备二级检修及以上修程时。

第六十三条列控车载设备运行数据必须分类、分时有序存放,妥善保管。

运行数据保存1个月,故障数据和试验数据至少保存1年。

第六十四条对列控车载数据分析发现的列控地面设备、通信系统设备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分析处理,

形成闭环管理。

第六章作业纪律

第六十五条禁止带电插拔列控车载设备的各种板卡及接插件,禁止随意扳动各种隔离、测试等开关和车辆操纵手柄,禁止随意处置涉及车载密钥的模块。

第六十六条禁止随意更改列控车载设备的参数设置,包括:

轮径、顶棚速度、雷达参数、机控/人控优先、车型、车号等。

第六十七条禁止列控车载设备与非专用计算机相连;禁止在列控车载设备数据分析专用计算机上使用无关软件;禁止使用非专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的导入导出;禁止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加装改造和接入其他系统。

第六十八条DMS数据中心服务器及接入网络的电脑、终端须安装防火墙软件及防病毒软件等基本网络安全措施,必须保证其良好运用,网络安全设备软件必须及时升级。

第七章结合部管理

第六十九条动车组安装列控车载设备用速度传感器的轮径值变化时,车辆部门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属地电务部门修正轮径,轮径值修改应执行双人确认制度。

第七十条列控车载设备和动车组的结合部分工界面,按《列控车载设备结合部分工界面》(附件14)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列控车载设备车顶、车下安装底座、支架、防护装置等部件的拆装由车辆检修部门完成,电务部门做好配合检查。

列控车载设备贯穿车体内外的电缆更换时,应由车辆部门组织更换,电务部门提供电缆并配合。

第七十二条动车组检修涉及列控车载设备时,车辆部门应及时通知电务部门配合。

列控车载设备部件由电务检修部门负责拆装,并对列控车载设备进行防护及检查确认。

第七十三条动车组配属调整时车辆部门应及时通知电务部门进行交接。

第七十四条铁路局机务处以相关规范和电务处提供的技术资料为基础,组织编写司机操作手册,以铁路局文件形式发布并抄送至担当动车组司机值乘任务的相关铁路局,并根据运输生产条件变化及时补充、修订。

第七十五条列控车载设备GSM-RSlM(含DM毀备)的申请和制作按照《铁路GSM-R数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新造动车组应在出厂前完成列控车载设备GSM-RSIM卡

(含DMS设备)的申请和制作工作。

第八章跨局跨段设备维护

第七十六条配属铁路局电务段是列控车载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电务段应与动车组运行交路终到和折返的电务段签定代维协议,明确双方维护、报修、故障处理、数据下载等方面的责任。

相关电务段应按委托协议执行。

第七十七条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发生地或车载设备故障动车组的运行目的地在外局时,设备配属铁路局电务部门应主动联系有关铁路局电务部门,通报故障情况并请求协助。

有关路局电务部门应积极响应,负责故障处理、数据下载及转发。

第七十八条跨局检修(存放)的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

检修作业由存放地电务段负责,并在动车组联检记录单上签字;跨局存放的动车组不进行检修时,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十九条列控车载设备所属电务段因工作需要,需调用列控车载设备数据时,数据下载及传输由动车组存放地电务段负责。

第八十条跨局存放的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后,代维段处理完毕故障恢复后要按照标准进行一级检测,确认列控车载设备状态良好,并在动车组联检记录单上签字。

第八十一条动车组转配属时,转出铁路局暂不拆除SIM卡,转入铁路局在动车组进段(所)后,应及时更换本铁路局SIM卡,并返还原SIM卡。

第八十二条列控车载设备的软件升级原则上由配属铁路局完成,遇动车组借用、动态检测、联调联试等特殊情况,配属局与支配局电务段间须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各铁路局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四条自轮运转设备装备的CTCS-2级列控车载

设备维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列控车载设备检修工作项目及标准

2.配件更换周期表

3.CTCS2-200H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4.CTCS2-200C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5.CTCS3-300T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6.CTCS3-300H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7.CTCS3-300S型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8.DMS设备高级检修规程

9.列控车载设备运用检修工具工装

10.列控车载设备高级检修工具工装

11.车载设备送修交接单

12.车载设备接收交接单

13.新造及转配属动车组交接验收测试表

14.列控车载设备结合部分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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