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桥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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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桥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重庆市××区桥梁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
重庆市××区人民政府××部门2009年×月发布
前言………………………………………………………………
(2)
一、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救援原则…………………………………………………………(3)
1.4现状………………………………………………………………(3)
1.5适用范围…………………………………………………………(4)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4)
2.2组织体系框架……………………………………………………(4)
三、预警与监测
3.1预警分级…………………………………………………………(5)
3.2管理、监测及维护………………………………………………(6)
3.3事故报告…………………………………………………………(8)
四、应急响应…………………………………………………………(9)
4.1分级响应…………………………………………………………(11)
4.2II级、I级事故应急处置………………………………………(11)
4.3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11)
4.4响应程序…………………………………………………………(11)
五、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12)
5.0善后处置…………………………………………………………(12)
5.1社会救助…………………………………………………………(12)
5.3保险理赔…………………………………………………………(12)
5.4新闻报道…………………………………………………………(12)
5.5调查报告…………………………………………………………(13)
5.6事故调查程序示意图……………………………………………(15)
六、保障措施…………………………………………………………(16)6.1通信与信息保障…………………………………………………(16)
6.2救援力量保障……………………………………………………(16)
6.3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16)
6.4救援资金保障……………………………………………………(16)
6.5责任追究…………………………………………………………(17)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17)
7.1宣传………………………………………………………………(17)
7.2培训………………………………………………………………(17)
7.3演习………………………………………………………………(18)
八、附则………………………………………………………………(18)
九、附录………………………………………………………………(19)
前言
本重庆市城市桥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重庆市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反应快速、资源整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制订,明确了桥梁事故应急工作的目的、原则,并且建立并健全了桥梁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机构体系与预测预警机制,规定了分级响应的程序与措施,在完善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的同时,对全民应急意识培养和应急知识、基本技能普及也提供了指导。
本预案在总结现行桥梁事故预警经验的同时,又有一定的创新,具备相应的宏观指导性、具体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也是重庆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此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则,因此,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重庆市×区人民政府将随着桥梁事故应急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庆市桥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众多不利影响,指导和规范突发桥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保障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以及公共安全、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诸多利益,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休应急预案》、《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救援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并加强管理、以预防为主、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且优先保护群众利益,对突发事件采取逐级报告、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置的救援原则,以达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高效、及时、科学的处置城市桥梁事故灾难的目的。
1.4现状
近年来,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兴建桥梁数量增加较快,且城市机动车数量逐年迅猛增长,现有桥梁长期超负荷运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桥梁结构设备设施病害逐渐突显。
但是,由于政府经费不足以及维护管理水平不高,我市部分桥梁病害并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根治,甚至有继续发展、蔓延的趋势。
再加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如地质灾害、交通事故、施工不当等对桥梁结构的损伤时有发生,其灾害以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为主要特点,使得我市城市桥梁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桥梁重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和处置。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急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及重庆市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特成立市重特大城市桥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三、预警与监测
3.1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严重程度,将城市桥梁事故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
一般事故(IV级):
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生伤,或造成3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安置人员1万人以下,或高架桥单跨垮塌。
较大事故(III级):
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安置人员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立交桥垮塌。
重大事故(II级):
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跨江大桥的主引桥垮塌。
特别重大事故(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跨江大桥主跨垮塌。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且对可能深化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桥梁事故灾难的,不受上述分级标准的限制。
3.2管理、监测及维护
3.2.1管理体系
本市市政委负责本市桥梁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桥梁的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或委托管理的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
3.2.2桥梁的监测体系
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三种。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桥梁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定期检测是指对桥梁用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常规定期检测应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结构定期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市桥梁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人员参加。
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城市桥梁专业工作经验。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车辆撞击事故后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特殊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市桥梁专业工程师资格。
3.2.3桥梁的检测评估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桥梁的检测评估。
3.2.4编制评估报告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桥梁检测评估情况,编制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5桥梁养护维修经费标准
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确定。
3.2.6养护调查
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桥梁进行养护。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定期对所管辖的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和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确保完好和正常运行。
3.2.7行政执法
对于占用、移动、损坏桥梁测量标志,进行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作业,及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设施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区县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3事故报告
利用现有110、119、122、120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在发生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或知情者可以拨打以上电话报警或向桥梁管理单位、市、区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报警。
有关单位在接警后,应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较大以上等级的事故,接警单位(机构)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判断事故原因等情况。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桥梁抢险救援组专家接到市政府应急办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市政府应急办迅速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处置。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桥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处理方式。
