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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传统儒家文化中的现代精神对检察文化建设的启示

理论研究:

传统儒家文化中的现代精神对检察文化建设的启示

文化本身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作为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应该是日久常新的。

即使在今天看来,我们不得不承认,整个儒家文化系统中具有许多优秀成分,儒家法律思想中亦不乏积极因素。

如果结合现代法治建设的大背景重新解读,便能带给今人以新的启迪。

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念、正己、修身思想、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团体本位、诚信精神、和谐理念、人本主义、关注弱势群体、重道德教化,强调克己内省以及注重道德伦理,强调说服教育调解化解纠纷的解纷观念,以及宽严相济的慎刑思想、重视民意的制约与监督,中庸之道中蕴含的理性与温和,严于律己、宽于待人,任人唯贤的用人理念,好学勤思品格等等均富含现代精神,对检察机关组织管理、选拔奖惩机制、理念教育、反腐倡廉、职业道德建设、监督能力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创新,均具有文化层面的启示意义。

 

一、儒家文化的法治理念 

(一)慎刑思想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在许多学者看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缺乏法治意义上公民权利观念的萌芽。

因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重刑轻民的传统以及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缺乏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其实,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刑事法律制度的确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内容,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刑法只是社会规范秩序的最后诉诸的手段。

儒家认为“出礼则入刑”,因此,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但是即使如此,对于剥夺个体人身和财产的刑罚,儒家是很谨慎的,这体现出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尊重和敬畏。

慎刑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三国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唐律中立春后不决死刑和“三司推事”,明代的“九卿圆审”,直至明清时的“朝审”、“秋审”,莫不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慎刑和推“仁”的影响。

儒家对于剥夺罪犯生命的谨慎即使在当代也是值得推崇和借鉴的。

(二)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儒家讲“德”、“礼”、“仁”,反对“不教而杀”,主张罪刑相当。

并把“不教而杀”摆在四种恶政之首,斥之为“虐”。

孔子云: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他还称赞文武之道: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

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

”《论语·子路》上说“:

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

”就是司刑机关必须要有富有“爱人”精神的贤人,对犯小过者不要施刑。

这表明,孔子主张德刑结合,宽猛相济,而不是只讲德礼,不要刑罚。

但是,德礼与刑罚相比,孔子更偏重于前者,反对严刑峻法。

他说“:

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统治者用政令和刑罚手段治理人民,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强礼教,老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愿顺从。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孔子认为施以德礼教化能达到收拾身心,从而治本的目的。

(三)强调说服教育调解化解纠纷的解纷观念 

基于“和为贵”理念,孔子提出了“无讼”理想。

“无讼”思想,经过历代权势者们的泛化和强化,变成至高无上、普遍适用的“经训”,它与孔子“和为贵”、老子“不争”的处世哲学相结合,形成强烈的贱讼心理。

这种心理又被“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司法黑暗所激扬,以致庶民百姓视打官司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

”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好。

这无疑不利于民众权利意识和司法救济机制的形成,自有其消极一面。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种注重调解的观念经过不断司法实践,后来发展为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

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曾被西方国家作为“东方经验”大加赞赏。

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手段,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一种民间机制,它所创造的那种相对于诉讼宽松、融洽、民主的氛围,重教化、重情理的定位,以及其特有的人际关系整合功能,无疑使当事人的裂痕容易修复,有利于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

它所蕴涵的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理念也极具制度价值,富有正义精神。

在当下大力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价值日益彰显的今天,这种强调说服教育,调解化解纠纷的解纷观念其积极意义不言自明。

 

(四)着重预防的社会治理理念 

中国古代统治者信奉孔子“性相近、习相远”的理论,认为人生本来彼此具有大致相近的本性,人性不存在先天秉赋上的质的差异,从而排除犯罪是犯罪人本性的先天决定论,同时认为人性是会变化的,反对“不教而杀”。

认为变化的原因是 “习”,即后天的习染,从而承认了教育对于人性的影响,其中包含了对于犯罪人可以通过教育使之向善的肯定。

这种思想经过长期积淀,终于形成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犯罪预防对策。

孔子基于“爱人”的精神 ,看到了人心向善的本性 ,认为犯罪并非先天而成,所以,对人先行教化、预防犯罪是首要的 ,教后再施刑才是必要的。

“先德后刑”、“着重预防”这是一种值得肯定、重视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上述思想中的积极因素,经过改造吸收,对检察工作和依法治国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例如,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尝试的刑事和解制度完全可以从儒家思想中吸取营养。

