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55278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 21页.docx

优质市政排水管理制度word版本2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市政排水管理制度

篇一:

城市排水管理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护全处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排水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烟台市安委会的有关要求,结合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下称市排水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一把手(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排水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处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排水处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具体负责,办公室下设处安全保卫科,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主任,安全保卫科负责排水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属各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市排水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三)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六)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所属单位、班组、生产岗位)并考试合格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具体依据《排水管理处安全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二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专用设备操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施工作业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具体事项参照《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安全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具体事项参照《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安全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

生产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外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我处工程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

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五章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处安委会组织全处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各生产单位每月检查不得少于2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不间断的安全巡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具体检查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及时整改完毕,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全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

障生产安全;

(二)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全年无“三违”情况发生,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处安委会同意后,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发生人员的死亡事故(包括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外包队的民工、现场群众),年终视情况扣除责任部门100%以内的年终奖金总额,取消责任部门年终评先资格,相关责任领导视情况给予免职、降职等处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严厉处罚。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年终视情况扣除责任部门50%以内的年终奖金总额,取消责任部门年终评先资格,相关责任领导视情况给予免职、降职等处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严厉处罚。

发生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专业施工作业设备事故,年终扣除责任部门10%以内的年终奖金总额,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视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是出现次责以上交通事故,无论车辆损失还是人员伤亡,年终视情况扣除责任部门50%以内年终奖金总额;保险公司赔偿之外,10万以内全部由当事人承担,自事故发生次月起,从每月工资奖金中扣除,每月只按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10万以上部分由责任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当月奖金总额100%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作业区域内不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岗饮酒者,按照《员工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一)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篇二: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X修改)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发布日期】201X.05.18【实施日期】201X.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

(201X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X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X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X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第四条杭州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市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或间接排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排水规划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第七条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理厂等城市排水设施。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

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

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

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

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

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

(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

(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

(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

(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

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警告,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水,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要求排水,或者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以201X元以上201X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排水的调度措施,或不按规定要求暂停排水的,处以5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听劝阻、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

第三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损坏或发生事故,未及时赶到现场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城镇的城市排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X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X年10月2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临床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