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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鼓励大型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1〕)。

当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本消防技术标准要点与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以颁布的消防技术标准为准。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4.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5.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本标准所列要点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除本要点外,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具体防火要求详见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消防设计时,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设计确定的相关技术措施执行。

一、总平面布局

(一)防火间距

1.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之间不应存在扩建屋顶、雨棚、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闭连廊等改变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二)消防车道

1.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2.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3.消防车道两侧、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4.回车场地面及周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的障碍物。

5.控制车辆、人员进出的栅栏、栏杆等应具有紧急情况下开启的措施。

(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2.为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3.为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志。

4.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二、平面布置

(一)一般要求

1.不得在公众聚集场所(宾馆、旅馆除外)的经营、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除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其他库房。

4.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5.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6.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7.冷库应设置在地上,确需设在地下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二)商店

1.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性能较低,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2.为便于人员快速疏散,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商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的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四)剧场、电影院、礼堂

1.剧院、电影院和礼堂人员密集,需重点考虑安全疏散,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2.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内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存在混合的情况。

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且观众厅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为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人员组成复杂,为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为避免火灾在不同厅、室之间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蔓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六)餐饮场所

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2.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三、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一)一般要求

1.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为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为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不应破坏防火分区,擅自拆除防火墙及墙上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围护构件或改变其位置及类型。

3.防火门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常闭型防火门门扇不应使用插销、门吸、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常开型防火门不应采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

4.防火卷帘导轨应无变形、轨道内无阻碍卷帘下降的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不应有影响卷帘正常下降的障碍物,地面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

5.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要求。

(二)防火分区

1.为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单、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m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根据使用功能及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情况对其防火分区大小作适当调整,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3.考虑到安全疏散和扑救问题,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当总建筑面积确需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将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三)防火分隔及封堵

1.建筑内上、下层之间不应开设连通的开口,当确需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且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中庭时,开口周围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且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为防止火灾通过各类竖井垂直蔓延,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组件不应开裂、脱落。

3.不应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内堆放可燃物。

四、安全疏散

(一)一般要求

1.为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而且为避免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距离过近,在火灾中实际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为保证人员疏散的可靠性,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3.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4.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但为避免烟气或火势通过门洞窜入疏散走道内,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5.为避免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因为疏散门而出现阻滞或无法疏散的情况,除允许开启方向不限的疏散门外,其他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方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管道、门垛等突出物,不得在疏散走道、门厅、楼梯间、前室、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二)疏散距离

1.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

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应有所区别。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旅馆、其他场所,当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分别不应大于25m、30m、40m。

3.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高层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旅馆,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分别不应大于9m、15m。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5.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25%。

(三)疏散宽度

1.为保证人员疏散的基本需要,应确定建筑中疏散门、安全出口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同时应根据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内的人员数量和百人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总疏散宽度。

2.单、多层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单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和双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30m和1.40m。

3.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10m和1.20m。

4.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6.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

7.观众厅座位数不大于2500座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其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75m计算;观众厅座位数分别为3000座~5000座、5001座~10000座、10001座~20000座的体育馆,其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分别按每100人不小于0.5m、0.43m和0.37m计算。

8.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建筑层数分别为1~2层、3层、大于等于4层的地上楼层,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应分别按0.65m、0.75m和1.0m计算;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0m和大于10m的地下楼层,该值应分别按0.75m和1.0m计算。

9.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四)疏散人数

1.疏散人数的确定是场所疏散设计的基础参数之一,其数量可通过人员密度乘以场所建筑面积计算得到。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3.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计算,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层和第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的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分别为0.56人/m2、0.60人/m2、0.43~0.60人/m2、0.39~0.54人/m2、0.30~0.42人/m2。

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上述值的30%确定。

4.饮食建筑中用餐区域的疏散人数宜按每个座位占用面积计算确定:

餐馆1.3m2/座,快餐店1.0m2/座,饮品店1.5m2/座;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餐饮场所,其疏散人数应按商店营业厅人数计算。

五、内部装修

(一)一般要求

1.场所内部装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2.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3.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为保证人员在竖向疏散时的安全性,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5.为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认,避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错误判断,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6.为避免照明灯具、电加热器具等引发火灾,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不燃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7.为避免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易燃性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8.为避免采用电加热供暖系统的室内场所,如汗蒸房等发生火灾,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性。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性或难燃性。

9.为了避免饰物引发火灾,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确需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10.无窗房间不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不燃性外,应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二)单、多层民用建筑

1.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3.观众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大于3000座位的体育馆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体育馆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5.商店营业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6.宾馆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7.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8.营业面积大于100m2的餐饮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三)高层民用建筑

1.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3.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观众厅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观众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商店营业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5.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6.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7.餐饮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四)地下建筑

1.观众厅、商店营业厅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3.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餐饮场所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六、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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