 

二、儒家文化的和谐理念 

和谐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之一。

子曰:

“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为努力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尽可能的达到能反映社会最大限度的和谐与一致的过程中,圣人设法使法律与特定的社会价值、惯例、目标和需要相一致。

其目的,借用德奥金的话说,就是使法律与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尽可能完美。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儒家的和谐思想就是倡导一种社会的多元的价值和利益观,在这种多元利益和价值的背景下形成一种社会的包容和均衡。

现代法治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强调权利和利益并不是说个体可以无视他人和社会,可以忽视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社会、群体应当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个体也应该为国家集体、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是现代对个体权利自由的政治和法治伦理的矫正和反思。

 

在儒家学者看来,通过道德修养达到自身的和谐,进而实现人与人的和谐,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这种观点对于当今和谐社会之构建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对于儒家身心和谐的思想, 我们应积极吸收其关怀身心和谐、追求完美人格的合理内核。

儒家和谐思想重视人的身心和谐发展,追求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统一;它告诉人们要学会善待自己,既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又要保持健康的身心。

要重内轻外、重身而轻物,着重于道德修养和内心自敛, 保持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

经常“内省”、“克己”,“反求诸己”、求真、行善、崇美,“养浩然之气”。

 

第二,儒家以“仁爱”调节人际关系主张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互相帮助。

儒家的这种“仁爱”要求“推己”首先必须“正己”,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泛爱思想,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儒家的这种人际和谐思想,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具有求同存异、化解敌意、合众为一的功能。

这有利于人与人的友好交往、平等相待;有利于群体间的和平共处、精诚团结;有利于各民族互相交流、和睦融通;有利于社会稳步前进、和谐发展。

三、儒家文化的民重思想 

在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仁”是核心和灵魂。

“仁者,爱人”可以看作是孔子对“仁”的总结性概括。

“仁”是各种美德的综合,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也是人之为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基于“爱人”,孔子重视人、同情人、关心人。

《论语·乡党》载“厩焚,子退朝,曰:

‘伤人乎?

’不问马。

”马棚失火,孔子担心的是有没有伤着人。

基于“爱人”,孔子提出了民本思想。

《荀子·哀公》载:

“丘闻之,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孟子更是提出了“民为贵,社稽次之,君为轻”。

 

以人为本,是儒家文化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仁者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虽然“仁”的内涵包容性很广,但是爱他人、爱世人是最为基础和本源的,这是一种普世的价值和情怀,这一点和西方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爱无差序的逻辑是一致的。

只不过基督精神在于爱上帝、爱人人。

儒家爱人的伦理来自于人性的善根,孟子认为是一种“侧隐”、“羞恶”、“辞让”之心。

尽管儒家的敬民、畏民思想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拟制的国家统治思想毫无关联,缺乏共同伦理逻辑元素和价值,但是儒家思想中对于民众力量的敬畏和尊重,对于现代宪政理念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

为政者和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民心和民意,建立和完善民意代表机制,善待权力,从而权力应该接受民意的制约和监督是为政者首要的执政价值和理念。

总而言之,儒家朴素的人本思想凸现出现代法治正义的终极价值。

 

儒家文化也闪耀着朴素人道主义的光芒。

儒家提倡的“明德慎罚”、“赦过着罪”、“中正决论”、“议狱缓死”、“疑罪从赎”、“哀矜折狱”、“惟刑之恤”等观念,与今天西方流行的刑罚人道主义颇为接近。

其实孔子的“爱人”思想中确实包含有明显的人道主义精神。

例如,孔子特别反对殉葬,孟子曾经引孔子的话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

”另外,“爱人”思想立足于己,指出为仁由己。

个体的人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通过道德修养完善自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而利于他人,利于国家。

这无疑是对个人价值的肯定。

 

