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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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签订日期: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设计工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主要订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政府部门关于该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1.4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
1.5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
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
2.1工程名称:
;
2.2设计范围:
;
2.3主要工作内容:
。
第三条技术要求
3.1成果及格式要求:
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技术规定执行;
3.2其他要求:
/。
第四条项目进度
4.1乙方应按下表约定开展设计工作:
序号
设计阶段
提交方式及时间
1
初步设计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
2
施工图设计
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上述时间及第四条中的“提交时间”作以下第③种选择:
1所有时间均不得变动;
②最终成果提交日期不得变动,但中间过程的期限要求可视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
③如双方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对中间过程的期限要求进行调整,并将最终成果提交日期顺延。
4.2乙方提交阶段性成果后,应当得到甲方确认方可开始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五条项目成果
5.1本合同项目成果组成如下:
序号
成果名称
规格
数量
提交时间
备注
1
初步设计
A2
8份
按项目进度
3
施工图设计
A2
8份
按项目进度
3
电子文件
光盘
2张
按项目进度
5.2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成果。
甲方如需增加成果数量,需付相应的成本费。
第六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设计任务书
1
签定合同时
2
现状地形图(1:
500)
1
签定合同时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7.1本工程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取费标准,以建安费万元为计价依据,并下浮20%,本合同设计费暂定为:
:
,最终费用以审计结算为准。
设计收费=收费基价×专业系数×(1—浮动幅度值)
设计收费:
7.2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暂定)
(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80%
完成施工图审查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二次付费
20%
4
工程审计决算后一个月内支付
注:
1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等额正规发票,账号信息见签章处;
②发包方内部行政审批致审批延误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成果的权属
本合同项下全部设计成果的权属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的,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2因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所提交资料错误或有较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除需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尚应按设计人已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9.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或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满足且实施,则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9.4发包人须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设计人有关人员,尽可能地提供工作、交通便利条件,提供不了,由设计人自行负责,该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9.5发包人应保守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知设计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9.6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第五条提供资料的知识产权由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他人实施该工程。
第十条设计人权利和义务
10.1设计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如实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前期资料和设计要求等,开展工程设计。
10.2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要求,向发包人准时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资料等,并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0.3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及资料后,须按规定配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对不超出既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修改或补充。
10.4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但在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及资料后超过一年,而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人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10.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相关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发包人所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或信息。
如发生此类情形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十一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11.1合同生效后,非因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1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准时足额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停止履行下阶段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发包人。
第十二条设计人违约责任
12.1设计人对于己方出具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技术遗漏或错误问题,负责修改、完善及补充。
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尚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因设计质量导致损失严重的,应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2.2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提交成果,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成果,每逾期提交一天,应承担合同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逾期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用,并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2.3非因发包人的原因,设计人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除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用外,还应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条前款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的书面文件是指:
1.直接送达的书面文件;
2.通过邮局送达的挂号信函;
3.其他:
/。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其他事宜
19.1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对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但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9.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服务工作时,须另行签订协议及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