一般(IV级)、较大(III级)城市桥梁安全事故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桥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办、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II级、I级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II级、I级桥梁安全事故,市政府应急委、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指挥和处置。
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和市市政委、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建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武警重庆市总队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善后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
其主要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市政委、市政府新闻办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通知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上级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畅通;负责现场报告、及时上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宣传报道。
现场抢救组由桥梁结构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桥梁维护管理单位、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公安局、武警重庆市总队有关部门、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局、有关县人民政府等人员组成。
负责勘查、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组织有关救援力量,调集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善后处理组:
事故单位、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及重庆保监局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求助和处置;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武警重庆市总队、区县公安局、事故单位等人员组成。
负责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人员及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和防止次生事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及桥梁维护、管理单位:
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疏散周边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发生特别重大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国务院工作组到达后,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4.4响应程序
4.4.1先期应急处置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进行先期抢险救援。
严格按照“以人为本,抢险先救人”的原则,全力救治伤员,控制灾害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2专家组与技术支持
专家组及时对事态发展、危险程度以及对人员伤害、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内容包括:
对事故处置、排险措施、技术方案及步骤,抢险救援人员、排险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恢复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提出建议。
尤其是桥梁结构失稳的情况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拆除或保护等有效措施,组织专业人员妥善处置。
4.4.3扩大应急
随着处理工作的推进,事态达到难以控制或有持续扩大的趋势,需调集更多应急力量参与处置时,由现场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委,调集应急处置力量赶赴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五、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事故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损害赔偿处理,由民政、劳动保障、工会、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5.2社会求助
需要政府救济的,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单位、个人和外国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市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统一接收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5.3保险理赔
重庆市保监局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4新闻报道
现场指挥部新闻发言人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的原则,及时向媒体发布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
5.5调查报告
5.5.1一般、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较大桥梁安全事故灾难,按桥梁隶属关系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可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5.2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桥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桥梁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起草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复结案。
5.5.3调查组机构设置
调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为成员。
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具体承担事故调查工作。
综合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其任务是:
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开展调查工作,保持信息畅通,负责文字资料和调查工作情况收集,建立并管理调查工作档案,承担调查报告起草。
技术组由市市政委、市建委、市公安局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员组成。
其任务是:
勘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组织专家顷事故原因从专业技术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收集事故调查专业资料,建立技术调查档案。
查明事故直接原因,起草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
管理组由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成。
其任务是:
组织对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灾难管理方面原因。
收集事故灾难管理原因调查资料,建立管理调查档案。
起草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5.5.4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灾难性质(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
(3)确定事故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措施建议;
(5)起草调查报告。
5.5.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1)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2)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调查工作的经过;
(4)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的性质;
(7)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5.6事故调查程序示意图: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特大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畅通。
建立市级应急救援联动信息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桥梁业主单位通讯录。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2救援力量保障
6.2.1救援专家组
组建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桥梁安全事故灾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2.2救援队
分片区组建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
6.3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抢险、勘查器材等,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6.4救援资金保障
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救援工作演练、救援专用设备和救援工作必要经费。
6.5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重特大桥梁事故和重大险情信息不按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援工作的。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媒体、互联网宣传桥梁设施的安全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等常识,提高公众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限组织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人和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适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3演习
市市政委定期限组织开展特大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战演习,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应急工作能力。
八、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市政委负责组织制订和解释,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
8.2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城市桥梁是指由市政部门维护管理的跨江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
九、附录
9.1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通讯录
XXXXXXXX
9.2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
XXXXXXX
重庆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部门
本预案自发布(印发)之日起实施(生效)
附:
①需不需要再增加第八项“监督检查与奖惩”的内容。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主体
8.2奖励
8.3惩处
九、附则
预案体系与管理、制订与解释
十、附录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②还有什么要修改的问题可以发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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