“民为帮本,法乃利器”。

儒家重民贵民、爱民安民、利民富民的民本思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当代价值。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维护公平正义,要做到执法为民,不妨借鉴儒家民本思想,树立民本思想和为民情怀,始终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儒家的身正理念 

(一)重视道德规范和道德教化 

儒家文化重视法律的道德基础,主张以“礼”入法。

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价值体现在:

首先,立法时法律具有正当性基础。

道德是法律权威的最为根本来源即其立法时的法律价值,尽管规范论者曾经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但是自然法论者的思想和理念,最容易触动社会大众的守法意识和引发守法行为的共鸣。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内,道德始终是法律规范价值的主宰。

最后,法律价值的提升和进步始终是以社会的道德进步为推动力的。

可以说,儒家法律思想中的道德价值代表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智慧。

儒家文化强调道德规范的作用。

孔子云: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儒家认为只有德化和礼教才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

与刑罚相比,孔子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手足措”。

孔子认为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不会得当。

从效果来看,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

“如杀无道以就有道如何?

”孔子对曰:

“子欲善而民欲善,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 儒家认为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易言之,儒家强调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法律和道德均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不可或缺、互为补充的两方面。

我们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也不能忽视道德建设,也要在刑罚执行时重视教育感化的作用。

 

(二)儒家文化的义利观 

孔子主张“克己复礼”、“见利思义”以期约束人们贪利而越礼、见利而忘义的偏欲,从而促进社会向理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儒家的义利观,从经济伦理的角度观察,追求的是可持续性经营;以今天法治的视角解读,体现的则是一种社会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肖群忠教授对传统“义”德作了分析。

他认为“义”的实质道德内容包括:

 等级秩序、天下公义、角色责任、义务自觉四个方面传统义德的现代启示在于:

尊重并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及其法则,努力建设平等、和谐的社会;兴利除害见义勇为,追求社会正义;强化角色意识,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础上建设现代道德自觉增强义务意识,不断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中国人民大学宋志明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讲“义”实际上就是讲法治和信誉,也就是强调在追求利益的时候,要遵守公众制定的规则。

北京师范大学周桂钿教授认为,重义轻利,强调的是合理分配。

合理分配便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经济发展。

清华大学哲学系胡伟希教授认为义包括诚信的观念、公平的观念、法治的观念,等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中, 其实就是一个程序正义的观念。

 

(三)儒家文化的修身、正己思想 

儒家文化教育人要有远大的抱负和良好的操守: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儒家强调克己内省以及注重道德伦理,主张用道德(仁与礼)的力量克制个人的私欲、私念(克己复礼),追求理想的精神境界和人格的完善,达到规正内心、净化心灵的目的。

 

儒家要求“君子”做到“正”、“宽”“、惠”。

“正”即“正己”,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 ,成为至善至德的“贤人君子。

”“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行。

”“宽”即宽以待民。

孔子认为为政以宽,“宽则得众”。

“惠”指以惠泽民,给民以恩惠。

“博施于民而济众”,“惠则足以使人”。

统治者在施民以惠时,尤其要注意克制自己的贪欲,减少剥削,“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总之,君主要“尊五美,屏四恶。

”所谓“五美”,即指:

“君子惠而不费,劳而无怨,泰而不骄,威而不猛。

”“四恶”即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诫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如此,则“为政以德,臂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四)儒家文化的诚信精神 

历代儒家圣贤均对诚信作了大量阐述。

《论语》中“信”出现38次,“诚”出现2次。

《孟子》中“信”单独出现29次,“诚”单独出现21次,“诚信”出现1次。

18“言忠信,行笃敬”、“彼以爱兄之道来,故诚信而喜之,奚伪焉?

”(《孟子·万章上》)。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论语·为政》)。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论语·颜渊》)。

“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孟子·离娄上》)。

“有天爵者,有人爵者。

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

”(《孟子·告子上》)。

“万物皆备于我矣。

反身而诚,乐莫大焉。

”(《孟子·尽心上》)。

《大学》中,通过诚意而明德。

《中庸》中,与天地参,就是诚。

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孟子“仁、义、礼、智”四端的基础上加上诚信,奏说“仁、义、礼、智、信,为五常之道。

”由此观之,诚信构成了儒家伦理道德的基础,反映了儒家的价值观。

 

(五)修身与廉政意识 

儒家讲“仁”,提倡“仁者爱人”;讲“礼”,儒家伦理本身即含有节制欲望的意思,讲“礼”轻“利”,更“提倡廉政”、“反对腐败”。

儒家注重理想人格的塑造,提倡气节操守、重义轻利、安贫乐道,这些对现代法治的实践不无促进作用。

“临财勿苟得,临难勿苟免”,这对为官者保持清廉,洁身自好具有现实的教育意义。

我们今天强调对公务员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意义正在于此。

 

(六)责任意识 

儒学注重人格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同时强调社会责任心,宣扬个人对社会、民族的义务。

这些思想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只有不断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坚韧性才能发挥社会整体的力量,使国家繁荣富强。

儒家的身正理念对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颇具启发意义。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由反映检察工作特点和要求,体现检察官职业品质和荣誉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道德情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等组成的职业道德体系。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要与儒家道德理念、检察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检察文化对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教育引导作用、凝聚激励作用和约束塑造作用,确保检察机关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提升干警思想境界,约束干警执法行为,培养和塑造干警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坚定“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想信念,确保检察官对党和检察事业的“忠诚”,担当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己不正,何以正人?

”它启示我们:

第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常修从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要用党和群众赋予的权力为群众办事、为百姓造福,真正做到既干事又干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主动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有效监督。

第三,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气。

 

五、儒家的治学理念 

儒学尊重知识,宣扬“不耻下问”。

孔子说的“学而时习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以及“切问近思”、“躬行实践”,等等,都是尊重知识的表现。

儒家反躬自省、谦虚好学的传统,鼓励人们积极进取,不断完善自己。

儒家最注重反省或内省功夫。

曾子说:

“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

”(《学而》) 孟子说:

“反身而诚,乐莫大焉。

”(《尽心上》) 儒家主张通过内省,达到人格完善的目的。

另外,欲求人格完善,还必须善于学习。

孔子提倡“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公冶长》)。

他要求自己“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他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述而》)。

 对待学习的态度,他主张“多闻阙疑,慎言其余。

”(《为政》)、“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为政》)。

对待学习的方法,孔子主张学思结合: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儒家的好学勤思品格和求实精神,有助于我们培养深思、好学、谦虚、踏实的品德,对检察机关加强素质工程建设及建设“学习型”机关深具启发。

六、儒家的中庸理念 

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观念,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庸”是“用”的意思,“中庸”即“用中”,亦即按“中”的标准去做。

“中”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标准,是一种“完善”的象征,而“过”与“不及”都是对它的偏离,因而都是不好的。

但应指出,“中庸之道”并不完全等同于折衷主义,“中”并不是一个在表面上或数量上对事物进行所谓“半斤八两”式平分的标尺。

“中庸之道”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真正的勿过勿不及的状态。

“中”又与“和”有密切关系,东汉大儒郑玄对“中庸”解释道:

“名曰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

”“中和”一词的含义是指按“中”的标准去做就会达到一种“和”(和谐)的状态,和谐状态是一种完美的状态。

因此也可以说,“中和”是一种至善至美的理想化状态。

 

儒家提倡的中庸”思想,其实是协调、调和事物的各个方面,社会的各个层次、等级之间的一种学问。

它既是一种德,也是一种方法。

作为德性看,就是“仁”的德性。

作为一种方法,也就是不偏不倚、不左不右恰到好处的方法。

 

中庸之道表现在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公正。

孔子有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就强调了刑罚公正问题。

孔子注重道德教化,反对“折民惟刑”,专任刑罚;主张刑罚适中,反对滥刑、酷刑。

孔子以“中庸”为特色的司法观十分注重执法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体能动性,强调执法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律平等原则,不枉人,不纵人,不亲人,不仇人,执法无私。

定罪量刑时要察明事实,将犯罪事实与犯罪动机结合起来,准确地定罪科刑,刑不过罪,罪刑相应,这些是中国早期法律文化的一大进步,也正是现代法律的正义所要求的。

孟德斯鸠曾说:

“治理国家不能用极端的方法。

”儒家的中庸之道蕴含的理性与温和不仅为现代和谐社会的建构提供了一种思想观念及方法论上的资源,也为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供了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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